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全球变暖的国际法制度研究
南京师范大学
毕业论文
(2011级
)
遏制全球变暖的国际法制度研究
中英文摘要:
迄今为止,全球变暖的进程依然未能有所减缓,世界各国已开始探索与传统科技手段不同的、通过设计国际法制度来遏制全球变暖的办法。良好的国际法制度可以起到协调合作的效用,将节能减排的义务合理分配,通过技术合作等方式提高全球减排的平均水平。然而,分析现今以《京都议定书》为首的国家法制度,多有责任分配不均、制度设计不具体、实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这就需要做出降低初始减排目标、设计合理责任分配制度、加强多手段联合减排等改进措施。
So far, the process of global warming are still not slowed down, the world has begun to design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curb global warming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technological measures. Good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 can play a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the utility, allocating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legitimately, raising the average level of global energy conservation through technical cooperation and other means. However, the analysis today to the "Kyoto Protocol", which is led by the national law system, most of them have problem that allocating the obligations inconsequently, the design of system is not specific, the implementation is not satisfactory. It needs to make lower initial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s, alloc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system legitimately, strengthening the various means to improve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other joint measures. 关键词:全球变暖国际法制度《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减排指标技术转让
目录:
一.序论
(一)全球变暖(定义、现状、危害)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二.本论
(一)遏制全球变暖的国际法制度
1.定义
2.通过国际法遏制全球变暖与传统方式的区别
3.国际法遏制全球变暖的制度设计中的主要问题
(1)经济效益问题
(2)责任分配问题
(二)现有的国际法制度
1.《京都议定书》
2.《京都议定书》之后的谈判磋商
(三)现有国际法制度的缺陷及改进
1.《京都议定书》的缺陷
2.《京都议定书》之后几次大会共同的问题
3.如何建立一个“更好的”制度——改进意见
三.结语
四.参考文献
五.致谢
一.序论
(一)全球变暖
近几年来,全球变暖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全球变暖(GlobalWarming),又叫全球气候变暖、全球暖化。全球变暖,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全球平均气温明显上升的自然现象。①有一些学者认为全球变暖只是地球自我调节的一个阶段,是大自然不可逆的一个过程。但是更多的学者已经达成共识,即认为全球变暖本质上是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简单的说就是人类的生产生活排放出大量温室气体,这些温室气体不会阻止太阳发射的短波辐射,却会阻拦地面反射出的长波辐射。这就导致地球在不断吸热却难以散热,全球平均气温自然就升高了。
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全球变暖带来的影响愈发明显起来。首当其冲的影响是海平面上升。随着气温上升,南北两极及各大陆上的冰雪融化后汇入海洋,使得海平面有明显上升。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之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京都议定书》第一条第三款)会发表的第四次评估报告显示,1850年至1925年的75年间,全球平均海平面高度(对比1961—1990年平均值的差)从-120毫米上升至-100毫米,上升幅度为20毫米。而从1925年至2000年的75年间,全球平均海平面高度从-100毫米上升至+50毫米,上升幅度为150毫米。②海平面上升无疑会减少人类的活动空间,使得人类的空间资源争夺越发紧张。对于海岛国家,海平面上升的影响甚至可能是毁灭性的,大洋洲岛国图瓦鲁就已被海水淹没。
全球变暖对气候变化也有直接影响。气温上升使得蒸发量上升,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干旱的情况,这对当地农业会造成恶劣影响。与此同时,季风等气流有裹挟大量水汽至另一地区形成降水,这会显著增加此地的雨水天气出现概率,可能会造成水土流失。
①
