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而非体罚关于教师惩戒权和体罚的伦理学思考
“惩戒”而非“体罚”
——关于教师“惩戒权”和“体罚”的伦理学思
考
[摘要] 教育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教育中的体罚现象更是学校教育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教师面对犯错误的学生,经常会使用体罚的方法来教育学生,但是,一味的体罚大多数时候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反而给学生的成长带来消极作用;面对犯错的孩子,教师在此时更多需要的是惩戒而不是体罚,出于爱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地惩戒会比滥用的体罚带来更好的教育效果。
[关键词] 惩戒权;体罚;教育;法律
一直以来,关于教师体罚孩子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舆论监督力量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关于体罚的新闻案例摆到人们面前,从这些新闻上看,体罚的程度、方式到了让很多人感到震惊的程度,教师体罚的学生看,从刚开始学走路的幼儿园儿童到风华正茂的大学生都有。这种情况下,大多数舆论媒体更多的是从道德上和法律上去谴责教师的不当行为,但鲜有媒体关注“体罚”本身,提出问题,进而以更好的方法解决这一教育难题。重要的不是发现问题而是解决问题。如果要更好的解决“体罚”问题,就需要对“体罚”问题有一个深入的透彻的理解,然后从政府、学校、家庭、教师各个方面提出措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1. 关于体罚问题的社会背景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通过体罚来教育孩子的传统,不管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将体罚作为教育孩子的一种重要的方法,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方法,正因为如此,我们文化中才会出现“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等俗语,中国传统教育教师进行体罚的典型场景是:犯错的孩子站成一排,威严的夫子手持长长的黑色的戒尺,打犯错孩子的手心,一边打,一边进行言语的劝诫。这样的场景在《牡丹亭》、《儒林外史》等一系列文学作品中均有提及。中国传统的封建文化强调“三纲五常”“长幼有序”,对人更多的要求是顺从,在这种文化的要求下,教育者作为教育活动中的绝对权威,对受教育者的第一个要求就是服从,教育者不会意识到受教育者具有独立的人格,相反对于不服从者,就需要通过惩罚措施来逼迫其服从,并且以此来避免受教育者的越轨行为。
反观西方,对孩子进行体罚也有比较深渊的历史,西方有句谚语“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证明了这一点。在希伯来人的著作《箴言》中,也有很多关于体罚孩子的名言,“不忍用杖打儿子是憎恶的;疼爱儿子,要随时管教”;“愚蠢迷住孩童的心,用管教的杖可以赶除”;“棍棒和斥责产生智慧”;【1】转引自博伊德,金合著 西方教育史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5年第59页 ,以上的著作和谚语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在西方“体罚”也有其深远的根源与基础。
事实证明,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都比较推崇“体罚”,通过体罚来教育学生被认为是一种很有效且没有突出的危害的行为,古代的教育理念认为“体罚”
是合情合理的,相反,如果在孩子犯错时教师和家长没有利用体罚手段加以管教,那么这个家长或者教师在某种程度上会被认为是不负责的。
“体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来自于现代教育理念的变化,而现代教育理念的变化始于西方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正是这两场改变人类历史的运动,也改变了传统的教育理念,在这两场运动过后,“人性”被推崇,人得到了解放,同样,教育中的体罚行为被认为是违反人性的,是摧残人性的一种残酷行为。在中国,受到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体罚”逐渐变得让社会、家长、学生无法接受,“体罚”变成了教育中的一个难题,变成了教师和家长、学生的敏感话题。
“体罚”之所以变为教育中的雷区,不仅和我们的教育理念的变化有关,也和我们现在的社会现实息息相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孩子成长的家庭变化,二是孩子所处的社会的舆论变化。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并且独生子女的生活提交越来越好,他们在家庭中被视为掌上明珠,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小皇帝”、“小公主”,家长在平时的教育过度溺爱孩子,训斥都很少,更不会用体罚的方式来教育孩子;另一方面,家长更不会允许教师用较为严厉的方式教育孩子,“体罚”对他们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其次,孩子成长的舆论环境发生变化,在传统社会,整个社会认为教师给予犯错误的学生适当的惩罚(包括体罚)是必要的,一个教师的严厉程度和其受尊重的程度是成正比的。有的孩子家长在送孩子入学甚至请求老师严格管教孩子,要多“敲打敲打”,在传统的社会,整个社会都认为适当的“体罚”是必要的,但现代社会,家长和整个社会往往谈虎色变,有时反应过激。媒体舆论方面,由于个别极端事件的出现,使整个舆论一边倒,一般情况下都是强烈的谴责教师,而没有深思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措施。
