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责任书-10.26
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责任书
合同编号:HJ2016—
工程名称:天水怡景小区36#楼、35#楼
甲 方: 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订立时间: 2016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发包方: 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内部管理,全面监督和跟踪项目的实施;同时为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承建的工程优质高效,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强化工程的经营管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甲、乙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就本工程的内部承包事宜签订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总则
1内部承包方式承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任命乙方为程项目管理负责人,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独立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3、乙方确保有能力履行甲方向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各项权利、责任和义务,承担该项目工程的全部经营实施风险。
第二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地梁至主体砼结构及二次结构
2、砌体结构
3、屋面分部
4、装饰装修分部(含内墙抹灰、楼地面、室内天棚涂料(厨房和卫生间除外)、梯间墙面和天棚乳胶漆、电梯前室及公共走道墙面乳胶漆、梯间地面和电梯前室及公共走道地面地板砖等)
5、防水分部甲方现场核价、附属工程现场按实收方,进入独立费,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6、水电安装乙方在1个月内上报施工图预算审核,甲方对施工图预算进行核实,甲乙双方按建筑面积以综合单价按 元/m2包干计算。合同签订后不再作任
何调整。
7、桩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现场收方),套用《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税前工程造价下浮 及相关配套文件计取费用。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令开工时间为准)。
2、竣工日期: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以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交房后凡属质量保修期内的对业主提出的质量整
改,返修率达到100%,返修满意率大于98%。
2、本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相关验收标准和重庆市针对工程各相关部
分、阶段、内容所指定的强制性标准。
五、合同价款: 暂定2980万元
金额(大写): 暂定贰仟玖佰捌拾万元正 (人民币)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渝建发[2014]25号文执行。
第三条 承包内容
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函件、文件等相关的所有责、权、利。
承包范围:
1、地梁至主体砼结构及二次结构
2、砌体结构
3、屋面分部
4、装饰装修分部(含内墙抹灰、楼地面、室内天棚涂料(厨房和卫生间除外)、梯间墙面和天棚乳胶漆、电梯前室及公共走道墙面乳胶漆、梯间地面和电梯前室及公共走道地面地板砖等)
5、防水分部甲方现场核价、附属工程现场按实收方,进入独立费,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6、水电安装乙方在1个月内上报施工图预算审核,甲方对施工图预算进行核实,甲乙双方按建筑面积以综合单价按 元/m2包干计算。合同签订后不再作任何调整。
7、桩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现场收方),套用《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税前工程造价下浮 3% 及相关配套文件计取费用。
第四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人员、机具、设备、资金、施工组织,包工程项目债权债务、违规违约承担,包合法有效管理、包项目实施盈亏和风险承担的总承包方式。
第五条 承包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无任何遗留问题和保修期满之日止(需经审计的至审计执行完毕时止)。
第六条、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办法:
1、 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税前总造价下浮3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不下浮)。(下浮 3 %中已包含交恒杰建筑安装公司的管理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结算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1-下浮比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1+税金)。(如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发包人核价的部分不下浮)
2、本工程采用定额及取费,按下列条款执行:
(1)土建工程采用定额:《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8)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所颁发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2)水、电、防雷安装工程采用定额按:《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所颁发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3)以上定额缺项的工程项目,借套《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取费按照相关规定计取。
3、工程取费标准:
(1)、工程取费类别:按相关文件计取。
(2)、人工费价差调整:参照《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1期公布的2015年第四季度市场人工指导价进行价差调整。即人工工日单价价差=《重庆渝东工程造价信息》颁布的第四季度市场人工指导价人工工日单价-定额每工日基价
(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渝建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包干执行(单列不下浮)。
(4)、本项目所有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按照 4 元/m2计算(按照甲方核定的建筑面积),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对本工程所有施工单位(含所有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管理,行使总包权利和义务,承担总包及配合责任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配合费含以下内容:
1)乙方为其他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临设场地、清洁卫生以及环境插入施工的场地及界面移交配合等费用;
2)所有分包单位所需的水电接驳点总包单位无条件提供,且无条件配合,所用水电费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协商解决,总包单位统一管理;
