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
法学园地
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
丁宁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常态,价格歧视是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的一种。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家价格体制改革的推进与《价格法》的颁行,如何规制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有效竞争、保障社会福利与消费者利益就成了中国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价格歧视对有效竞争与社会福利有着十分重要的破坏性影响,它应该成为竞争法的重要规制对象。价格法》第十四条对价格歧视进行了1997年制定的《
原则性的规定,但因其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价格歧视立法。
一、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及危害性
价格歧视对有效竞争与社会福利有着严重的破坏性影响,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占市场支配地位的1.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垄断。
企业常常利用价格歧视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目的。在地区性价格歧视与横向联合价格歧视中,这一通过排挤竞争对手而排除竞争的目的更是十分明显。占市场优势地位企业的某些价格策略可能使价格降低到让现有的竞争者无法立足进而被排挤出市场,或把新进入者吓跑。所以,一个卖主在不同买主间实行价格歧视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的目的是价格歧视最基本的危害。
价格歧视常2.制造不公平竞争条件,限制竞争。
常在某些领域中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如忠诚回扣锁定买主,限制了其他卖主获得顾客和扩大市场份额的机会,从而限制了第一线竞争;统一供货价,则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利用地理位置而产生的低运输成本的优势,不利于开展竞争:第二线价格歧视,使某些经营者的成本较低,而某些经营者的成本较高,人为地使第二线竞争中的竞争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从而产生了限制竞争的结果。
由于价3.扭曲价格信号,不利于社会资源配置。格差别不是根据生产或供应成本的不同来确定的,价格歧视必然会使价格不能反映成本,也不能反映市场的正常供求状况。这样,价格歧视便使价格这一
市场晴雨市场最为敏感的信号发生了扭曲,使价格“表”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可能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浪费。
价格歧视作4.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社会福利。
为一种非法竞争手段,必然是要获取通过合法竞争手段无法获得的利益。价格歧视将消费者剩余转化成了实施者的利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使得社会福利遭到损害。
5.损害小经营者的利益。价格歧视的实施者通
常是大型的市场主体,而大型的买主也通常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与影响力积极索取价格歧视的利益。这样,价格歧视使得大型市场主体获得了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而对小经营者的竞争则不利。
价格歧视的危害性,使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必需。
二、我国价格歧视的立法现状
我国价格歧视的立法主要是反垄断法和价格法方面。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重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现象及其产生的种种弊端开始显露。国家在提倡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同时,允许非国有经济成分参与某些领域的竞争,同时也鼓励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这以后陆续制定了一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保护竞争的规定。如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价格管理条,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例》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各部委对反垄断问题所做的行政性法规,第二部分是一些基本法律中关于反垄断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依该法的相关行政法规对反垄断问题的规定。
三、我国价格歧视的立法建议
1.关于价格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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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14条作出了禁止价格歧视的规定,它们可以向执法机关举报价格歧视行为,并为执法这是我国制止价格歧视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机关的调查活动提供帮助。同时,它们可以通过提起《价格法》的相关条文过于简单,我国又缺乏丰富的诉讼的方式要求价格歧视的实施者承担责任,从而实践经验,如何准确界定并制止价格歧视还是一个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执法机关反价格歧视活动尚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应当从立法、执法相比,受损害的经营者有更强烈的动机通过诉讼弥等方面完善对价格歧视的法律规范。
补自己的损失。但是,这些经营者却无法象执法机关第一,明确规定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首先,我那样运用权力调查核实价格歧视行为,因此,它们要国可以借鉴德、俄等国的立法经验,将价格歧视的主想获得胜诉存在一定的难度。我国应当在立法上从体限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案件受理、举证责任承担、赔偿等方面规定必要的便者,这样可以使执法活动有更强的针对性,提高执法利措施,鼓励受损害的经营者提起诉讼,从而充分发效率;与此同时,我国还应当在立法中对市场支配地挥私人诉讼在反价格歧视中的独特作用。
位或市场优势地位作出明确界定。其次,明确规定价2.关于反垄断法方面
格歧视是对购买者实行不合理的差别价格的行为,首先,确定价格歧视行为是否产生了权益侵害并在立法中对“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不合理的差别的结果是价格歧视行为违法性判断过程中的第一价格”等术语进行界定,列举价格歧视的典型形态。步,而针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再次,增加后果要件,规定价格歧视必须是对市场竞之一便是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造成了损害。公平争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
交易权是消费者主权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其意味着第二,规定价格歧视的例外情形或抗辩理由。价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不同消费者应当获得公平交易格歧视具有价格差别的外观,要准确界定价格歧视机会并获得同等交易待遇,经营者向具有同等交易必须将合理的价格差别排除在外。我国在立法中应条件的不同消费者索取不同价格或提供不同待遇即当明确规定价格歧视的例外情形,如适应竞争、成本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
差别、交易数量差别、条件变化等,使有关经营者能其次,反垄断以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为直根据例外规定进行有效的抗辩。规定价格歧视的例接目的,但并不排斥对消费者利益进行直接保护的外情形或抗辩理由有助于执法机关区分价格歧视与目的。因此,价格歧视法律制度也不应放弃对普通消合理的价格差别,也有利于经营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费者进行的直接保护。反垄断法对普通消费者利益的第三,准确界定价格歧视,合理把握执法力度。保护功能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反垄断法中均相对于复杂多样的价格歧视而言,法律条文往往显有体现。
得相当原则。在制止价格歧视的实践中,执法机关和再次,法律将价格歧视行为列为规制对象的原法院必须把握相关立法的精神,并科学运用相关法因之一是向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予以倾斜。消费者律条文才能准确界定价格歧视,这对执法人员和法是法律上的弱者,不能因为针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反价格歧视的力度不容易判定而将其排除在价格歧视法律制度之外。问题也将是摆在执法机关和法院面前的又一道难价格歧视法律制度禁止针对经营者而实施的价格歧题。从国外实践看,价格歧视的规制一直是备受争议视行为,其原因之一乃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及法的的。笔者认为,我国反价格歧视的力度应当适中,不秩序,法律对处于弱者地位的经营者一方以一定的宜过于严厉,应当在立法上体现出保护竞争的目的,倾斜,对契约自由原则加以限制。
重点制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发展的手而实施的价格歧视,以及一些严重损害购买者之必然要求。面对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和间竞争的价格歧视。
法制建设的不完善的客观现实,在今后相当长的一第四,重视私人诉讼在反价格歧视中的作用。价段时期内,我国还要继续在反垄断法,包括价格歧视格歧视的实施妨碍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也损害立法的研究上下大功夫,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了特定经营者的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受价格歧保障社会福利与消费者利益。
视危害的经营者愿意通过各种方式反对价格歧视。
(作者单位:无锡市锡山工商局)【责任编辑: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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