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构成
浅析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构成
( 2013学年《职业伦理道德》论文)
年 级 2011级
专 业 法律硕士
课程名称 职业伦理道德
学生姓名 葛小玲
学 号 指导老师 危文高
2013年5月6日
浅析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构成
[摘要]检察官职业伦理有别于其他法律职业伦理。我国虽然已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存在这些问题既有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因素。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必须提高检察官准入门槛,建立职业保障机制;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建立有效的惩戒制度;理清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法律的界限。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构成
一、 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述
检察官作为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司法人员,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治尊严的重要职责,具有特殊的职业伦理要求。检察官职业伦理是关于检察权的权力约束与保障机制,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实质上是加强检察权伦理建设,这是政治文明发展中的应有之义。
通常认为司法“职业道德”的概念比司法“职业伦理”在内涵上要广泛。前者包括法律人的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
检察官职业伦理不同于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伦理是对全体检察官的共同道德要求,是通过外在的规则指引的他律机制;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主要依靠个人内心信念约束的自律机制。检察官职业伦理构成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底线,是对检察官普遍的、一般的、最低的道德要求,是检察官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本文论及的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指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检察官在执业中养成的司法伦理观念和基于这些观念形成的职业习惯。与其他的法律职业伦理相比,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更大的责任性、更特殊的示范性、更大的强制性。
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个人道德紧密相连,我们要建立的不仅仅是检察工作中的职业伦理本身,更应该着重于检察官个人的全部道德。实际上,不重视个人道德,只强调遵守职业伦理的二元化做法是自欺欺人的,私人的道德责任始终
是如影随形般地与整个职业伦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就是要实现整个职业伦理与检察官个人道德的有机统一。伦理是自律,虽然是慢工,但却是根本。检察官职业伦理就是适应检察工作要求而产生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它包括职业信仰、职业情感、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良心、职业作风等多方面的内容。
我国的检察制度起步较晚。建国后,我国虽然建立了检察官制度,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检察官职业伦理未提到议事日程日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颁布,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构建确立了新的基调。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阐明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成
(一)对《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评价
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做出了规定,其中不仅包括“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重”,还包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个方面,笔者认为,“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重”这些道德规范明显属于个人伦理的范畴,是属于“愿望道德”的范围,是社会对个人在道德上的较高要求,而并未紧扣检察官的职业角色定位。而后四个方面中“清廉”是每个公务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也非属于检察官独特的职业道德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检察官既属于生活的个体,也是职业活动的个体,其扮演着双重角色,其在生活中应受个人伦理和社会伦理的约束,且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修养将有利于检察工作。但作为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必须与个人伦理相区分,将“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重”等这类内容归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范畴中,忽略了职业伦理与其他伦理的界限。从宪政的角度出发,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首先必须承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将权力赋予国家,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而检察官代表国家参与诉讼活动,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在限制权力、防止腐败、监督法律执行中都堪当重任。而这个具有使命感的群体不仅需要
制度的规范,更重要的是来自内心的自律。因此,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应当包括忠诚、公正、严明、效率四个部分。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之构成
1.忠诚
检察官的思维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能听从感情,检察官拥有情感并捍卫情感,但这需要在法律规则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检察官承担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法律监督职责,首先,检察官应当具有强烈的内心自律感,在主观上确立“检察为民”的信念,忠于检察事业。其次,在行为上应当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毕生职责。
2.公正
“公正”是指“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检察官处于查办司法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前线,不仅自身需要严格依法办事,还要监督其他司法、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律。因此,检察官必须做到客观求实,不偏不倚,不受到任何环境的干扰,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上,公正包括三个层面,即“客观”、“中立”、“独立”。
首先,“客观”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应当秉承客观的立场,从犯罪的客观事实出发,不仅要搜集对受害入有利的证据,保护其合法权益,还必须兼顾对被追诉者有利的证据,做到客观公正,不能基于个人的喜好憎恶而忽略对被追诉者有利的证据,更不能剥夺或者限制其辩护权。
其次,检察官身为司法官,为公平公正的维护者,应该以中立的身份处理案件,不偏不倚。因此,检察官应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于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依职权予以回避。
第三,独立,即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责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舆论重重的情况下,应当顶住
各方的压力,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3.严明
“严明”是指“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检察官应当以刚正不阿的决心执行和监督法律,排除一切干扰,要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以此维护和加强民众对检察官队伍的信任。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认识到法律的威严,进而信任法律,以法律维护社会公正。