3)所有分包单位均可在承包人施工期间内使用的已搭设的脚手架(不另行搭设)的费用;
4)所有甲方分包工程施工操作所需的所有安全防护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5)对现有成品的保护(分包项目必须与承包人办理完善成品移交手续的);
6)负责职能部门的检查、验收、协调关系等;
7)负责整理、收集各分包单位的资料归档;
8)总体负责协调各分包单位配合;
(5)、以下工作内容在总承包方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单独计算。
1)超过扩大包干系数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损失费用。
2)满足本工程的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浇
筑砼所采用的不同方式的费用。
3)场内、外地下水、地表水和各种流入施工现场的水抽排费用,以及边排水
边施工的相关费用(如遇人工挖孔桩内地下水施工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4)总承包单位施工完毕后,必须清理完所有的施工建筑垃圾并承担全部费
用。
5)商品砼所需提供的润管砂浆,冲洗、吊装等所有配合工作的材料机械及人
工费用以及采用不同输送泵的价差费用。
6)因本工程发生的远征施工增加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及无施工场地的费用。
7)本工程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大型机械25公里以上的超运距费用。
8)施工中对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费用。
9)承包人自行到场地水源接驳点、箱变处接通水、电及安装水电表产生的所
有费用。
10)施工期间本工程因各种因素所发生的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费用(含基础
施工垮塌采取的措施费等、设计图纸要求以外使用的外加剂、基础、边坡及地下室施工土石方垮塌的清理和运输等费用、挖孔桩、独立基础等本工程基础施工中所有的砖护圈、后浇带的支撑系统施工技术上的措施费用等费用(如桩基挖孔时遇流沙时应另行计算);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所采取的各种技术、经济措施费用(因发包人或其他管理部门要求编制实施的新技术、新工艺等特殊方案除外)。
11)所有建筑材料(不含甲方供应或认价的材料)的下车费、材料的堆码费、场内二次或多次转运发生的费用。
1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而发生的费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选择不
同机具设备费用。
13)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对本工程所承包的及其他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分包
单位必须与承包人办理完善成品移交手续的)所发生的费用。
14)该工程所有分包工程的剔槽、打洞、预留(埋)洞口由分包单位承担,
预留(埋)洞口留下的嵌缝、补槽、补洞、封堵作业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如因分包单位错误或失误造成的二次或多次打洞、补槽、补洞(或者洞口预留超出规范要求而需封堵产生的费用)、封堵作业等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15)外墙24小时淋水试验费。
16)水、电、气等政府部门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用。
17)本工程场区内清洁卫生及进出车辆的冲洗。
18)承包该工程所存在的其它风险。
19)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分包工程负责的档案资料的编制、验收、移交档案馆
所产生的费用(含发包人所有分包工程的档案验收和移交)。
20)基础土石方场内(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一次、二次及多次转运费,(土石
方外运或回填发生时按实计算)。
21)所有由乙方预留洞口的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施工规范的要求,否则出现
返工,由乙方负责整改,直到甲方和相关验收部门验收合格,一切材料和人工以及其他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2)该工程尽可能采用现场已有的设施,采用已有的临时设施的费用按照实
际费用甲方从总包单位工程款中等额扣回。
3、材料、人工工日计价办法及约定:
1)、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间《重庆渝东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价差调整。
2)、人工费价差调整:参照《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1期公布的2015年第四季度市场人工指导价进行价差调整。即人工工日单价价差=《重庆渝东工程造价信息》颁布的第四季度市场人工指导价人工工日单价-定额每工日基价
3)、未计价材料或在《重庆渝东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的材料价格,按照甲方认质认价的价格进行价差调整(结算时不下浮):即材料单价价差=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的《重庆渝东工程造价信息》颁布的材料单价或甲方核定的材料单价-材料定额基价。
4)结算时,签证记工按照普工120元/工日;技工200元/工日包干计算,数量按照甲方核定的数量计算,计入独立费,不再计取任何费,只计税金。
4、工程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5、结算办法:
5.1、按照第四部分补充条款四条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办法办理。
5.2、工程量按照有效竣工图和有效的签证资料按实计算。其中基础工程量收方深度按实际计算,断面按规范规定计算。收方表按统一格式绘制,工程量注明断面尺寸。由工程师、监理、预算员和项目经理签字生效。
5.3、结算时间: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第九条18款执行。
5.4、工程变更及零星工程结算的办理:按照第四部分补充条款四条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办法办理。
5.5、施工单位申报结算时,必须同时向甲方提供用广联达正版软件做的(图形和钢筋)计算式和结算书(纸质和电子文档) ,否则甲方不予审核结算。
第七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不设置工程预付款,工程款的拨付由承包人按每幢房屋垫资从桩基础至主体砼结构封顶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经甲方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预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经甲方审核的所承包范围内工程造价的85%;甲乙双方结算造价核定无误后60日内,累计支付至所承包范围内工程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保期满后,由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
2、工程预验收后50天内甲方未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则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 延期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应付工程款期限满两个月未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支付工程款期限超过120天未付,则甲方以相应栋号房屋按 元/M2作价冲抵工程款。
4、工程质保金退还:按单栋计算,每栋交纳质保证100万元,共计200万元,各栋基础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50%,各栋主体砼结构封顶后无息退还50%。
