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龙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考评办法
日期:2006-09-11 09:36:00 作者:
龙岗区龙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考评办法
一、组织建设(30分)
第一条 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环境优美的3分。
第二条 挂牌办公,各项制度张榜公布的4分。
第三条 配有印章,并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2分。
第四条 有办公桌椅、书柜、档案柜,配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的5分。
第五条 调委会有委员3至9人,并设有主任或副主任,调委会委员和调解小组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4分。
第六条 社区、居委辖属不足50人的企业(工厂),企业(工厂)辖属不足50人的厂、车间(部门)、分场、施工队设有调解员;50人以上200人以下(含经济合作社、居民小组)设有调解小组;200人以上设有调委会的6分。
第七条 调解小组由调解员3至5人组成,设组长1人的2分。
第八条 调委会委员、调解小组成员及调解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发生违法乱纪的4分。
二、 制度建设(20分)
第九条 岗位责任制度健全,调解正、副主任、调解委员、调解人员分工明确的2分。
第十条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落实,做到办事公开,结果公开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2分。
第十一条 建立“五簿两册”制度,调解纠纷、法制宣传、学习例会、排查预测、来信来访登记簿和调解人员花名册、社区纠纷信息员花名册做到登记详细,全面准确,字迹清晰的3分。
第十二条 调委会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业务、管理等文字材料分类归档、保管的2分。
第十三条 坚持纠纷排查制度,做到每月组织一次对民间纠纷的排查工作,对纠纷隐患能及时发现的3分。
第十四条 例会、培训形成制度,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研究工作。每季度组织调解人员业务学习至少一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业务知识的3分。
第十五条 坚持总结评比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评比,并及时上报街道司法所的3分。
第十六条 请示汇报制度健全,每月向本单位领导及街道司法所汇报一次调解工作情况,发生重大、疑难纠纷和激化事件立即报告的2分。
三、调解业务(30分)
第十七条 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方针,对纠纷隐患能及时做好防范、疏导和调解工作,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罢工的5分。
第十八条 辖区内发生的纠纷能及时、有效调解,调解率达到百分之百,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或自杀等激化事件的8分。
第十九条 依法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对重大纠纷或需要文字根据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的纠纷应制作笔录,并在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的8分。
第二十条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两劳”人员和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帮教率达百分之百并取得良好效果的3分(企业、工厂调委会不考评)。
第二十一条 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报表填写清楚、准确,并及时报送街道司法所的2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统计一览表及时填写准确、齐全、整洁的2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协助街道司法所完成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2分。
四、法制宣传(20分)
第二十四条 调委会设有宣传栏一个,本辖区内设有宣传栏三个以上(工厂调委会除外)、并每月出版一期以上的3分。
第二十五条 完成《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挂图》等法制刊物征订任务的3分。
第二十六条 能及时完成上级下发法制宣传资料的派发任务的2分。
第二十七条 自印、自购法制宣传资料,辖区内普法对象全年人均达一份以上的2分。
第二十八条 全年组织辖区内普法对象举行各类型法制学习班、培训班二次以上的3分。
第二十九条 辖区内全年受法制教育人数占普法对象总人数90%以上的2分。
第三十条 普法对象参考率和合格率达90%以上的3分。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