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财产抵押协议
财产抵押协议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为确保 (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提供 作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抵押担保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
行: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
金额) 。
2.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财产具体情况(含位置、结构、面积、抵押状况等): 。
4. 抵押人声明及承诺
4.1 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
法主体。
4.2 保证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所有人,并享有财产的完全处分权;
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争议。
4.3 保证其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无任何赠与、转让、
出售、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其他经济纠纷客体的行为。
4.4 保证提供的所有证件真实有效。
4.5 已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抵押权
人可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
务人所欠债务。
4.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财产
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6 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拆迁、侵权或被征收的,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7 抵押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抵押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抵押人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抵押人放弃、变更或者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5.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做的任何声明与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 协议的生效
6.1 本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效力,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