第八条 承包管理
一、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渝府发【2012】65号、渝建发【2012】85、86、87、88号文件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甲方转发、制发的相关文件、办法对承包经营和项目实施进行管理。
二、鉴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的特殊性,为防范相关风险,确实达到优质高效的目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工程项目的过程和项目工程界内地域进行全方位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三、人员管理
1、乙方作为甲方任命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其项目部按规定要求应配备的管理班子人员由甲、乙双方采用委派,结合外聘的办法进行配备。凡属外聘的人员,都必须经甲方考核、批准、备案、按规定要求必需持证上岗。
2、实施工程项目所需的各类用工,由项目部根据需要合理组织配备,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3、乙方必需按规定与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各类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办理保险,并完整、准确建立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工种、身份证号码、进场时间、薪酬计付标准、工种发放登记等信息内容的人员名册备查,承担按时支付上述人员工资、
劳保和意外事故赔偿等相关费用和责任。
四、印鉴管理
1、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由甲方统一制发、乙方按照甲方印章管理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并指定专人管理。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必需经乙方审核同意,由印章管理员签字后用印,并做好完整真实的造册登记备案。
2、乙方所涉需加盖甲方公章时,按甲方用印审批规定和要求办理。
3、经甲方查获乙方不按领用印章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和超范围使用印鉴的行为,甲方将依据印章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进行处罚,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项目部签订合同的管理
1、需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承诺、担保等,均需交甲方审核同意方可签署。不论甲方是否同意签署,由此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都有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无权在未报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承诺、担保等与工程实施有关的书面文书文件。
3、乙方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协议,原则上要求对方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法人主体资格。
第九条 项目部诚信管理
1、项目部在承包经营中向甲方所报送、提交的一切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补充、修正、校核、报送的资料、信息,乙方必需按甲方要求办理。
2、甲方相关部门科室有权对乙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行为和谎报、瞒报、漏报、拒报资料、信息的行为责令整改,同时有权对乙方敷衍、抵触、推诿、漠视整改和拒不整改的行为实施处罚。
3、乙方必须如实、及时向甲方报送和提交受奖、受罚、违章、纠纷、诉讼、隐患和大事要事信息。
第十条 通常行为诚信管理
执行渝建发【2012】85号文件中针对工程项目的相关条款。甲方相关部门科室依据85号文件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处罚。
第十一条 项目部履约行为管理
甲方有关部门科室有权对乙方、项目部履行甲方与业主单位及乙方、项目部需以甲方名义与相关各方签订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同时对项目部班子组建,工程项目报建、报监,各类方案、
预案编制执行,工期进度控制,人、机、料、资金的组织安排情况,各类款项的支付、结付情况,依据渝建发【2012】88号文件的相关标准和条款进行动态管理、量化评价。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予以追究责任,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行为管理
甲方工程部、质安部依据本合同6.1所示法规、条例,并严格按照渝建发【2012】86文件中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行为评价简表、详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行为评价简表、详表的要求和标准,对乙方项目部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容和程序逐项进行检查、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项类提出整改要求,下发整改指令,监督复查整改结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优良,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加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在项目实施中,甲方质安部将把乙方签字确认的《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和渝建发【2012】87号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评价的十六大分类、143项评价标准,作为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管理的基础,确保《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行业管理安全部门适时发布下达的相关安全文明施工文件指令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甲方质安部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专职监督、隐患机构,有权对乙方、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按其性质,分别给予下达整改指令,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并追究后果责任,实施分类处罚。
第十四条 项目企业文化管理
项目企业文化包括如下方面:①项目工程标准化形象(甲方统一标识、门头、吊牌、服装)②甲方各类倡议、活动、会议、培训。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必需按甲方标准化形象的统一模板和要求,加强项目企业文化管理,统一形象,积极响应甲方的各类倡议,不缺席甲方安排的各种活动、会议和培训。
第十五条 开工的管理
1、本内部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必需同时与甲方签订《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然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按照甲方统一标识的门头资料、图牌、模板等设立项目部。
3、收集渝府发【2012】65号,渝建发【2012】85、86、87、88号文件和渝建发
【2013】65号等相关资料,并按其要求实施。
4、按行业管理部门和甲方相关部门要求,完成现场形象设施(含临设配置)。
5、按工程项目实施期内行业管理部门的保险规定要求办理保险。
6、向甲方报告(有开工令的工程附开工令复印件)上述工作完成情况通知甲方
