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孔令昌律师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产生的争议之一是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的条件。如果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针对这一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仍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也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这是因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施工质量一直最重要的要求,是判断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的标准,体现了法律对于工程施工合同规范的价值倾向。
二、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发包人如果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应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因而,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付工程款的,应由其承担举证的责任。 (作者:孔令昌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起草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