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解 协 议
05-26
调 解 协 议
甲方:李辉 王海霞
乙方:李洋 蒋天冬
甲、乙双方为建房纠纷,经村民调解组调解,达成以下条款:
一、关于甲乙双方二老的赡养问题。父亲李明玉由李辉赡养与李洋无关(包括:生活、生病、医疗费用和百年后事)。
二、母亲秦付英的赡养由李洋赡养与李辉无关(包括:生活、生病、医疗费用和百年后事)。
三、李明玉以后在生产组的土地,经营权和一切经济收入由她本人自己支配。
四、秦付英以后在生产组的土地,经营权和一切经济收入由她本人自己支配。
五、李辉在建房期间,李洋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村民调解组备案存档,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不得违约,否则负责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见证单位:泰山庙民调组
201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