派遣相关人员核实完成情况,经甲方核实人员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否则,甲方将对乙方的擅自开工行为和经核实不合格未整改达标的开工行为实施暂停并处罚。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1、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部门权限对乙方和工程项目实施管理,乙方必需积极主动配合,否则,相关职能部门将按公司赋予的权限给予处罚。
2、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将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办法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诚信综合评价、工程进度及生产安排、工程资料、合格情况等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良好的将减少检查次数,对检查结果差的提出限期内整改要求,增加检查密度,对检查结果特差的采取处罚措施。
3、乙方应按各级管理部门和甲方职能部门的要求上报各种资料和报表,以便甲方了解和掌握工程情况,做好服务监督工作,对不按要求上报的行为和拒不报送的行为,甲方职能部门有权分别给予500元/次至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4、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管理要求。积极主动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主动反映、报告相关情况(含受奖惩情况),尤其是出现隐患、事故、纠纷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情况,对隐瞒不报、谎报、漏报而导致损失及不良后果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和制裁。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需无条件执行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或建设单位要求执行的各类补充协议、变更、说明和指令。
第十七条 竣工管理
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职能部门进行竣工前的检查,以确定是否达到满足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要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报送合格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所报送资料经甲方各相关科室出具签收凭据后,方可办理下一步的公示、公告及相关财务、费用和划拨工程款手续。
第十八条 工期管理
乙方需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工期计划组织实施,对在实施中的延期、停工、复工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办理经建设、监理单位、甲方书面认可的有效手续,对无合法有效手续导致的一切责任、后果和损失,都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后果和损失责任,对责任、损失后果达5000元以上的,甲方还将对乙方处以与损失总额等额的罚款处罚。
第十九条 保修(质保)责任
按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办理。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财务及工程款、资金管理
一、工程款的划拨
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直接从建设单位支取工程款,本工程项目所有的工程款必须经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流转,乙方私自向建设单位支收工程款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按事实发生金额10%的违约金追究乙方的违约金。
2、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划拨到甲方银行账户后,乙方凭经甲方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并经公司法人审批批准的凭据到甲方财务部办理划拨款手续。
3、甲方财务部在办理乙方划拨款的同时,需扣除一切约定的应扣款及缴款,余款划拨给乙方。
4、甲方各职能部门在审核乙方划拨款时,需根据乙方提交的资料进行校核。乙方需提交资料为:①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划拨款审批表复印件;②乙方本笔划拨款的资金支付安排说明;③按照资金支付安排说明支付后的项目负债情况;④乙方对负债自筹资金的措施情况;⑤委托甲方财务部直接进行支付债权人的委托书。
二、工程款代扣
1、甲方财务部有权根据乙方提交的工程项目负债情况和负债支付约定代理工程款代扣支付。
2、甲方财务部有权依据上级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出去的应由乙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凭据、裁决等,直接从项目建设单位划拨到甲方银行账户的工程款中代扣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3、乙方其它应缴款由甲方财务部依据相关扣缴约定办理(含有乙方承诺依据的货款、借款、各种应付款、赔付款、应交甲方的各种费用、处罚款等)。
4、上述各类扣款,除有公司董事长的批示依据需按批示办理外,其余的由甲方财务报表根据部门权限办理,扣清代扣款后,余款划给乙方。前帐不清,后款不划。
三、项目财务管理
当乙方接到甲方财务部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表、票据、通知后,必需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对不按要求报送的行为,甲方财务部有权出具罚单,按每次200元进行处罚,对提供不实资料、票据的,一经查实,按每次10000元进行处罚,并同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经济费用
1该项目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按规定承担,需由甲方财务代扣的由甲方财务代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按企业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办法执行。同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拖欠和滞交税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及相关费用概由乙方承担。合同印花税需在本合同签订前由乙方先行按国家规定向甲方财务部门缴纳。
2财务管理费:为了规范管理,根据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最终的财务账必须由甲方财务按征管法规统一做账。为此,乙方须按如下比例缴纳财
务管理费:①工程结算额100万元以内的为1‰,,100-500万元的为0.8‰,③500-1000万元的为0.6‰,④1000万元以上的为0.4‰。由甲方先按工程合同造价对照上述标准的比例,在业主方划给工程款时暂按划款额乘以比例随同扣缴,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结算额对照上述比例进行最后结付。
3、生产保证金:乙方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纳(或从工程款划拨中扣留) 万元以上的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保证金(不含任何税金及财务管理费)。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业主方划给出扣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工程款时,甲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无息退还保证金或追偿赔偿金。
