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宿州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
05-10
2014年安徽省宿州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2013年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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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人均收入及法定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低于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实际标准的,经权利人举证证明,按高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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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年限”的,权利人主张且确有必要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除了以上项目之外还有: 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金额 = 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损失不支持)
4、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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