“体罚”已经成为教育中一大棘手的难题,这一事实使作为施教者的教师陷入了一个两难的抉择之中,如果教师采取“体罚”的方式教育部分学生,则会面临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同时教师需要冒道德和法律的双重风险;如果完全的不采取“体罚”的方式,则在教育学生的时候失去一种有效的方法,事实上,适当的“体罚”在教育部分学生时是一种快捷有效的方式。面临这种困境,教师在处理这一难题时也出现明显的分化,突出表现为两个极端,一种教师坚持“体罚”,这部分教师以老教师为主,一方面老教师认为“体罚”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另一方面,老教师将“体罚”学生作为维护自己师道尊严的一种手段,只有让学生通过体罚“害怕”老师,教师的教学过程才不会有学生捣乱,这一点的突出体现是在一个老教师刚接手一个新的班级时,会严格的当着全班的面“体罚”不听话的学生,通过“杀鸡儆猴”来树立教师的权威。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一个教师没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极有可能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迷失”自我,酿成悲剧。另外一种老师在面临“体罚”问题时,采取了明哲保身的措施,这类教师相比于老教师是比较“聪明”的,他们意识到了“体罚”学生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任何方式任何程度“体罚”任何一个学生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于是,他们采取了退避三舍的态度,在面临犯错的孩子一般的都是苦口婆心的劝诫,如果劝诫没有作用,他们就放弃了,同时他们可能摊开双手露出无奈的表情来一句:这叫我有什么办法?当然,除了这两类教师,也有第三类教师,他们适当的运用“体罚”,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的同时能够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但是他们也是如履薄冰,害怕有一天早上醒来发现自己已经成为“新闻晚报”的的头条。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教育困境,我们需要对“体罚”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理解,
为此我们引入“惩戒权”这一教育名词。通过对二者概念的辨析,能够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2. 关于“惩戒权”和“体罚”的概念辨析
“体罚”虽然是我们教育过程中经常能够遇到的词汇,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对其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了解。
虽然“体罚”这一概念主要是由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引入,但是在该法律中,并没有对“体罚”这一概念作出详细准确的解释,也没有严格的判断体罚的标准和细则。所以“体罚”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来自于整个社会的理解。
单纯的从字面意思来理解,“体罚”就是对身体的惩罚,正因为对其的字面意思的理解,通常我们往往浮现在脑海中的就是教师手持棍子鞭打学生的场景,所以我们在百度百科上看到的体罚的定义是这样的:“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如罚站、罚跪、鞭打等。”《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也基本如此,“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方法。”【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129】和“体罚”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概念,就是“变相体罚”,顾名思义,“变相体罚”就是“体罚”的一种变相的体罚形式,“如果给以一个准确的定义,‘变相体罚’就是‘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做出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感到痛苦的惩罚方式’。”从教育的角度来看,“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定义应该更多的考虑到“体罚”的危害,对教育中“体罚”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如何解决当前教师在教育学生中所面临的两难困境。在对“体罚”作出更加准确的定义之前需要多惩戒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惩戒权”在国内的研究相对较少,以百度搜索为例,键入“教师体罚”共找到结果7,330,000个,键入“教师惩戒权”共找到结果700,000个,“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存在越轨行为的学生进行合理惩戒的权力,这是教师的一种正当权利。“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教师的权利,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作出权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3】【曾庆芳, 李戬. 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综述[J].当代教育论坛,2009,(11)18-19】
“教师体罚”和“教师惩戒权”在教育中有相似之处,他们都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采取的教育越轨学生的方式,都能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本质上讲,他们是完全不一样的,“体罚”(包含变相体罚)是一种以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身心进行惩罚而达到教育训练目的,体罚会伤害被罚者的身心健康;“惩戒”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合理惩戒,其不会伤害受罚者身心健康。具体来讲,“体罚”和“惩戒”的区别体现在目的和方式和后果三个方面。