②全球变暖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8%E7%90%83%E5%8F%98%E6%9A%96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AR4)—“气候变化2007”》第四部分决策者摘要第13页图示
球变暖对生物的影响也是巨大的。部分寒带、亚寒带的动植物可能会因为气温上升而濒临灭绝。对于南北两极的动物而言,温度上升带来的冰川融化则直接缩小了它们的栖息场所。另一方面,在热带,一些传染病的活性也大大提升,不仅在低纬度更加肆虐,甚至有向高纬度扩张的趋势。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全球变暖的情况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效果仍不甚明显。到2020年其延长期结束之前,如何制定一个更为行之有效的制度成为人们的当务之急。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是探讨通过创设国际法制度,进而遏制全球变暖这个环境问题的可行性和注意事项。结合《京都议定书》及后续各个大会达成的现有制度,分析其利弊,总结经验,希望能为日后创设气候问题相关的国际法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如前文所述,全球变暖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尖锐,急需人们进一步采取措施遏制。要想在全球变暖的大趋势下逆流而上,不仅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基础,更要有合理的制度保驾护航。这即是本课题的研究意义所在。全球变暖作为一个全球问题,光靠少数几个国家的力量显然是杯水车薪。如何创设一个公平合理的制度,使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全球变暖的问题上团结起来,求同存异,将遏制全球变暖的措施长久地实行下去,是本课题探讨的终极问题,同时也是遏制全球变暖的关键所在。若是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前进,或许在解决这个环境问题上会有四两拨千斤之奇效。
二.本论
(一)遏制全球变暖的国际法制度
1.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而本文所讨论的,即是通过国际法(主要是国际条约)而创设的,以遏制全球变暖为目的,制订一定的规则,并督促、保障缔约国在规则下采取相应减排措施的制度。具体而言,就是世界范围内的多个国家,对治理全球变暖的紧迫性达成共识,在这种合意的基础上,通过多次的谈判磋商,制订出一个国际公约。这个国际公约为缔约国设立了各自的任务,同时又创建了一些新的制度,来帮助他们更好地实施,或者定期对他们实行监督。
2.通过国际法遏制全球变暖与传统方式的区别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国际法本身并不能遏制全球变暖,要想遏制全球变暖,最终还是需要科学技术。那么通过研究国际法来遏制全球变暖难道是痴人说梦吗?显然不是。如果说遏制全球变暖的科学技术是一种工具的话,那么国际法制度就是它的配套使用说明。没有国际法制度做保障的话,全球变暖的趋势必然是极难阻止的。
全球变暖不同于区域性环境问题,每个国家对它的产生都有责任,每个国家又都必须承担这种结果。如果用传统的思路,每个国家独立地对自己产业进行绿色升级,实施节能减排,虽然最终也能达到遏制全球变暖的目的,但是所耗时日之长难以想象。这是因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科技经济水平,它所能采取的措施必然受到其科技经济水平的约束。这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还不是大问题,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话,恐怕为了追求发展,只能将在环境治理上的投入大大减少了。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排放量上并不算太大,但是国家数量巨大,其对全球变暖的促进效果可能就不是少数几个发达国家能够抗衡的。久而久之,发达国家的积极性也大大削弱,遏制全球变暖的目的就变得遥遥无期了。
此时,通过创设国际法制度来督促大家实施就变得非常有价值了。一个良好的国际法制度,应该会带给缔约国多赢的结局。首先它可以起到分工的作用。国际法制度可以在全球层面将责任分配开来,每个缔约国都会有自己的任务,全球
性的大问题就被分割成很多小问题,更易于完成。其次它可以提供更丰富的平台供缔约国选择完成任务的方式,比如它可以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建立技术转让机制,每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通过不同的平台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后这个制度还可以监督各个缔约国的实行状况,通过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可以了解减排义务的完成情况,并进行反馈,用以对下一期的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3.国际法遏制全球变暖的制度设计中的主要问题
(1)经济效益问题
全球变暖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要想遏制它必然需要巨大的经济投入。如果通过牺牲经济发展来换取低碳排放,显然不合理。而要通过绿色的产业升级,其前期投入的成本与后期的期待收益就值得每个国家权衡了。毕竟对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而言,发展才是第一要务,环境问题只能屈居其后。所以,要想通过制定国际法来遏制全球变暖,可能就需要在制度中加入商业元素,使得减排任务尽量多的在各种交易(碳排放量交易、技术交易等)中完成。当然,减排仍然是最终目的,但是使缔约国在参与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可能才是制度能够维持下去的关键。
