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摘要】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一问题已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背离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的主要表现、原因及建议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原因;对策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5月份共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33件,立案庭依法审理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28份,另有4件因案件调解解决纠纷而终结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尚未作出裁定的案件1件。在所裁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没有一件管辖权成立。裁驳率为100%。通过对以上裁定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的现象日益严重。在受案法院明显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增多,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造成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状,这一问题已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背离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引起重视,本文就实践中发现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表现情形、原因分析入手,对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提出建议。
一、实践中,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被告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为何没有管辖权的原因则无只言片语,也没有任何事实及证据,甚至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至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一个具体法院,则浑然不知 。
2、当事人虚构事实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比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业实际经营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并不一致等理由,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3、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以偏概全,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上述任何一个法院受理后,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
4、当事人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釜底抽薪,否认合同存在的方式,从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州某矿山公司诉被告河南某起重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就是双方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然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上均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