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二者虽然都存在教育学生的目的,但具体目的上有区别,“体罚”重点在“罚”, 在教育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为了单纯的惩罚学生,而“惩戒”的重点在“戒”,在教育的过程中,其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教育学生以免下次再犯相同的错误。此外,在现实中,极个别的教育者,“体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懑之情或者为了树立自己不可触碰的权威形象。“惩戒”是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去教育学生,避免学生犯同样错误,使学生在受教
育的过程中更好的完善自我。
其次,二者的方式不同,“体罚”很多时候完全取决于教育者,“是否需要多学生进行体罚?体罚的程度如何?在什么样的场所执行体罚?”这些问题完全取决于教育者的个人判断,更有甚者,完全取决于教育者的心情。“惩戒”需要依据教育管理制度,同时要符合教育规律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程序,并且应该受到合理的监督。
第三,二者的后果不同,“体罚”是一种粗暴的教育方式,在大多数时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体罚”对学生的伤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理伤害,轻度“体罚”会使学生身体受轻伤,影响了正常生活学习,重度的“体罚”会对学生身体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如肢体残疾、听力受损、容貌破坏等,严重的可能使学生失去生命。二是心理伤害,“体罚”对学生的心理伤害相比与生理伤害相比隐蔽,但是其对学生的伤害也同样严重,并且心理伤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危害难以估量。“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孩子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换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症的几率大大增加。在偶尔被打的受访者中,有21%患上焦虑症、70%患上抑郁症、13%酗酒、17%嗜毒。”【4】
【朱新民. 体罚的危害和防治[J].江苏教育研究(理论版).2008(3)59】相比于“体罚”,“惩戒”对学生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应该被认真思考反复考量的,其后果是可控的,惩戒会考虑到学生的承受力、学生的个性、实行惩戒的场所等因素,“惩戒”力图对学生最小的影响达到最大的教育效果。
综上所述,“体罚”和“惩戒”从本质上不同,相比于“惩戒”,“体罚”是一种教育中极为不可取的行为。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人质疑“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有学者主张教师没有惩戒权,认为‘惩戒权对学生来说是丧失人性、泯灭人性、扼杀人性的一种违法行为’,‘教育至少是一种没有境界的教育’,‘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实际上是否定学生自我负责的机会’,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具有不合理性,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应‘拒绝惩罚’。”【5】【曾庆芳, 李戬. 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综述[J].当代教育论坛,2009,(11)18-19】为了回应这种质疑,必须证明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主要从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考虑,教师是否需要拥有必要的惩戒权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在教育过程是否需要必要的惩戒权。
从历史上看,古今中外的教育思想家大都认为在教育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惩戒,虽然以前的相当一部分思想家并没有刻意区分“体罚”和“惩戒权”的区别,但是基本大部分思想家均认为,不管是在家庭教育还是在学校教育中,对越轨的孩子一定的惩戒是必要的,是有利于其成长的。在我国,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教师可以使用戒尺惩罚犯错的孩子,如果学生严重冲突教师的,甚至有可能被依法逮捕。教师“戒尺”的意义在于让犯错学生记住犯下的错误,并避免下次再次犯相同的错误。“在国外教育史上,马卡连柯、夸美纽斯、杜威、洛克等著名教育家都肯定了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如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夸美纽斯也谈到:‘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得到受到惩罚。他
们之所以手法,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以后不再犯’。”【6】【曾庆芳, 李戬. 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综述[J].当代教育论坛,2009,(11)18-19】
从教育的目的以及师生关系来看,从教育的产生看,教育最先是原始社会年长一代教授新的一代劳动和生存的本领,这是教育最初的萌芽,随着社会发展,教育独立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教育的地位也由此奠定,教育作为人成长成才必经的阶段,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教育虽然都是必须的,但是教育的目的在各个时代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以中国古代教育发展为例,在中国古代教育发展的历程之中,教育的教化人民,为政治服务的功能始终没有消失,从孔子开始,甚至到今天,教育都被强加一项教化人民的政治功能,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论语. 为政》】,这里的“道之以德”就是强调对民众的政治教化,早期的儒家作品中,很多也体现了了教育的政治教化的功能,作为中国最早的教育文献,《学记》中陈述:“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兑命》曰:念始终典于学,其此之谓乎!”