例如,有些发达国家因为生产力高的原因,排放量巨大。要直接从排放量上完成减排指标成本过高,但是这样的发达国家往往同时掌握着更高水平的绿色环保科技,如果允许其向其他国家交易其技术折抵排放量的话,就可以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同时获得不菲的技术转让费。反过来说,一个拥有高水平环保产业的国家,也可以利用自己本身的技术优势,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将多出来的排放量挂牌交易给那些难以完成减排任务或者自行减排成本太高的国家。这就相当于把减排当成一个产业,减排量就是一种商品,而国际法制度就要建立一个进行这种贸易的交易所。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模式中,发展中国家的处境就比较被动。它们往往缺乏资金、技术,只能堪堪完成自己的任务。这可能就需要先用借贷的方式从发达国家获取技术,同时还要辅以配套的技术指导,优先对自己的产业进行升级。虽
然当下发展中国家可能无法支付技术转让所需的费用,但是一旦技术转让完成,鉴于发展中国家本身就不高减排要求,其所能超额完成的减排量定然不可小觑。如果以这种未来可期待的减排量作为交易的筹码,也许会是一种不错的解决办法。
(2)责任分配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上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希望享受更多的权利,承担更少的义务。面对遏制全球变暖这个大难题,每个国家都希望承担更少的减排义务。不进行完全平均的责任划分,而是为每个国家合理地“量身”分配减排任务也应该是制度设定者的共识。如何制定一个标准,能尽量同时满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诉求,是责任分配问题的关键。
如果以现时的排放水平来做区分的话,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的数据显示①,中国的碳排放量占第一,约19%,美国居于第二,约18%,欧盟紧随其后。这样一来,对于中国这种还在工业化过程中、基于人口基数导致的排放量大的国家而言,以现时的排放水平分配责任,显然对中国要求太高。另一方面,考虑到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完成得较早,历史排放量巨大,对中国要求与美国、欧盟相当的减排任务,明显不甚公平。
以现时排放量来分配责任,显然是值得商榷的,而以历史排放量来分配责任,恐怕也会有一些问题。首先,以历史排放量来划分的话,发达国家必然要承担绝大部分的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的责任相比下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有中国、印度这种发展迅速、排放前景巨大的国家,也许可能在短短十数年的减排周期里,这些国家的排放量可能会远超其当前水平。而依据他们的历史排放量,他们仅需要承担很小的减排责任,这显然又对其他国家不太公平。
综合来看,如果能以历史排放量乘以其增长速度来决定排放指标的话,应该是比较合理的。既考虑了过去发达国家对全球变暖的推动作用,又考虑了未来发展中国家可能的排放前景,比单纯的以现时排放量或历史排放量来做划分的标准,要合理许多。但是,现实中实际操作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中立的权威机构,①世界各国碳排放量排名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509/00/330538_26723953.shtml
实时监控各个国家的排放情况,或者收集整理各个国家自己的排放记录,定期还要根据各个国家的排放量变化进行修改。如果能在实行的过程中建立起全球碳排放监测系统,对未来遏制全球变暖的工作,可以说是意义巨大。
(二)现有的国际法制度
1.《京都议定书》
20世纪中后期开始,全球各地的气象监测站开始陆续监测出有历史记录以来的最高气温,这引起了许多科学家的警觉。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Panel on Climate Change)预计到2100年,全球平均气温最高可能上升5.8℃。虽然仍有不少学者从科学的角度质疑全球变暖的速率究竟有多快,但是要制定一定的计划,从长远的角度遏制全球变暖已经成为全球普遍的共识。
因此在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众多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前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然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稍显仓促,其在责任分配上又有明显倾斜,大大加重了发达国家的责任,因而遭受了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的不满。于是在1997年12月11日,《京都议定书》踏上了历史的舞台。
《京都议定书》包含28个条款和2个附件。除了一些程序性事项,主要包含了:
(1)制定了减排的总体目标。要求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附件A 中列明气体的全部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2%。对附件B 中具体的38个国家的减排要求也在附件B 中列明。议定书要求的减排时间单位以每5年为一个单位,这是为了降低缔约国每年的经济实力变化对减排的影响。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划分方式,以确保责任分配尽量公平。
