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自检记录
03-25
编 制 填 写 说 明
1. 本自检记录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编制。
2. 本自检记录适用于叉车定期自检。
3. 本自检记录应有维保单位人员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
4. 自检结果、自检结论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要求填写。
5. 自检记录中定性项目符合要求的在“自检结果”栏打“√”;不符合要求的打“×”,并在“自检结果”栏写明具体情况;无此项的均打“/”表示。应检的定量项目应填实测数据。
6. 使用单位没有相关能力自行检查的,若有相关专业单位进行维保的,自检记录的相关内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7. 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自保养的,如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检测,出具相关测试报告即可。
8.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所检设备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适当增加相应的自检内容。
一、技术参数
叉车定期检验自检记录
标记符号说明:“√ ”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表示无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