【8】【学记】,这两段话的意思都是强调教育在教化人民,帮助君王维护统治的重要作用。从国家看,教育可以使人民明礼,维护国家统治。从个人角度来看,教育则可以使人成才,在成才的标准上,各个时代各个教育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孔子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使人成为“仁人”或“圣人”,“孟子的教育目的是造就道德型人才‘大丈夫’。”【9】【朱永新 中国教育思想史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上海 2011】后来,随着时代发展,中国历史上逐渐形成了两种人才观,“强调仁义道德的人才观”和“强调经世致用的人才观”,从对中国古代教育的简要了解中可以管中规豹,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古代的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一个能够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通知的具有一定知识的人才,由于中国古代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制约,教育的目的是在“三纲五常”的引导下,培养顺民,在这个教育中,强调顺从、服从、秩序等。所以“惩罚”是必要的,在学校教育过程中,通过“惩罚”让学生从小就学会顺从,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教育产生了一个个所谓的“人才”,但这种教育泯灭了学生的个性和创新精神,在这种教育下,特立独行,标新立异是从一开始接受教育就不被允许的。
从本质上讲,中国古代教育观下教育中的对学生错误的“惩罚”更多的属于“体罚”而非“惩戒”。随着现代教育理念的发展,教育的政治教化功能有所减弱,教育更加关注受教育者个体的发展,英国教育学家沛西. 能准确的表达了这一教育目的,这就是:“一切教育努力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帮助男女儿童尽其所能的达到最高度的个人发展。”【10】【英 沛西. 能著 王承绪 赵端瑛译 教育原理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4 21】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素质教育,重视对学生个性的培养,重视对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所以,我们不能对学生动辄实行“体罚”,滥用的体罚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易于犯错误的学生,也需要一定的惩戒,虽然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法提出不要人为惩罚学生,要让学生从自然后果中体会到自己的错误,但是很多情况下,卢梭的自然惩戒的思想是不适用的,儿童的有些错误的自然后果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用自然惩罚来教育孩子会带来恶劣的后果,另外,这种方式相比比较耗时,相比直接“惩戒”更加的花费时间。“惩戒”能够比较快的让受教育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避免下次再犯同样的错误。所以,教师的惩戒权是必要的。
从师生关系来分析,首先要分析教师在教育中的地位,教师的地位和教育的发展历程是密切相关的,在最初的原始社会,行使教育职能的一般是部落的首领
或者其他德高望重的老人,后来在封建社会,教师成为社会地位极高的职业,中国的古代教师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秦朝的“以吏为师”,许多著名教师均是政治家,其中以孔子、朱熹、张居正等为代表,教师很多时候和政治权力密切相关,在这种制度下,教师相比于学生时绝对的权威,学生对老师要尊敬,《学记》中如此说:“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是故君之所不臣于其臣者二:当其为尸,则弗臣也;当其为师,则弗臣也。大学之礼,虽诏于天子无北面,所以尊师也。【11】【高时良 学记研究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5 117】这段话,很好的强调了教师的地位,强调了尊师的重要意义。在这种教育制度下,教师是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上的,二是思想上的,在这种环境下,教师惩罚学生有极大的自主权,且学生大多数时候职能默默承受,学生在此时作为弱势群体没有其他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现代社会,教育理念不断的发展,教育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随着现代民主自由思想的广泛传播,此时的教师的地位得到了回归,此时的教师不再是高高在上的不可置疑的权威,而只是一种专门从事知识教育的专业性人员,此时的教师不仅失去了之前绝对的权威的地位,甚至失去了应有的威严,在大多数学生眼中,教师仅仅是一个职业而已,甚至有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解读教师和学生的关系,认为教师已经变成了和餐馆服务员一类的角色,而他们的顾客就是学生。而事实上,在教育中,“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讲,教师毫无疑问拥有更丰富的知识、更强的逻辑推理能力、更多的实践经验,这些都是教师成为权威的合理依据”。
【12】【曹辉著 教师惩戒权研究 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3.4 87】如果教师失去应有的权威性,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就会步履维艰,教育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教师的“惩戒权”作为维护教师权威的一种有效方式,不应被取消,其存在有其必要性。必须让学生从小存在一种敬畏感,这对学生成人之后遵守社会规则有利。另外一方面,如果完全的失去教师的“惩戒权”,教师在面对一些犯错的孩子时将束手无策。合理的惩戒权是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和被滥用的体罚是严格区分开的。
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除了和师生关系的变化有关,也有一定的教育心理学的依据,恰当的对犯错学生的惩戒有利于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唤起其自尊心和羞耻心,有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人格,拥有健康的心理。最能证明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的理论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家的理论,并且,“无论是就行为主义者,还是新行为主义者,都研究了了学习过程中的‘惩罚’问题。”【13】【李尚明. 新旧行为主义论“惩罚”[J]安康学院学报.2007,19(4):29】早期行为主义巴甫洛夫和桑代克的研究都为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提供了论据,巴甫洛夫的通过狗的实验得出的条件反射理论,证明在动物实验中,可以人为的建构刺激——反应的联结,这在教育中可以证明,教师在惩戒活动中给予犯错学生的惩罚也能够促使学生建立起犯错——惩戒的联结,让学生意识到特定的行为会带来相应的惩罚,有利于学生在之后避免同样的错误。桑代克通过科学实验得出的三条规律,其中效果律就是证明学习中的奖罚对学习行为影响的规律,他最后的结论是奖励和惩罚相比对学习的积极影响更大,但是他仍然认为惩罚在学习中是必要的方式。
