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接管验收的相关内容
物业接管验收相关内容
工程项目竣工之后,验收机构应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 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有关建设文件,以及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 的合同文件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作为验收的依据进行验收。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其竣工验收的标准也不同。民用住宅验收的一般 标准如下:
(1)工程项目按设计图纸建成,所有粉刷、装修作业全部施工完毕。
(2)所有该项目的设备均已按设计规定全部落位安装完毕,并且起动、运转正常,能满足使 用要求,如电梯、灭火装置、采暖通风装置等均已落位,并能正常起动。
(3)上下水道铺设完毕,所有管道及沟道无梗阻、滴漏、渗漏现象,供水正常、排水通畅。 照明及动力用电的工作回路结构清晰,控制操作方便,有过载和短路防护装置。卫生设备安 装齐全,使用灵活方便,其他公用设施均完好。
(4)建筑物四周2米之内的场地平整,由于本项目施工所造成的障碍物均已清除。 (5)整个工程经按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检验后,均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经正式验收合格后的物业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并移交与建设项目有关 的所有技术资料。
验收程序
1 原有房屋接管验收程序
(1)移交人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2)接管单位按接管验收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逐项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 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3)接管验收单位同移交人对原有房屋的质量与使用问题进行检验; (4)对检验中发现的危损问题,按危险和损坏问题的处理办法处理; (5)交接双方共同清点房屋、装修、设备和定、附着物,核实房屋使用状况;
(6)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房屋所有 权转称登记(若无产权转移,则无须办理) 。
2、新建房屋接管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验收;
(2)接管单位按接管验收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逐项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 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3)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的质量与使用功能进行检验;
(4)对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按质量问题处理办法办理;
(5)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署发接管文件。 3、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程序
①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 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规划、房地产、工 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③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 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④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 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物业接管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原有房屋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1)产权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土地使用权证;
③有关司法、公证文书和协议;
④房屋分户使用清册;
⑤房屋设备及定、附着物清册。
(2)技术资料
①房地产平面图;
②房屋分间平面图;
③房屋及设备技术资料。
2、新建房屋接管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产权资料
①项目批准文件;
②用地批准文件;
③建筑执照;
④拆迁安置资料。
(2)技术资料
1) 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2) 地质勘察报告;
3) 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4) 工程预决算;
5) 图纸会审记录;
6)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
7)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8) 沉降观察记录;
9) 竣工验收证明书;
10)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11) 新材料、新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12) 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13)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14) 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竣工验收后的物业保修
一、保修的范围
竣工验收后的物业,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按照建设部 1984年3月3日制定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 》的规定进行保修。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范围如下:
(1)屋面漏雨;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3)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线、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 (5)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7)外墙外漏水、阳台积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10)室外上下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11)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及其他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保修期限
保修期限自移交手续办理完之日起计算,根据《保修办法》下列各类工程的保修期。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 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