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01-06
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摘要: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于出借机动车交通事
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同乘人在特殊情况下
是否可以解释为第49条中的“使用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
意在通过案例分析引出同乘人作为赔偿主体的问题,提出利益共同
体说加以进一步论证说明其作为赔偿主体的可能性。
关键词:同乘人;赔偿主体;共同利益体
一、出借机动车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的提出
亲友、同事之间因一时之需借用车辆的事常有发生,然而出借的
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承担就显得很重
要。在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
赔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还会出现另一种特殊情况:五个人利用
周末时间一同自驾出游,a借的车,但并没有向车的所有人说明和
其他人共同使用出行,并请朋友b开车,还有其他三个乘坐人一同
坐车出行,在途中发生了车祸,无人员伤亡,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由此车人承担责任向其他车辆赔偿,因而产生了损失费用,这个
费用应由谁分担?除借车人a和司机b外其他乘坐人是否也应作为
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本案中可能的责任人范围第一顺序是机动车所有人、第二顺序
是使用人、第三顺序是非借用人的驾驶人、第四顺序是同乘人。《侵
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对于责任主体法律只规定到第二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