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教学仪器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管理制度
一、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是确保实验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满足素质教育及社会服务的需要。学校领导必须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指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监管措施。
二、学校对上级调拨或学校自购的教学仪器(含标本、模型、药品、挂图等,)必须及时验收入库、做帐。做到实验室有明细帐,学校财务有总帐。明细帐应包括仪器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和金额,还要随时登记每件仪器的进出时间、来源、去向、凭证号码、顺序编号和存放位置。仪器编号应和国家标准化学校仪器配备目录一致。总帐要求准确记载全校每种仪器的数量、金额,每大类仪器的金额和全校仪器总金额,还要反映出每年的变化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三、仪器应有专室存放,并科学地摆放在仪器柜中,做到陈列整齐、取用方便、科学合理。柜外应标明仪器类别、编号、名称和数量。组合仪器要单箱保管,以防配件散失。
四、化学药品应和其它仪器分室保管。剧毒及危险药品应按不同性能进行专门管理,妥善放在专库、专柜中,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严格领用登记手续,严格控制发放量,剩余部分应及时收回。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报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仪器室应保持整齐清洁,通风干燥,有排污染设施。做到八防(防火、防盗、防潮、防腐、防尘、防毒、防冻、防震)。
六、做实验所需教学仪器,必须提前通知实验教师做好准备。要及时办理借用、归还手续。实验教师收归还仪器时,发现遗失或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或赔偿)。
七、对确属不能修复的教学仪器报损,必须严格履行报损手续。低值易耗品需经校长批准方可报损;价值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内的教学仪器,经学校领导同意,报市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报损;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教学仪器,需由学校、市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报损,过期报废药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药品及时科学处理。
八、教学仪器仅供本校教学使用,不得借与外单位和非教学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方可借出,归还时如发现损坏,应视具体情况照价赔偿。
九、实验室要建立档案。对各种文件,如实验室操作规程、产品说明、线路、图纸、化学配方、配备标准等要分类编号,妥善保存。
十、学期结束,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教学仪器清查盘点工作,并向学校报告盘点结果。对需要维修、保养的仪器、应采取措施及时维修保养。实验室工作人员如有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学校领导须在场,按帐点物,逐件交接。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严禁进行其它活动,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鹤岗市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
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