(2)规定了减排的诸多义务。包括“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研究、促进、开发和增
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等义务。(《京都议定书》第二条)遏制全球变暖必然是一场持久战,因此这些义务也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力求能够长久有效地节能减排。
(3)允许多种多样的减排方式,包括“通过减少砍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REDD,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degradation)、灵活履约三机制等。其中,灵活履约三机制可以说是《京都议定书》中最为人津津乐道的制度。美国在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中要求在履行减排义务的同时加入市场化机制,而不是单纯的靠强制性义务分配来督促实施。这个提议很快受到了许多发达国家的支持。因而在《京都议定书》正式定稿之时,灵活履约三机制也应运而生。
灵活履约三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以及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sTrading)。联合履行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间通过技术合作,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中实施减排计划,完成减排任务,而相对方则获得资金或者技术。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不尽相同,劳动力价格、技术水平也有所差异,本着经济效率的原则,人们总是期待以更低的成本来完成减排任务,而联合履行机制就给了发达国家这样一种选择。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又设计了清洁发展机制,通过发达国家出资及提供技术,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进而达到双赢的效果。清洁发展机制可以说目前三个机制中实施最成功的一个,即使抛开其遏制全球变暖的意义,它本身也是一个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改革的机制,因而受到广大国家的欢迎,甚至在国家内部的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也可以看到清洁发展机制的影子。最后一个排放贸易机制,本意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超额完成的减排指标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指标的发达国家,其最终期望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全球的交易机制。但是由于这个交易机制涉及多方国家,各个国家上架交易的减排额度又需要核准查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诸多问题,所以进展仍是缓慢。但是《京都议定书》后续的《马拉喀什协定》中,排放贸易的具体实施细则得到细化,可操作性大大提升。
有学者认为《京都议定书》其实还有第四大机制——集体履约机制(EU
Bubble)。集体履约机制又称为“欧盟泡”,是欧盟要求将其成员国列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一个大的减排任务的机制。它可以说是联合履行机制的一个变种。联合履行机制主要是两个发达国家间通过项目级合作,共同完成减排任务。集体履约机制则是欧盟先整体承揽下减排任务,再由其内部分配具体减排比例。①
2.《京都议定书》之后的谈判磋商
《京都议定书》第一期只有从2008年至2012年的短短四年,因此从其被签订之时开始,人们就开始不断地思考2012年之后遏制全球变暖的行动该何去何从。另一方面,《京都议定书》本身的制定也略显仓促,还有很多规则需要继续深入的讨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缔约国又举行了多次会议进行交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三次大会:巴厘岛大会、第五次大会:哥本哈根大会和第六次大会:坎昆大会。
巴厘岛大会的主要成就是达成了《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路线图》重申了《京都议定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强调了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减排义务的同时,也要求发展中国家积极地减排,但不为其设定具体的义务。路线图也对《京都议定书》第一期结束后的情况进行了规划,要求尽快形成新协议。路线图鼓励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传递技术,并为一些处境特别困难的国家提供紧急经济援助。另外,路线图对减排之外的资金、技术、监督问题,也提出了重视的要求。巴厘岛大会因为责任分配明显倾向于发达国家,因而受到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反对。
