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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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作者:冯静雯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3期
【摘 要】我国刑法中所研究的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现状或某种具体的因素,行为人有不实行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近百年的历程。该理论在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刑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期待可能性这一理论不仅使用越来越频繁,更与立法密切相关,对此,我国的一些刑法专家及学者对此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意义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系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期待可能性指的是根据具体因素,有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而不去实施违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观点是,如果行为人被期待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那么,就不应该非难行为人的行为,该行为人自然不应当视为违法。
1897年3月23日,随着德国法院对“癖马案”的判决,期待可能性理论也随之产生。“癖马案”的具体内容为:1895年,被告人在经营马车出租业务的一家公司上班,职务为车夫。在被告人驾驶马车期间,驾驭的是双辔的马车,两个马中有一匹马时常用尾巴缠绕缰绳,用力压低缰绳而行。雇主与被告人对此都知晓。某日,被告人驾驶该马行驶在某街头,忽然该马用尾巴用力下压缰绳,被告人试图拉住缰绳以此来制御该马,但由于马的力量太大,马继续向前奔跑,导致路人被撞伤。检察官将马夫以过失伤害罪提起了公诉,原判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向德国帝国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驳回上诉,驳回理由是:我们不能够期待该被告人去违反雇主的命令、牺牲自己的职业利益而拒绝驾驶该马,因此,被告人无过失,不具备责任。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刑法的结构是主客观相统一,期待可能性是我国借鉴、吸收国外的理论,我们在运用的同时,将期该理论置于我国刑法理论中何种地位和位置呢,法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绝大多数的学者认为,期待可能性应当放到责任论中,继而进一步的进行研究。此种说法的根据是由于我国“罪、责、刑”的刑法理论,它在反映刑事责任本质的同时,也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做出的合理的选择。
介于责任论的观点中,例外要素说被大多数人所认同,也就是说,过失、故意、责任能力是责任的原则性要素,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例外性要素,是一种特殊的责任阻却事由。一般的自然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都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所以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要证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