论消法49条的解释和适用
摘要:消法49条并不是我国继承大陆法系传统的结果,而是借鉴欧美法系的产物。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的应用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如何正确的适用这一制度关系到该相应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其在解释和适用上作了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消费者;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
消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通过对该法条的分析,可以发现其适用的条件如下:1、在主体上,要求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了经营者的侵害。2、经营者是通过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经营者是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是消法49条适用的核心问题,因此,下文将重点分析欺诈行为的认定。
一. 消费者主体的认定
依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进行商品和服务消费的才构成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才受到消法的保护。以其他目的进行消费的主体不构成消法上的消费者。显然,包括以打假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在内。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断其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为了打假。这里就涉及到经验法则的判断。如果以一般人的生活常识认为购买某种商品的数量属于正常的生活需要,那么就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反之,则应当考虑其他目的的可能。
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
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消法本身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按照学说的解释,欺诈行为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即要求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否则,绝对不够成欺诈《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238页》。因此,行为人的欺诈故意是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关于此点学界基本上没有疑问。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的时候,应该采取过错推定的办法,即推定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然后由经营者举证证明其没有故意的过错,否则推定其有故意的过错。关于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从客观行为来推论。
从行为表现形式上看,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有以上两种行为之一即可。关于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告知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则有可能构成欺诈。反之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告知的义务,则无论如何也不会构成欺诈。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要求受害人必须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以此错误地做出了意思表示的行为。关于这一点,有观点认为消法中的欺诈行为不应该将受害人的错误认识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其理由如下:一、是消法49条制定的目的在于鼓励消费者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二、受害人的错误认识仅是欺诈行为的结果,而非欺诈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受害人是否真正受到欺诈而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个人比较倾向于第一个观点。理由如下:一、消法49条的目的之一确实在于使消费者通过获取更高的赔偿额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但是并不鼓励消费者以获取收益或者以打假为目的而进行知假买假,否则,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如果消费者知道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而故意与其进交易,之后又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其双倍赔偿的,不予准许。二、之所以法律禁止或者惩罚欺诈行为,根本在于该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即造成了损害事实。相反,如果受害人本身在进行交易时就知道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该欺诈行为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在事实上就意味着受害人在进行交易时已经对对方的侵害行为进行了承诺。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讲,受害人的承诺就已经构成了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当然,就不应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更不应该依据消法49条要求其进行双倍赔偿。
由以上分析可知,消法49条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故意。2、经营者实施了歪曲事实、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3、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行为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因此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
三、关于惩罚性规定的适用
消法49条中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借鉴了欧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目的,惩罚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当然这其中还包含着一个重要的不言自明的目的,即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弥补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因此,该制度的手机有三个目的:一、弥补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二、鼓励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通过惩罚性的赔偿,给予违法的经营者力度更大的惩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当事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究竟是应该适用消法49条呢,还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应当优先适用约定,反之如果约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则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约定或者消法49条。
需说明的是,尽管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通常是为了生活消费,但是并不适用于消法49条,原因如下:一消法制定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假冒伪劣商品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并不适合于解决商品房购买中出现的问题。二、我国已经出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该文件仅就个别欺诈行为规定了双倍赔偿,相对于消法而言,该文件属于特别法,应当使用该法,而非消法。
结语
毋庸置疑,消法49条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打击经营者非法行为上具有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和适用消法49条对于实现该制度设计的立法目的至关重要。但是,消法49条的适用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的争议和分歧,因此,应该加强对该制度的进一步研究,一实现更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关于消法49条的解释适用”,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75a0c6f69e[1**********]3 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