新行为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斯金纳用他的“斯金纳箱”的实验揭示了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最终创立了强化干预理论。强化干预理论是指通过用外部的强化手段去增加、减弱或者消除某种不良行为的方法,强化又分为积极强化和消极强化,积极强化通过呈现刺激增强反应概率,消极强化通过中止不愉快条件来增强反应概率。该理论对教育的启示就是,在学生犯错时,教师在实行惩戒时,有两
种方式,一是施加正惩罚,比如学生迟到了,就可以惩罚学生适当值日、做卫生等,此外,教师也能利用去掉一个好的刺激来惩戒学生,例如取消学生参与班干部竞选的资格;这两种方式都能够使犯错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能够促使他们以后不再犯相同的错误,因为此时他们已经意识到他们的越轨行为和他们受到的惩罚是紧密相关的。
除了行为主义理论,事实上其他心理流派的理论也可以有力证明教育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譬如:认知主义、社会学习理论、人本主义理论等。
4. 教师惩戒权实施的具体原则和相应措施
教师的惩戒权作为现代教师应有的权利,是教师从事教育活动时的有效的管理学生的方式,但是,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必须谨慎,因为一旦教育惩戒权被滥用,就变为了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因此,教师在行使教师的惩戒权时,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首先,教师惩戒学生时处于教育的目的,是出于对学生的爱,而不是恨,如果一个教师怀着恶意去对学生实行惩戒,那必然带来恶劣的后果,教师惩戒学生的目的必须是出去教育学生的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的发展,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时候,不仅教师需要处于教育的目的,同时教育中的其他主题也需要其他主体认识到这一点,学生必须明白教师之所以行使其惩戒权,是为了促使学生更好的发展,这样学生就不会产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学生家长也需要明白,教师适度的惩戒孩子是为了孩子的发展;这样也能得到家长对教师的支持。
其次,适度原则,在实施教师的惩戒权时,必须要坚持适度原则,如果惩罚过分就容易变为单纯的体罚学生,而不是教育学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施行惩戒,对于惩戒方式、惩戒地点、惩戒的场合、惩戒强度都需要仔细的反复考量,因为如果惩戒措施不合适,不仅但不到教育效果,反而会带来一系列恶果。譬如:对于自尊心极强的学生,就不能当众的严厉批评或者当众惩罚;对于稍微有点调皮的孩子,可以适度的在半公开的场合进行惩戒教育。总而言之,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必须慎重,不然过犹不及。
第三,公平合理,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必须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必须有自己的原则,不能因为外界因素而改变,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原因而肆意的惩戒学生,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相对教师属于弱势群体,教师在此时就必须做到合理公正,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力。也只有做到公平合理,才能让受惩戒学生心服口服,才能达到教育效果。
教师公平合理的行使惩戒权,也对我们的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要求,《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只是禁止体罚学生,但是没有保障教师的惩戒权,更没有对教师惩戒学生出台相关标准,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曾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但是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健全,只有相关的法律健全,才能保护同时保护教师的惩戒权和学生的生命安全权等权益。
5. 小结:教育需要合理的惩戒而不是滥用的体罚
在面对教育中的犯错误的孩子时,我们教育需要的是合理的惩戒而不是滥用的体罚,合理的惩戒能够让学生更加身心健康的发展,可以促使学生改正恶习,而滥用的体罚会使学生产生对立情绪,也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发展,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在出于爱一个孩子去对其进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教师必须秉承着高度的责任感去面对对学生的每一次惩戒。只有如此,才配得上夸美纽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的称号。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博伊德,金合著 西方教育史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5年第59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129
[3]曾庆芳, 李戬. 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综述[J].当代教育论坛,2009,(11)18-19
[4]朱新民. 体罚的危害和防治[J].江苏教育研究(理论版).2008(3)59
[5]曾庆芳, 李戬. 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综述[J].当代教育论坛,2009,(11)18-19
[6]曾庆芳, 李戬. 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综述[J].当代教育论坛,2009,(11)18-19
[7]《论语. 为政》
[8]《学记》
[9]朱永新 中国教育思想史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上海 2011
[10]英 沛西. 能著 王承绪 赵端瑛译 教育原理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4 21
[11]高时良 学记研究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5 117
[12]曹辉著 教师惩戒权研究 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3.4 87 [13]李尚明. 新旧行为主义论“惩罚”[J]安康学院学报.2007,19(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