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安徽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闭会期间代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部分职权,其组成人员为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
第二条 安徽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代表的是全体学生社团的根本利益,是引导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开展正常工作并为其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紧密联系学生社团实情满足其实际需要地开展工作。本会为学生社团服务,对社团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常代会是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的监督者,是社团意见的收集者,是协调校党委及团委政策方针在学生社团中巩固发展实施的建设者。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第五条 常代会由九名社团代表组成,常代会委员必须由社团会长团人员担任。
第六条 常代会日常工作由社联秘书长指导开展。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常代会委员会议,讨论相关学生社团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
第七条 常代会委员有中期调整离任视为自动离职,由校团委学生团体工作部负责组织中期调整。由社联秘书长提名相关社团满足递补委员资格的成员,经常代会委员集体表决通过并登记后自动成为常代会委员。
第八条 常代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且第一届任期结束后自动停止其常任代表委员身份,可自由选择是否继续申请参加竞选连任, 其审核程序同其他申请者一致,竞选连任者不作为本届常代会委员选举会议成员。
第九条 新一届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应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最终确认产生,其产生过程由上一届常代会组织进行。
第三章 职权及其工作
第十条 常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校团委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委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十一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修改、解释并监督实施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并就存在问题进行讨论解决;
(三)落实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监督社团联合会章程的实施与各项工作的执行,有权向校团委提议出相关决议, 如:召开临时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五)筹备新一届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召开, 监督新一届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及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换届选举过程;
(六)审议主席团做出的重大决议。主席团做出的各项重大决议须经一半以上的常任代表表决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七)定期召开常任代表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有关全校学生社团工作的重大事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常代会委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定期参加常任代表委员会工作,对有关全校学生社团工作的重大事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常代会委员对社团重大工作具有表决权。
(三)各委员在任期内至少提交一份议案,对社团发展、社联工作改革及社联章程修改等方面发表意见;
(四)对有关全校学生社团工作的重大事宜提出系统化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安徽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工作的开展,加强校社团联合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六)密切与各服务社团沟通,收集社团方面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七)经校团委审核决定并符合常代会工作职权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十三条 本会学生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产生,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察、考核。
第十四条 本会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工作经验,熟悉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
(二)有能够密切联系所代表的学生社团,能够积极主动了解所代表社团的需求;
(三)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
(四)热爱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六)作风民主,团结同学,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原则上能够顺利完成各科学业,能够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五章 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每个社团最多只有一个常代会委员代表席位。常任代表委员必须由社团会长团成员担任。
第十六条 常代会候选名额由公益实践类社团、学术科技类社团、体育运动类社团、文化艺术类社团、爱心社5类社团共同组成,各院系社团按社团性质划分在以上社团性机构之中。选举换届拟定于每年三月中旬进行, 如遇特殊事宜可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各社团代表大会代表自愿申请成为常代会委员候选人,社团代表在社团分会上对所有候选人进行民主票选,团委根据票选结果、申报情况对申请人员进行综合审查,并与上届常代会共同向本届社团代表大会推选14名正式候选人,进入新一届常代会委员选举会议,通过现场民主选举产生9名常代会委员,组成新一届常代会。
第十八条 每张选票按要求提名相应数量候选人, 否则视为无效选票,被选举人仍有投票权。
第十九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5名(总监票人1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员、监票员由上一届常代会推举产生。申报者和具有投票资格者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总监票员、监票员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
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全体代表负责。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年对常代会成员进行考核,对于考核通过与任职期满一年的常代会委员将颁发聘书。
第二十一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优先考虑授予其“优秀团员”或“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称号,后由主管部门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联合予以表彰。其他荣誉则交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审核通过。
满足以下条件者,视情况予以相应表彰:
(一)能按时参加相关会议的;
(二)能出色完成个人分管工作的;
(三)任职期间关注社团发展,能结合本校社团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的。
(四)保持与本校学生社团密切沟通,能反映社团实际需求,做好在学生社团与社联间的桥梁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和《安徽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的常代会委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其常代会委员资格处分。
常代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故缺席常代会日常会议的;
(二)不密切与其他委员沟通,造成常代会日常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三)一年内没有提出议案和反映社团实际需求的。
常代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其常代会委员资格:
(一)所在社团出现重大运行事故;
(二)长期缺席常代会日常会议,造成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及以上校团委处分的;
(四)因违反本章程和《安徽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或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常代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撤销常代会委员资格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理。根据应撤销委员资格事实,经常代会社联秘书长主持会议审议同意,由团委最终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违反本章程规定者将由常代会及团委,视情节轻重对常代会委员予以处理,直至撤销其委员资格,在校内外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影响的委员,还应追究其所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安徽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附录:在《安徽大学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章程》中没有具体提及《安徽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条例》的细节内容:
① 对于选举出的常任代表社团的要求方面。《安徽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中
要求获得提名的学生社团必须近四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安徽大学优秀学生社团称号或者上一年度入围优秀社团决选环节,且无任何违纪行为。
② 对于从校会或研究生会交流到本会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的职责要求。需
严格遵循《安徽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定期参加相关例会;对本会的大政方针、工作目标的指定和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