哥本哈根大会再一次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督促缔约国积极履行已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减排计划。哥本哈根大会达成了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协议要求对灵活履行的机制进一步推进,包括扩大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及推动技术转让和研发;肯定了“通过减少砍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建立了“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Copenhagengreen climate fund),用以支援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阵营和美国代表的发达国家阵营在减排责任分配上相持不下,大会并没能取得多少实质性进①韩缨:《气候变化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第80页
展。
与哥本哈根大会一样,坎昆大会也再一次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要求发达国家积极履行减排义务并援助发展中国家。另外,坎昆大会还加大了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融资的力度,以尽快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但是这一要求仍然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实际地实施。最后坎昆大会还要求所有缔约国的减排报告要详实透明,以便大会工作组的审查监督。坎昆大会可以说是继承了前几次大会的缺点,关于责任分配、减排目标及具体的相关基金援助都没有达成有效的合意。
总的来说,《京都议定书》之后的谈判磋商,主要围绕着“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展开,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强调了他们希望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并为自己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发达国家则表示如果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他们也不会承担,并且基于政治的考虑,也不会将自己的公共资金援助流向发展中国家。由于这种对立观点的存在,给缔约国划分具体的减排目标也成了天方夜谭,基金援助和技术帮助也变得遥不可及。虽然几次大会一直在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不同阵营显然只有“区别”而没有“共同”的意向,对立的气氛也越来越浓烈,因此也无法达成多少实质性的进展。
(三)现有国际法制度的缺陷及改进
1.《京都议定书》的缺陷
《京都议定书》可以说是遏制全球变暖进程中划时代的一步,也可能是有史以来影响最深远的国际公约了。其自签订开始,就受到各界的广泛讨论。这一是源于其所讨论的“全球变暖”问题本身正受到世界各地广泛的关注;二是其所规定的减排项目直接影响到缔约国的利益,而利益可能正是国家是否支持减排的源动力。
首先,《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大问题在于它究竟能否有效地遏制全球变暖。现在的情况是,作为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国家,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中国则作为发展中国家承担着与其现时排放量不相符的排放义务。而这两个国家的总
排放量接近全球排放的40%,那么以欧盟为首的其他国家积极实行减排是否还有意义?《京都议定书》设定了“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生效”这样的条款,这正是因为起草者认识到像全球变暖这样的国际条约,没有足够多且有分量的缔约国参与,就是毫无意义的一纸空谈。而自美国退出后,加拿大也宣布退出,日本则宣布不参加《京都议定书》第二期协议,遏制全球变暖的进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另外,《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到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2%,这个指标是缔约国讨论的结果,仅减少5.2%的水准是否真的能够减缓气温上升的趋势,值得科学上的质疑,更不要提其实际增长了11.2%了。②其次,在《京都议定书》的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一个问题,积极地用市场化手段交易排放量,从短期内看,对排放总量并不能减少多少。也就是说,缔约国参与的积极性可能并不在减排本身上,而是在于通过排放量、技术交易所能获得的利益上。排放量主要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这个状况让人稍显无奈。除此之外,即使不利用《京都议定书》设计的制度,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趋势,单纯的将高能耗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进行生产作业,也可以有效地规避排放量的限制。①
2.《京都议定书》之后几次大会共同的问题
《京都议定书》之后的巴厘岛大会、哥本哈根大会、坎昆大会等,并没有取得太多的实质性进展。大会往往都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尖锐的矛盾对立下落下帷幕的。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就每次大会的结果来看,发展中国家似乎占了上风,例如坎昆大会后,中国代表团团长就对谈判结果表示满意。但是事实上,发达国家的态度在此时的态度已经非常消极,大有要逐个退出议定书的趋势。如果议定书没有足够多的发达国家参与,想要成功遏制全球变暖恐怕就是痴人说梦。几次大会的根本分歧还在责任分配上,欧盟及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坚持①③参见《京都议定书》第25条