4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末次款:双方约定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的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施工期间,乙方发生违反涉及本项目工程所签订合同要约时,不服从甲方管理及受到甲方管理部门开具处罚单或因乙方原因使甲方受到包括业主在内的所涉管理部门批评、通报、处罚、追究责任以及使甲方信誉受损,乙方除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在上述保证金中执行经济处罚罚款,乙方不得有异议,保证金被罚没而工程尚未完工验收交付时,乙方还需另行交足本条约定的保证金金额。乙方在施工期内无违规违约行为,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向甲方报送规范、完整的书面竣工资料原件(附电子版、影像资料)一份,且在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报刊发布项目工程完工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到期无遗留问题时,经甲方相关部门全部签字确认后退还保证金和办理工程末次款的划拨,保证金不计利息。
5工程管理费:乙方必需向甲方缴纳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总额 0.5 %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企业管理费用、教育培训基金和新技术开发基金等一切费用(不含任何税金及财务管理费)。按每次建设单位划拨工程款的 0.5 %逐次随拨随缴。在工程完工交付结算后,建设单位划拨给除应扣保修金外最后一笔工程款时,乙方必需先结算缴清上述工程管理费,才能对余款进行结付。
6、应缴规、税费:乙方必须按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纳税,甲方根据建设单位每次划拨到公司账户工程款的金额按比例即使扣除各种应缴款。如项目地实行代扣代缴的,乙方可凭甲方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在项目所在地依法缴纳应缴规、税费后,及时将凭据交甲方财务部,逾期造成税务机关处罚滞纳金、罚款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如项目所在地与甲方所在地的税收政策有冲突时按甲方所在地税收政策执行,有关税费应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的,必需在企业所在地缴纳。
7、借、押证件费:乙方因需要借、押甲方相关证件的,应向甲方出具借押证凭据,借、押费用按月预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其标准为:一级建造师每证5000元/套/证/月/人,二级建造师3000元/套/证/月/人,五大员证件1000元/套/证/月/人,其它相关证件原则上不借、押。若有特殊需要需借押,先交押金5000元,在约
定借押期内归还时退还押金。未按时归还的按累计延期归还天数每天收取100元延期费用。
8、派员配合协助费:乙方因工程需要需甲方派员配合协助,乙方除应向甲方缴纳经议定的配合协助费用外,还需承担向甲方派员支付据实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
9、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交付后,业主方出具的扣除质保金凭据必须交甲方财务部存至质保期满。质保期内如发生质保范围的质保问题,则用质保金支付处理,质保金不足以支付时,由乙方负责补充。乙方未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甲方对其加倍扣款。如质保期内未发生质保问题,质保期满时业主方退回给甲方质保金后即如数按时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对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技术业务进行指导。
2、对乙方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和施工界内地域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巡查。并有权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人为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行为不按规定办理报建,不按要求足额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按规定办理保险、不按要求和约定支付农民工资、不按约定支付应付款等损害甲方信誉的违规行为和潜在安全隐患责令乙方纠正和整改至符合要求,如乙方不服从管理,对情节严重且伴有蓄意恶化事态趋势和依据的或经甲方考核确定乙方无能力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全权处理工程遗留问题,更换承包责任人和施工队伍。
3、向乙方收取规费、税费、财务管理费、安全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其它应收费及处罚罚款。
4、如乙方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5、有权向乙方布置任务、安排工作(包括安排参加各种会议)、提取各种资料报表和了解情况。
6、有权用甲方能获取乙方的任何款项直接向乙方在本工程中违约未付的,付款的债权人支付应付款。
二、义务:
1、为乙方提供统一规范的标识,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协助乙方办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申报、接洽、衔接、协调沟通事宜,提供需由甲方出去的手续、资料、证件。
3、协助乙方向业主方收取工程款和协调与有关管理部门及业主方的关系。
4、协助乙方处理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5、协助乙方承建工程的相关验收和竣工验收。
6、及时给乙方提供有关信息和传达、转发有关文件,对乙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和需要协助出面办理的其它事宜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按规范对本工程施工生产、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指挥权;
2、享有对本项目部人事任用及其工资分配形式、奖惩办法制定权;
3、享有对本项目部工程物资、设备的组织、调配权;
4、享有对工程盈余部分经费的分配权;
5、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指挥;
6、获取甲方履行其义务和承诺的兑现。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依法经营,遵守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甲方的规定规章和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和信誉,接受甲方监督指导。
2、按照行业管理部门和甲方的规定配备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部各类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根据承接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预案。按建设程序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和班前交底。
4、严禁使用淘汰设备、材料、技术。采供的材料、产品质量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5、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内容履约,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6、乙方必须按相关政策和甲方的制度、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按约定及时支付各种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等生产费用,绝不能由此影响企业对外形象和企业信誉。如果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所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7、工程由乙方按质保书负责保修。其保修金金额按施工合同和保修书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扣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实施的,由乙方自行解决。
