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宝强捉奸视频背后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文|猫十三 图综合网络
(本文由“拍案惊奇一刻”原创出品)
《疯狂的石头》中道哥对谢小盟有一句经典名言:如果这石头是真的(翡翠),你侮辱了我的智商;如果这石头是假的,你侮辱了我的人格!(欺骗了我的女人)
从昨天开始,伴随王宝强沸沸扬扬的离婚新闻中,一段捉奸视频和若干张截图也在网络上疯狂流传。
套用《疯狂的石头》中那句话:如果这视频是真的,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这视频是假的,涉嫌侵犯名誉权!
有人说,有这么严重么?我们不过是对“奸夫淫妇”“痛打落水狗”而已。是的,单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真的有那么严重。
先说说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这些年,关于名誉权的官司一直就没有淡出人们的视线。最新的就有今天刚刚新鲜出炉的《雷政富案爆料人起诉媒体报道侵权,维权获胜》: 雷政富一案爆料人朱瑞峰,一度成为公众人物,成为不少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其中《烟台晚报》刊登的文章引起他的不满。朱瑞峰遂将烟台日报社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认定烟台日报社侵犯了朱瑞峰名誉权,判决报社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北京晨报》2016年8月15日)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前一阵子网上炒得同样沸沸扬扬的陈冠希骂战林志玲,就是一种典型的“侮辱”。不过走在大陆前面的港台艺人一向神经比较强健,即使这样,林志玲也没有诉诸法律。
而隐私权,大家则相对陌生一些。尽管中国古代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等训诫,但是更多的人嘴上崇尚“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所以历来没有尊重个人隐私权的传统。美国人1890年就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却连“隐私权”的影子也找不见。后来社会发展了,人们的观念更文明了,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才已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隐私权纳入到名誉权进行保护。一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才明确将隐私权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畴。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很多年前很狗血的汪小菲、大S欲控告搜狐娱乐总裁张朝阳侵权一案,汪小菲夫妇表示,身为宾客的张朝阳,不曾想竟在未经他们授权与同意的情况下,私下请搜狐的娱乐记者乔装成宾客,并恶意偷拍所有婚礼过程与细节,甚至基于商业考虑,独家在搜狐网站上公布相关照片及资料,明显侵害他们夫妇的隐私权及肖像权。但是最后,官司终究没打起来,双方握手言和。
名誉权和隐私权都是人格权,但是两者还是有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每一个人的名誉权都是一样的,王侯将相、贩夫走卒,都一样受到名誉权保障。但是,每一个人的隐私权范畴是不一样的,对普通人是隐私权的范畴,但是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则基于知情权的需要很可能不受隐私权保护,如官员的收入信息等等。因此,公众人物尤其是娱乐圈人士,隐私权的范围大打折扣。
其次,侵犯名誉权往往是用虚假的信息或者评价对人进行“诽谤”、“侮辱”,而侵犯隐私权则暴露的恰是真实的信息。两者完全相反。
所以对于王宝强捉奸视频,如果是真的,尽管“出轨”为道德所不齿,但仍然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当然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是假的,如PS过的,则构成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因为该视频的传播,已经将当事人“钉上了”“奸夫淫妇”的耻辱柱。
而拥有这段视频的,最恰当的主人只能是王宝强。如果是其他人捉奸拍摄所得,那违法性就更严重了。如果是王宝强亲自(或者授权、默认)把这段视频放到网上,则摆脱不了侵权(名誉权或者隐私权)的嫌疑。只不过现在当事人马蓉与宋喆已是“千夫所指”,估计顾不上来“维权”了。
说起这些,我无意替当事人双方中的谁说话。在是非尘埃落定之前,我也不能作任何倾向性的评判。我只想说明:生活当中,太多的受害人本来是占足理的,却因为不懂法、弱势、偏激导致意气用事,最后反而让对方抓住了“小辫子”,处于极端被动,再维权已是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