哥本哈根“窄门”:定义后京都时代,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12月8日。②
http://finance.21cn.com/jjbd/a/2009/1208/04/7154947.shtml
③坎昆决议让世界重拾信心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12/11/c_12870341.htm
发达国家应对减排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发达国家则当然地提出了反对意见,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必须按排放量量承担义务。欧盟本身作为发达国家,作出一定的让步还算容易,但是发展中国家对其他发达国家施加的减排义务坚决说不,这就是《京都议定书》后几次大会都未能达成实际性进展的主要原因。
由于《京都议定书》在一开始给各个国家分配减排义务时,征求了缔约国的意见,而缔约国对于究竟自己能减排多少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概念,这就造成了部分国家的减排指标缺乏科学合理性。例如日本承诺其可以在2012年第一期到期时减排6%,可事实上却增加了7.1%,而其未能完成的减排任务还要累加到第二期的减排目标上,这样一来日本几乎是肯定完成不了第二期任务,选择退出可能是唯一的办法。
3.如何建立一个“更好的”制度——改进意见
针对前文所述的《京都议定书》及其后续主要缔约方大会的缺陷,笔者想提一些改进意见,以求抛砖引玉。
首先,全球变暖问题自然是一个全球问题,与其他两个主要的气候变化问题——酸雨和臭氧层破坏相比,还有很大的区别。相比于酸雨这样的区域性问题,它需要全球国家共同面对;相较于臭氧层破坏主要影响两极地区不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直接受其作用。全球变暖的加害国和受害国难以确认,又或者说每一个国家既是加害国又是受害国,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这就可以得出两点前提:
(1)几乎所有国家都应当承担限制减排的义务。(2)承担义务的国家比不承担义务的国家更有分量时,才能有效地遏制全球变暖。
因此,针对全球变暖制订公约的第一个要求是保证足够多的国家参与进来,《京都议定书》的“双55”生效条约即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在制度设计之初,首先要科学划定一个减排标准,这个标准应当是确定的。当然,依照现在科学预估,这应该也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标准。有了这个标准以后,再根据减排的经济成本问题,往下制定减排的第一期目标。毫无疑问,最终这个更低的标准显然会受到那些正在承受全球变暖紧迫性威胁的国家的反对,并且会直接延长实现遏制全球变暖目标达成的期限。但是另一方面,它更容易得到大多数——尤其是排放大
国的认可,低标准下发达国家也更易承担更高比例的责任。制定更低的标准是一种无奈的妥协,但是“最大的危险是无所行动”①蹒跚前行仍然是好过原地踏步。而且,更高的要求就得有更高强度的“惩罚”机制来保障实施,公约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惩罚制裁所提供的威慑力来保障实施,它更应该建立在多数国家的参与合作的基础之上,相互督促实行才是公约长久存续下去的解决方案。相比于将减排量平均分配到每一期上,我们更应该倾向于一种先低后高的减排量曲线,这也更符合经济技术发展的趋势。
限于当下的技术成本限制,要求以经济衰退为代价的高水平减排显然不切实际,甚至可能会再次造成像美国退出公约的情形。而提到了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就不得不提一下现有公约的责任分配问题。美国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免除了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却有印度、中国这样的排放大国,这对美国来说非常不公平。虽然美国退出的深层次原因是基于经济考虑,但是它所提出的理由的确值得考虑。我们可以发现,《京都议定书》大约是以科技、经济实力来区分缔约国的,而并不是以核定排放量的方式。而正如笔者前文提到的“责任分配问题”,这种划分方式可能不是非常科学,发展中国家也有排放大国,而且其排放量在产业完成转型前会一直增大,待到其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再进行限制,可能为时已晚。因此以历史排放量及未来排放潜力来进行区分,同时以科技、经济实力的差距来安排财政技术支持,多多实行清洁发展机制,也许会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对这些排放量大的发展中国家,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时必要且合理的。当然,即便如此,减排也不是其义务的重心,促进其尽快进行高效清洁的产业改革才是当务之急。
最后,要想更好地遏制全球变暖,就要加大对碳排放交易、技术转让等合作机制的投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既有政治上的威力又有经济上的力量来单独与气候变化相抗争。”②如果一个国家单独实施减排,显然会对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国家间的合作从某种意义上就将这种不利影响分担开来,甚至达到了双赢的结果。《京都议定书》设置的三个机制都是在境外进行减排,或者说都是建立在国家间合作的基础上实施的。如前文所述,这种合作机制从短期内可能并①参见1962年10月22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古巴导弹危机发表的全国讲话,原文是“the greatest danger of all would be to do nothing”
