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摘要: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伴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化大生产而兴起。由于高度危险作业自身的特殊性,其产生的侵权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不同。本文通过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的简单探讨,希望能对今后建立成套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度危险作业 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19世纪以来,伴随着欧洲产业革命的发展、新技术的投入、生产方式的改进,一系列的高度危险作业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风险。高度危险作业者在极其慎重的态度下进行操作、管理和经营,仍然难以很好地控制事故的发生,给人们身体、财产造成损害。为了解决这类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们对其加以了特别关注。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企业法》开创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立法先河,为之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了依据。
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何谓“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法》并未解释说明。《民法通则》第123条则说明,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这里所说的“作业”应当作合理的扩张解释,既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周围环境”则是指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出于该危险作业及其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不少学者作出定义:“高危作业,是在人类现有技术所允许的条件下,即使予以必要的注意或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事业。”“高危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的操作活动。”笔者比较同意最后一种定义。从其特征来说,高度危险作业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合法性。高度危险作业本身必须正当、合法,至少不应该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第二,高度危险性。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性变位现实损害的机率很大,超出了一个正常人的基本防范意识,并且这种损害一旦发生,将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第三,损害的难以控制性。即在人类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即使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也无法避免损害。而第三种定义较好地概括了其特征。
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通说认为,我国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观点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