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海
南
大
学
经济法学
选修课课程论文 ——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土木三班
[1**********]136
侯琦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
1.价格欺诈的概念及具体表现形式: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的概念在理论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价格欺诈又称为欺诈性价格表示,是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广义的价格欺诈除了包括上述方式外应包括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带有欺骗因素的方式如改变卖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数量;改变卖者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质量,即“假冒伪劣”;在数量、质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买卖过程中的某些细节,以达到降低自身成本的目的。
2.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2.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
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二.在日常生活中,价格欺诈屡见不鲜:
在百度中搜索关键词“价格欺诈”,立刻在下方出现衍生热点关联词:“双十一价格欺诈”、“淘宝价格欺诈”、“电商大战价格欺诈”、“天猫价格欺诈”。这些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网站如今一直生活在群众舆论的风口浪尖,而他们的一举一动,都牵扯了无数网购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在价格欺诈法律不完善不成熟的当下,电商大佬们愚弄大众智商的低劣把戏也仅仅是被请到政府机关喝茶约谈而已。
三.我国价格欺诈的法治现状:
(一)价格欺诈的立法
1987年颁布《价格管理条例》和1988年《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990年国家物价局发布《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9年7月10日,国家计委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11月7日,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编辑本段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治理价格欺诈的执法
在我国,价格欺诈的行政执法组织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其次银行、财政、税务等部门也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这种国家监督应该是治理价格欺诈,并对价格监督的最有效、最常见的形式。但由于各行政部门联合执法的能力有限,且没有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体执法力度较差。社会监督体制对价格欺诈的违法性及维权的实现又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
四.价格欺诈法律治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由于价格欺诈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加大价格欺诈法律治理制度的完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首先,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在企业发生价格欺诈行为时除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应该同时追究法人和公司高层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非法人企业,还要追究投资人、合伙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从而能够使企业自行约束,企业内部高层能够主动、积极地避免或处理价格欺诈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主体的执法力度。
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责任体系、行政责任体系和刑事责任体系,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应当视其违法情节给予不同处罚力度。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价格欺诈行为,除了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结合停业整顿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加强工商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 在治理价格欺诈中加强工商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从某种程度上讲为有效的遏制价格欺诈提供了执法保障。同时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引导经营者按价值规律办事,定期开展“禁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特别是加强明码标价检查。
第四、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倡导价格自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对于经营者而言,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市场竞争中尤为关键。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及物价部门在监督企业诚信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助媒体视角敏锐的特点,发挥舆论的震慑、宣传和佐证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创建诚信、和谐的经营环境。
第五、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应当将消费者投诉规范化,包括简化投诉及索赔程序,并对投诉被查处后的举报者予以一定数额的奖励等等,以此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第六、修改、完善并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对价格欺诈涉及的相关内容应修改、完善并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价格欺诈的法律治理应制定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201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