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在我国的发展与概况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特定的金融信用机构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它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表现形式。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券商或投资者的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存在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是成熟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简单地说,融资就是由券商或者其他专门的金融信用机构为投资者购买证券提供融资;而融券就是做空机制,客户可以从证券公司或者其他专门的金融信用机构借来证券卖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再到市场上买回证券归还。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较晚,相关证券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对整个行业环境的监管体系也有待健全,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推出和运营的融资融券业务还不能完全与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接轨与同步。目前我们国内的融资融券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在中国内地修订前的证券法(1998)是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才为融资融券的开展打开了空间,终于2010年3月31日中国国内的证券市场正式推出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体发展史如下——
2006年0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 2006年0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29日: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09月0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书必备条款》;
2008年04月0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0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试运营推出并公布和安排了第一批试运营的6家券商名单;
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