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安全事故率(定义)
工业安全事故率定义
注:本公司员工与承包商工业安全事故率分别统计,两者定义相同,计算方式相同。
目的
本项指标主要是在监视电厂工作的公司内编制人员在工业安全方面所作的努力和改善。 定义
本项指标为在20万或100万工时中在电厂工作的公司内编制人员发生损时事故(受伤人员不能工作);限制工作范围事故(受伤人员工作内容受到限制)和死亡事故之件数。至于使用20万或100万工时依各国之规定不同而可自行加以使用,国际上本项指标同时使用20万或100万工时。计算本项指标时,在厂内之包商工作人员不列入计算。
数据项目
损时事故件数:在电厂工作的公司内编制人员发生不能工作之事故件数。 限制工作事故件数:在电厂工作的公司内编制人员发生限制工作范围之事故件数。 死亡事故件数:在电厂工作的公司内编制人员发生死亡之事故件数. 工时总数:在电厂工作的公司内编制人员工时之总时数。
计算方法
(损时事故件数+限制工作事故件数+死亡事故件数)×H 本项指标数值 =
工作时数
H:20万或100万工时
如果一个电厂拥有一部以上的机组,则以整厂之事故件数和电厂工时总数来计算本项指标。 对于我公司的工安事故率来说:
H:20万工时 工作时数:1000(人)×12(月)×21(天)×8(小时)=2016000 注意事项
需列入计算的事故包括不工作的事故,一天或一天以上的限制工作范围的事故,或包含上述两者之事故,或是死亡事故,限制工作范围之事故是指受伤人员必须暂时安排其他工作,或是不能全时间执行原先的工作,或是不能担任原先所负责的全部工作之事故。
任何与工作有关所造成的死亡事件必须列入本项指标内加以计算。虽然它必然也是损时事故,但此种事故是最严重的事故,它是帮助判定电厂工业安全绩效是否良好的最有价值依据。
电厂中公司内编制人员是指所有在电厂工作的公司人员,而不论其行政系统上是否向电厂报告。举例而言,如一设计工程师其向总公司设计部门经理报告,但其被派到电厂长时间工作,则应列入本项指标计算。另外如一个技术人员临时被派到电厂协助大修而归电厂管理,则其不应列入计算,任何人员被派到电厂工作少于一年均可视为临时性的人员,而不列入计算。
发生在雇主厂房土地上以外的损时事故视为与工作有关,只要员工是参与工作的活动或发生在工作的环境中。上、下班期间之交通事故不列入本项指标内计算,但与公事有关的交通事故则应列入计算。
电厂如包括有运转中和施工中的机组,则施工中的机组不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