②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26页
不能减少多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期待减排量还是很可观,毕竟有了更高的科学技术作支撑,减排难度就大大降低。同时,这三个机制也可以理解为遏制全球变暖的三种商业手段,交易排放量和技术显然比单纯的无偿援助更让人有积极性。由于前文所述,初始的减排要求较低,在以后的减排活动中,标准定然是要慢慢提高的。而在标准提高之前,让缔约国在减排中享受到足够的利益回报,显然也可以减少其对更高标准的抵触情绪,保障公约能够实施下去。当下的合作机制,基本还停留在纸面上,公约应当将其作为核心内容加以重视,并在减排目标、责任分配达成共识后,优先建设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学者对于能否在短期内建立全球性协议共同减排表示悲观的态度。有日本学者就直言,以目前的情况,要使中美等主要国家达成合意,可能性较低。只有等世界各国对全球变暖问题进一步重视、低碳经济有了发展后,达成多国间协议减排的合意才变得更有可能。①
三.结语
“气候变化问题处于地球科学、技术、经济、政治和国际安全的交叉领域。”②它涉及的主体很多,甚至可能是世界各国,而其本身的危害性在科学上却往往没有定论。将这样一个本身就很复杂的问题再置于没有绝对话语权的国际法环境下,也许能达成共识本身就是一个奇迹。即使达成了共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责任如何分配、利益如何平衡、如何督促实行,这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历史的经验并不能给我们答案,只能在实践中慢慢的摸索。气候变化往往难以逆转,这就要求我们更积极的预防,而不是等问题全面爆发后再治理。笔者认为,对于气候变化的治理可能得以数十年为时间单位,制定并完善一个公约可能需要五十年①[日]亀山康子:《気候変動の国際枠組み交渉に対する主要国の政策決定に関する研究》,独立行政法人国立環境研究所社会環境システム研究センター持続可能社会システム研究室,第3页。原文是“少なくとも今後数年間は、米国や中国等の主要国が、合意に至るために必要なインセンティブを持たないため、多国間協議の場で排出削減目標を含む包括的な国際制度への合意に至る可能性は低い。”和“長期的には、気候変動影響に対する関心の高まりや、低炭素ビジネスによる経済の先導等の条件が満たされれば、再び多国間協議の場で排出削減目標を含む合意を目指すモメンタムが生じうる。”②[美]布鲁斯·琼斯、卡洛斯·帕斯夸尔、斯蒂芬·约翰·斯特德曼:《权力与责任——隔间跨国威胁时代的国际秩序》,秦亚青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第71页
或更久,条约生效到条约目标达成则可能需要一个世纪,这必然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中逐渐认识到,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切断经济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联系,建立一种低碳型经济发展模式。”①科技的发展最终会带给我们答案,国际法则保障我们能坚持到看到答案的那一天。
四.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韩缨:《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
【2】郭锦鹏:《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ommon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3】气候变化影响及减缓与适应行动研究编写组编著:《气侯变化影响及减缓与适应行动》,清华学出版社
【4】王学东:《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博弈与各国政策研究》,时事出版社
【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6】刘惠荣:《国际环境法》,中国法律出版社
【7】[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第2版)》,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高等教育出版社
【8】杉原高嶺,水上千之,臼杵知史,吉井淳,加藤信行,高田映:《現代国際法講義第5版》,有斐閣
【9】庄贵阳:《低碳经济:气候变化背景下中国的发展之路》,气象出版社
【10】[美]布鲁斯·琼斯、卡洛斯·帕斯夸尔、斯蒂芬·约翰·斯特德曼:《权力与责任——隔间跨国威胁时代的国际秩序》,秦亚青等译,世界知识出版①庄贵阳:《低碳经济:气候变化背景下中国的发展之路》气象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页
社
(二)论文类
【1】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AR4)—“气候变化2007”》
【2】D.EParker,C.K.Folland,周景林:《气候变率的性质》,《气象科技》1989年05期
【3】JunshengNie, Thomas Stevens, Yougui Song, John
Rui Zhang, Shunchuan Ji, Lisha Gong W. King, &Danielle Cares:《Pacificfreshening drives Pliocene cooling and Asian monsoon intensification》,《科学调查》2014,6月期
【4】娄立:《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看全球环境治理——兼评国际法院等组织的角色定位》《创新》2013年第1期
【5】杨楠:《气候变化之国际法应对》
五.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