8、在项目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及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队伍管理工作和工期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确保施工许可手续齐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机构健全、经费落实、奖惩分明、台账记录齐全、处置及时,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办理保险(保险凭据交甲方存验),确保文明施工管理的门景、围挡墙、进出场道路、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工作符合管理标准。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安全警示标志、原材料堆放,施工用水用电、“废控”、“噪控”等样样落实到实处。确保建筑队
伍管理工作按照《劳动法》管理用工,做到劳务有档案,权益受保护,用工有合同。
9、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响应甲方的各种倡议。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法违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0、施工期间,必须配合甲方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人员培训考证工作。主动积极配合各级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各种评比检查和巡查,认真落实评比检查、巡查的各项要求,承担所涉相关费用。及时整改各种隐患和违规行为,修复各种缺陷,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确保所签合同的履行,满足建设施工合同的要求。
11、按时足额交纳各种规、税费和应交甲方的费用,按约定及时支付各种应付款。
12、及时组织工程项目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和人员。
13、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各类赔付、罚款的支付责任。
14、对国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工程内容承担永久责任并以私人财产作担保。
15、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诉讼责任和败诉后果。
第二十四条 奖惩约定
1、质量奖惩约定:若本项目工程要求必须达到优良的,在达到优良后,甲方作为奖励按本合同第19条第5款约定管理费用的90%收取,若本工程要求合格而乙方达到优良的,甲方作为奖励按本合同第19条第5款约定管理费用的80%收取,如未达到合格工程的,除整改至达到合格工程外,甲方将按本合同第19条第5款约定管理费用的150%收取,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安全文明惩罚约定:乙方在施工期内的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是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要求施工,有符合行业部门和甲方要求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标识、设施,有完整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至工程结束时止,没有发生任何大小安全文明事故,获得区级安全文明工程的,在获得区级安全文明工程后,甲方作为奖励按本合同第19条第5款约定管理费用的90%收取;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程的,在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程的,甲方作为奖励按本合同第19条第5款约定管理费用的80%收取;如工程要求达到文明工程而未达到的,除整改至到达安全文明工程的,甲方将按本合同第19条第5款有约定管理费用的150%收取。发生工程一般安全事故的,甲方惩乙方每次5-10万元,发生工程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惩乙方每次10-50万元。只要发生了工程安全文明事故,不论是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还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都由乙方承担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农民工工资支付兑现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需依据工程劳务用工合同实行实名制工资表,对违反合同约定或以业主方工程款划拨不到位为理由拖欠农民工资及材
料款酿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除了由甲方财务直接代为从乙方在本项目尚有款中进行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外,甲方还将惩罚乙方欠款纠纷总额20%的罚款,所酿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整个工程实施期间,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含合同履约、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质量行为的全部内容,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每次检查、考评中合同履约必须达到95分以上,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必须达到85分以上、质量行为必须达到85分以上如未能达到要求,甲方将对乙方处以2-5万元的扣款,如出现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上通报扣减甲方诚信体系分值的情况,乙方除应立即消除对甲方的不良影响外,甲方将根据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对乙方处以不低于10万元的扣款,上不封顶。
5、整个工程实施中,凡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甲方受到相关部门批评、通报、处罚或酿成农民工及涉及工程相关人员、事实债权人、受损方向甲方投诉,到甲方闹事或到相关部门投诉闹事,以及用不当方式在不恰当场合闹事给甲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乙方除了应承担支付相关部门的罚款外,受到甲方职能管理部门开具处罚单处罚的按处罚单兑处,甲方将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对乙方处以10-50万元的处罚,消除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影响并赔偿损失。
6、乙方必需按甲方相关部门要求向对口部门报送报表,逾期未报送的,由相关对口部门据实出具罚款单,按每次200元罚款进行处罚。
7、因乙方原因,乙方自身被作为涉及工程事务被告败诉的,乙方除承担败诉判决责任和费用外,甲方另对乙方处以与败诉支付额等额的罚款。
8、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作为涉及工程事务被告败诉或导致甲方银行账户被冻结,并影响了公司银行账户运行,或影响公司、分公司经营活动开展的,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另对乙方处以与损失额等额的罚款。
9、工程实施中,因乙方私刻工程项目印章的,不论是否酿成后果,一经查实,甲方除对其追究相关联的经济、法律责任和进行罚款1-10万元的经济处罚外,同时可给予立即取消项目承包权的处罚。