4.效率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社会矛盾激发,各类案件也在不断的增长。因此。检察官在保持高水准的公平的同时,还应当以合理的效率来处理各类事件。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我国现行法律对案件的侦查、起诉的时间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未对时间加以重视,有些案件能拖则拖,这样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引发其他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公平与效率是并存的,检察官应以较高的效率处理各类事件,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权威。
三、 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观念落后
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忽视,理论研究滞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培养更多的是以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出现,是上级领导下级的教育活动。总体上,还存在着“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过于依赖于党的思想工作和外在的行政监督,忽视了检察官职业群体的自律和职业良心,很难达到启发思想、提高认识的效果。
(二)缺乏切实有效的司法独立保障机制
我国法律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整体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而不是检察官个人独立。但这种整体独立性尚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地方党委的影
响;二是经费的不足且受地方政府的控制。此外,检察官行使职权也受到内部制约,主要来自于本院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现代各国普遍确立“检察一体化”原则,即全体检察官在法律上被看成是同一个人,检察官的活动在全国作为一个整体活动,检察机关具有不可分性质。但检察活动是非常主观性的行为,检察官在执法中需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作出公正、理性的决定。
(三)检察官职业化程度低下
在我国,检察官长期被混同为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调其行政性,忽视其技术性和专业性。检察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职业共同体,缺乏共同的文化背景和职业认同感,其职业伦理也尚处于形成阶段。现有的检察官来源复杂,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的教育和培训,工资福利待遇与普通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形成检察官职业大众化的现状。检察官受职业伦理的约束不明显,更多的是受到大众伦理的调控。
有学者指出俄罗斯司法改革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制度不独立会导致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就不可能有审判公正,审判不公正需要社会和来自行政权和立法权方面对司法权力的监督,而过多的监督会失去司法独立,不独立又会使制度改革目标落空,从而无法铲除腐败。司法不独立和检察官职业化程度低是检察官腐败的主要根源。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独立,只有检察官的地位和待遇得到保障,才能提高准入门槛吸收社会精英,才能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及职业伦理水平,才能有效地减少司法腐败。
四、 当代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设想
(一)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相对于法治发展成熟的国家,我国检察官任职门槛低,突出表现在司法实践经验及任职年限上差距太大。为弥补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不足,我国应加强检察官任职前的职业培训。在各地检察官学院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规定通过司法考试拟进入检察系统的人员,必须要参加专门的检察官职业培训。培训后经过一定年限(笔者认为需要两年)的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并通过全国统一的检
察官资格考试,才有资格被任命为检察官。
美国学者普郎克认为,司法独立乃是指“制度性的独立”,即需要靠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实。他认为,这些制度应包括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终身制和退休制、固定和充足的收入、任职资格的要求、有限的司法豁免。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从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这两方面建立我国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1.在身份保障上建立检察官终身制
我国检察官既没有实行终身制,也没有任期规定,这种任命方式不利于保障检察官的地位。笔者认为,应通过修改《检察官法》,确立检察官终身制。实行终身制有利于排除地方干扰,保证检察官身份荣誉地位,不必担心无故免职的威胁,敢于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2.在经济保障上建立高薪养廉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检察官提供了经济保障,实行高薪养廉。美国在检察官的工资方面强调,检察官的报酬应与其负担的重大职责相称,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检察官的收入应比得上执业律师。
有学者对高薪养廉质疑,认为高薪与检察官廉洁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的,低薪的检察官也可以是廉洁的。诚然高薪与廉洁并非存在必然的关系,高薪只是促进廉洁的手段之一,但我们不能否认高薪对促进廉洁的作用。其有效性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检察官自身道德素质、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可等因素的制约。笔者认为,我国要建立检察官高薪制,必须提高检察官准入门槛,使其成为真正的社会精英。
(二)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
1.在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笔者建议教育部在法学本科教学培养计划中,将法律职业伦理列入必修的专业核心课程中。在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讲解、问题讨论、模拟法庭、邀请实践部门嘉宾开设讲座等灵活多变的方式进行。美国法学院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学与改革的一种趋势,值得我们借鉴。
2.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制度
我国必须要建立规范、科学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培训制度。由国家财政保证经费支出,各地检察官学院担任主要的培训任务,定期组织当地检察官进行职业伦理教育。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惩戒制度
我国应建立尺度合适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赋予当事人、人民群众及媒体适当的监督权,规定举报的受理程序,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此外,我国应设置专门的惩戒机构,并规定详细的惩戒程序和惩戒方式。并允许检察官参与惩戒质询过程,赋予检察官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及请求复核的权利。
当前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中,人们过多强调制度构建的重要性,忽略了检察官自律和自身的职业良心,忽视检察官职业荣誉和文化素质的培养。通过检察官个体的体会和领悟,提高检察官职业伦理意识,锻炼其道德情感、道德意志,是推动我国法治进步,完善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 孙笑侠等著. 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8.
[2] 李卫平.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几个问题.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5).
[3]
2002:416.
[4]
[5]
[6]
[7]
[8]
张智辉,杨诚. 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王新清.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出版社,2007:151. 王志华.俄罗斯法官道德规范评析. 法律适用,2006(7). 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1. 李本森. 法律职业伦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缪斌.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求索,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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