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于我国保险行业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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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于我国保险行业产生的影响 作者:徐丹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05期
摘要:2011年“营改增”的方案开始下发,到2012年开始“营改增”的试点直至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这是自1994年以来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深入的改革。金融保险业作为2016年试点以来新纳入的行业,由原来征收营业税而变为征收增值税,势必对保险行业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分析“营改增”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并由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行业;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F8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1 “营改增”是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主要是为了解决之前征税过程中的重复征税的弊端。金融保险业首次加入“营改增”的范围,在税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改征增值税的金融保险在今后的经营方式、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将发生变化。如何让完成“营改增”初期的顺利过渡,也是各险企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税收征管实践的需要
我国之前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对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营业额按一定比例征收营业税;对于以商品的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按一定比例征收增值税。保险业的经营过程中将商品和服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两者的比例越来越不清晰,而商品和服务分别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随着保险行业的日益发展,对税收征管部门征管带来实践上的困难。
(二)避免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链条”的需要
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也是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必然要求。保险业在此之前缴纳营业税,而保险行业从事保险产品的开发、销售、售后服务,是集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生产性服务行业。在保险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其购进的纳入增值税纳税项目的物品,其缴纳的增值税是无法抵扣的。长此以往,险企的税收负担将会不断加重,不利于保险企业的长足发展;“营改增”从另一方面使增值税的征收“链条”更加完善,利于增值税更好的为国家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
(三)国际税制改革的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