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 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21 号)规定:1、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 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进 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 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1)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700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贷:商品采购1000000
(3)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5)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593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3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8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80000 收到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续上例:假设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并按销售额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续费,要求编制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代销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2)收到代销单时:
借:应收账款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
(3)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217700
销售费用12300
贷:应收账款1230000
(4)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1000000
(5)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5)”。
外贸出口会计处理
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午 11:18
出口免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而应计入产品成本。按规定纳税人出口增值税法规规定的免税货物以及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出口免税办法。出口免税有关增值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只有出口免税货物的业务,没有内销时的帐务处理
对企业只有出口免税货物的业务,其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采购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1. 采购时,根据发票上价税合计数:
借: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
2. 出口时,按取得收入
借:应收收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货物收入
(2)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属出口货物的,按(1)条规定处理,属内销货物的,在购进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3)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如不能分别核算进项税额的(注:销售额必须分别核算),在购进时按全部进项税额,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银行存款
月未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出口按规定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货物处理
另一版本的:
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1)一般贸易自营出口方式下
采购货物时,借 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等
验收入库后,借: 库存商品
贷: 商品采购
报关离境后,借 应收外汇帐款
贷 出口销售收入
申报出口退税时,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同时商品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应退增值税金之间的差额,作
借 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税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发生退关、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定期结转商品成本和其它往来帐款会计处理略。
(2)一般贸易委托出口方式下
发出委托销售商品时,借 库存商品——委托销售商品
贷 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或出口单证时,借 应收帐款(代销款)
贷 出口销售收入
收到代销货款时(扣除手续费)借 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 应收帐款
申报出口退税时,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同时,商品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应退增值税金之间的差额,作
借 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税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发生退关、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定期结转商品成本和其它收款往来会计处理略。
(3)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应退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①委托加工方式下
外贸企业免税进口已备案的料件时,
借 商品材料采购(进料加工)
贷 银行存款
验收入库后,借 库存商品材料(进料加工)
贷 商品材料采购(进料加工)
委托加工发出商品材料时,
借 加工商品材料(进料加工)
贷 库存商品材料(进料加工)
支付加工费并取得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加工商品材料(进料加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收回加工商品时,借 库存商品
贷 加工商品材料(进料加工)
商品报关离境时,借 应收外汇帐款
贷 出口销售收入
申报加工费退税时,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同时,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计算的应退增值税金之间的差额,作
借 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税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发生退关、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定期结转商品成本和其它帐款往来的会计处理略。
②作价加工免税进口已备案料件并收回成本复出口方式下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在主管海关和税务机关备案进口料件后,还须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经批准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进口料件作价加工时计算增值税但不计征入库的手续,对其计算的作价销售料件但不入库的增值税额,应按退税税率计算并抵减其收回成品的应退增值税额。
料件报关进口时,借 商品材料采购(进料加工)
贷 银行存款
验收入库后,借 库存商品材料(进料加工)
贷 商品材料采购(进料加工)
(若海关减征了增值税,此笔分录应增作: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一般地,对外贸企业从事理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口料件实行免税保税监管,成品复出口后,持有关出口单证向海关和税务机关进行进口料件的核销) 作价加工料件并开具料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收帐款等
贷 商品销售收入——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履行进口料件的“计征税金但不入库”手续时,对应抵顶的按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金和按征退税率差计算的增值税金,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应收出口退税
库存商品材料(进料加工)
收回成品并验收入库时,借 库存商品(进料加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收帐款等
成品报关离境后,作
借 应收外汇帐款
贷 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申报退税时,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
对成品收回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金之间的瘥 额,作
借 商品销售成本——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发生退关、退货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转出口商品成本和其它帐款往来帐处理略。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在“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下退(免)税的帐务处理
①一般贸易方式上
采用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或第二个月按免抵退公式计算的当月税应纳税额为正数时,计缴增值税;为负数时,结转下月继续抵扣。到第三个月,计算当月应纳税额若为正数,计缴增值税;若为负数,根据整个季度的出口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决定退税还是结转下季的第一个月继续抵扣。因此,按月计算的应缴税额为正数并缴纳税金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 银行存款
季中第一个月、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就缴税额为负数且整个季度出口比例不到50%,分别结转到下月继续抵扣。
第三个月应缴税额为负数且整个季度出口比例超过50%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借 应收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的退税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在按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对计算的不予免税、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作
借 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发生退关、退货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受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了隔离设施。海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进口货物,可暂时不交纳进口关税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再出口也不需缴纳出口税,但输入中国大陆市场则必须缴纳进口税。
目前,中国共设立了15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大连、广州、江苏张家港、青岛、宁波、福州、厦门、汕头、海口、深圳盐田港和珠海保税区。
海关对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即对保税区加工贸易所需进境的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对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
◆ 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根据海关规定,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新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 运入保税区货物的报关
一般货物可以从两种途径运入保税区,一种是直接从境外运入,一种是从非保税区运入。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者应当向海关提供货物或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如果货物或物品为进口的,其已经缴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 运出保税区货物的报关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进口货物办理手续,海关对此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保税区的货物需从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 保税区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对保税区生产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实行如下的监管规范: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及料、件的进口、储存、出口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的帐册,供海关核查。
-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之内加工成品销往境外,超过一年,可向海关办理延期一年。 -生产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和料、件,因生产加工需要,可在保税区内互相转让、买卖、借用,但必须在30天内向海关备案。
-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如需要运往非保税区委托加工成品出口,须事先向海关申请登记备案,经海关核准后始可进行。出区加工的产品应在委托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30天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并将产品及剩余料、件,按规定期限运回保税区内。
-非保税区内的料、件,运入保税区内加工的,视同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如需使用和消耗进口料、件的,应事先保经海关批准,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 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
-区内加工企业所需进口料、件,须向海关办理进出保税区的备案手续。
-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级或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的,应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市,海关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 保税区委托及受托加工货物的监管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如下条件:
-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
-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处理。加工完毕的产品应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 保税区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和转口贸易货物的管理
-保税区内外贸企业可经营区内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为保税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代理进口自用的
物资、生产用料、件和出口产品,但不得代理非保税区企业进口物资,也不得收购非保税区产品出口。 -外贸企业为期内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时,海关凭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代理合同和对外成交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运交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外贸企业代理区内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以及外贸企业之间对上述货物互相转让时,应持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根据规定,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进出货物一般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而涉及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境的增值税、消费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机器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部件、包装物件,予以免税;
-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机器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