10、乙方管理人员不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的会议、学习、观摩等活动,或不按甲方通知要求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相关会议,乙方主要负责人每次扣1000元,其余人员每次扣200元。(经批准请假的除外)
11、上述各项奖励款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并完善工程所需一切手续后,业主方划给除质保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到达甲方银行账户后予以兑现,凡属惩罚款,根据甲方的规定在现场缴纳或从划拨工程款以及从乙方已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未结付给乙方本工程的质保金及乙方尚有的凡是能扣除罚款的科目中(包括私有财产抵扣)及时进行扣除。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1、项目工程必须由乙方具体负责履行该工程的施工合同义务,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该工程的建筑施工合同义务。不得以甲方名义为项目工程的合包、转包、分包、借贷、赊欠、抵押、担保、租赁等行为签章鉴证和承诺。
2、乙方所需甲方协助工作(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提供的义务范围内的服务除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另行按规定、约定、议定负责支付。
3、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或工程的名义使合包、转包、分包、借款、贷款、欠款、赊欠、抵押、担保、租赁及其它可能导致甲方经济、法律责任与风险的经济活动牵连甲方, 如有发生,除了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外,乙方还将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4、乙方在竣工验收交付和竣工结算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报送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查签字认可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竣工结算等完整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存档,以及安全资料,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图片和影像资料,否则甲方将在乙方应收款中暂扣5-10万元作保,待完善报送上述资料后予以退还。
5、乙方必须对项目帐务所有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虚假及带来其他责任及经济损失,概由乙方全权承担。
6、乙方在履行内部合同期内发生纠纷,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法务部参与处理;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作为被参加诉讼时,由甲方法务部指派律师办理,代理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乙方承担支付。乙方需甲方法务部律师协助工作的,其代理费由乙方与甲方法务部律师直接商谈确定。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守约方该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在该工程与业主方及各有关部门办妥竣工验收交付和审计、结算、付款、备案等手续,并在甲乙双方交接清工程技术及财务资料,结清一切所涉及费用往来帐务,工程质保期满后自然失效,明确需经审计的项目至审计终结执行完毕且保修期满后终止。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内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而尚未执行完毕及所涉需延伸补充履行的义务与责任。
2、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后,由甲方继续该项目的实施。终止合同前乙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后,甲方按评审评估价的50%折价结算。在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且业主方支付完毕该
工程结算款后才向乙方支付折价结算款。同时,合同终止前乙方因本工程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甲方直接用应向乙方支付的折价结算款支付,折价结算款不足以支付债务的,仍由乙方负责承担支付。
(1)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工程停工二个月以上,且经甲方协调督促无改善的;
(2)有证据证明乙方挪用工程资金比例占划拨款额10%以上的;
(3)有证据证明乙方拖欠应付款超过工程实际支出的;
(4)乙方擅自向业主方单位划拨款据不进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的;
(5)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约定款项逾期一个月的;
(6)经过甲方考核,确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已无能力完成项目工程的;
(7)乙方因违纪违法受到追究责任不能继续履行承包责任的;
(8)被甲方查实乙方属性式挂牌,实质靠变相转包谋利的(报经甲方同意和合法的转包除外)
(9)乙方私刻工程项目部印章被查实的;
(10)拒不按本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管理连续二次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因需要进行补充变更时,需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变更文书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因遇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有效证明方予以认可。遇到经认可的不可抗力情况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不作违约,但需根据不可抗力的程度另签适宜不可抗力情况的补充合同。
第三十条 特别约定(无)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各方通过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向甲方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责任人)在本合同签字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共同生效,由甲方存档备查。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或其委托代理人: 家庭地址: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641号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发包方: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以及《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保证安全生产,确保文明施工,明确双方责任目标,签订以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指标:
1、杜绝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率为零。
2、严格控制重伤、轻伤事故,且重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6‰以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
3、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频率为零。
