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_落实难的原因及建议_费尤祥
江苏经济报/2016年/3月/2日/第B03版
法治・观察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落实难的原因及建议
费尤祥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起开始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随后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这个实施办法的初衷是为弱势工伤职工医疗、生活提供保障,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执行中面临重重阻力,部分工伤职工保障难兑现,导致“因伤致贫”情况时有发生。去年以来,盱眙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8件,审理中发现有三个原因导致工伤保险基金难以先行支付:
关键环节缺乏认定标准,制度执行缺乏启动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因第三人造成工伤而第三人不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是能否适用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前提条件。《暂行办法》也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形作出列举,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或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这种简单分类的做法只是对部分“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形进行了认定,但对列举之外情形的认定标准仍是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设立的目的存在一定冲突,也为相关部门解读执行政策留下很大的“回旋空间”。在盱眙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有4件属于这种情况。
申请时间不明确。尽管《暂行办法》规定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享有先行支付的申请权,但规定要求申请人只能在所有医疗终结之后才能行使先行支付申请权,那么这项制度使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救治的立法目的也就很难实现。
追偿机制不健全。据人社部门反映,目前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机制尚不健全,存在着基金支付后无法追回的风险。《暂行办法》对社保机构的追偿仅仅规定了责令支付、签订协议、要求偿还等方式,这些方式明显强制力度不高,缺少切实有效的追偿手段及程序,尤其在老板“跑路”等极端情况下,不利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回。去年,盱眙法院受理了3件因老板“跑路”而得不到追偿的案件。
鉴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社会政策“托底”中的重要作用,盱眙法院建议,应尽快通过完善立法以解决先行支付制度中认定标准、申请时间及基金安全等具体执行问题,打通社会政策“托底”作用的“最后一公里”,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首先,设立先行支付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可由中央主管部门编列专项预算,独立于工伤保险基金,专门对未参保的工伤职工予以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为国家财政预算,以及对未参保单位的追偿所得和罚款所得等。通过以罚充养,一方面突出政府责任的回归,另一方面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为未参保工伤职工提供及时的救治。
其次,细化法律规定。《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足,《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却未涉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保险条例》对先行支付制度要作出具体规定,为地方制定基金先行支付实施办法提供参照和依据。
第三,完善政府责任,确保基金安全。先行垫付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起监督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惩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并通过完善基金追偿制度、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等手段,维护基金安全。
第四,针对部分工伤职工赢了官司、赔偿难兑现的问题,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从法院执行到实施先行支付制度之间的程序、办法,切实解决工伤职工保障兑现的“梗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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