4、本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达到优良或合格标准化施工现场。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建委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督促乙方认真学习安全法规、遵章守纪,确保安全生产设施投入,保证安全。
(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乙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协助乙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
(3)、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督促乙方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挽救和改进意见,并汇同有关部门处理工伤事故。
(4)、督促和监督乙方保质保量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指标。
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保质保量完成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指标,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办法。
(2)、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项目部副经理(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成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项目管理人员、班组长,班组长与操作人员必须层层签订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100%;严格执行建筑安全报监制度。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承包方承担赔偿和其它法律责任。
(4)、按照重庆市建委《关于开展2003年度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的通知》(渝建发[2003]121号)的要求,严格审核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全面实行压证施工,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必须佩戴胸卡,关键岗位人员、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以上,普工持证上岗率应达到60%以上。
(5)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入场人员上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以及班组安全活动;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法规学习和每次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文件精神。
(6)、自觉接受上级建委和甲方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指导,增加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现场工人劳动保护。
(7)、坚持文明施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膳食卫生和工人身心健康,积极创建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
(8)、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台帐。
(9)、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项目主体结构严禁自行搅拌砼;进出场车辆必须进行冲洗,禁止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10)、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如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汇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建筑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率100%。
(11)禁止使用十六岁以下的童工、六十岁以上工人(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若乙方私招乱雇,造成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应由乙方负责。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和劳动保护法规。
(12)乙方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纳(或从工程款划拨中扣留) 万元以上的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业主方划给出扣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工程款时,凭本责任书惩罚条款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或劳动仲裁结果无息退还保证金或追偿赔偿金。
三、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办法严格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1、 奖励
(1)、乙方所建工程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甲方将在年终考评中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全数退回安全保证金。
(2)、乙方所建工程若被评为区(县)级文明工地,甲方奖励乙方1万元;省、市级文
明工地,甲方奖励乙方2万元;通过国家部级检查验收合格达标的文明工地的,甲方奖励乙方3万元。
2、 惩罚
(1)、乙方所建工程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重伤1人者,罚款1万元;死亡1人者,罚款10万元;若因此影响甲方工程投标,建委系统的先进评选,则另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万元。
(2)、乙方所建工程在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区(县)建委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中为不合格者,必须整改合格。并依次罚款5万元、2万元、1万元,若被停止招投标,则每停1个月,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0万元,依次类推。
经公司两次检查提出整改或限期整改,到期仍不整改到位者,给予罚款5000元。
(3)、若乙方所建工程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而造成甲方资质降级,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00万元。
(4)、将工程款挪作他用,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而影响甲方正常运行时,给予罚款0.5-1万元。
(5)、 若乙方所建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文明等问题影响导致甲方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诚信分降低,每降低0.5分,罚款 1万元。
(6)、以上五个方面若有一项发生,则安全保证金不予退回。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或其委托代理人: 家庭地址: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641号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