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207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Q/GYF
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G-GYF-20207-2012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012-10-31发布 2012-10-31实施
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G-GYF-20207 -2012
前 言
为了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结合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贵州省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乔清、韦 乾 审核人: 张 健 签发人: 张 健
本标准自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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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企业年金的实施和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集体合同规定》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 3 术语及定义
无 4 内容
4.1 建立年金制度的原则
4.1.1 保障性、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预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4.1.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员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4.1.2 兼顾国家、企业和员工利益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企业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得加重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兼顾员工退休生活水平。 4.1.3 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内容合法、程序规范。 4.1.4 集体协商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通过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以投票方式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4.1.5 高度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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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及比例内,根据合理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减少投资风险,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 4.1.6 适时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以及公司的发展,适时调整本实施细则。 4.2 参加人员范围及其权利、义务 4.2.1 参加人范围:
a) 参加年金人员范围为复烤公司试用期满、签订一年期(不含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
b) 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员工不参加本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行员工自愿申请加入原则。符合参加条件的本企业员工应填写申请表,经单位签章确认。
4.2.2 参加人的义务
a) 授权单位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年金费用; b) 授权单位对个人年金账户资金进行管理;
c) 承诺在未达到年金支付所规定的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d) 其他。 4.2.3 参加人的权利:
a) 在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b) 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c) 参加人可以退出企业年金。
4.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人必须退出本年金:
a) 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的; b) 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c) 未经单位批准自动离职的; d) 其他情形。 4.2.5 退出程序
本人退出年金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办理有关手续。 4.3 资金来源、缴费
4.3.1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缴费。
a) 企业缴费比例按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简称“缴费基数”)的8.33%缴纳。 b) 员工缴费比例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收
入中代扣代缴。
4.3.2 企业年金缴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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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企业缴费按照“两个阶段、两个部分”分配:
a) 在第一缴费阶段(2008-2018年),企业缴费分为两部分:
1) 按工资进行分配:可每月分配,划入个人账户,分配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63%; 2) 延迟分配:将剩余缴费(0.7%)分配至企业公共账户;
b) 在第二缴费阶段(2019年及以后),企业缴费分为:按工资进行分配:可每月分配,划入
个人账户,分配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33%;
4.3.4 缴费时间与划拨方式:
企业缴费时间为每月月底,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和个人缴费由企业于每月月底足额交至年金账户。 4.4 账户管理、归属
4.4.1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4.4.2 账户管理
a) 账户的开立由账户管理人设立个人账户、企业公共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 b) 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账户日常维护和更新。 c) 账户的注销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
d) 各公司原自行建立企业年金的相关帐户,归并入本企业年金相关帐户,进行统一管理,单
位帐户的资金存量转入本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帐户,个人帐户的资金存量转入本企业年金方案的个人帐户。(省局有则写,无则不写)
4.4.3 年金基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a) 个人缴费; b) 单位缴费; c) 投资收益。 4.4.4 企业年金收益分配
公司企业年金按照份额法进行收益分配,即根据每期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率分别计入4.4.2规定的各类账户。
4.4.5 工作单位变化的年金关系处理
a) 员工在系统内不同企业间变动时,各企业已建立年金的情况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
全额随同转移;且在计算归属比例时,服务年限可合并计算。
b) 员工在系统内不同单位间变动时,从未建立年金单位调入已建立年金单位的,按照已建立
年金单位的年金方案执行。
c) 系统外调入系统内的处理办法:调入前本人有企业年金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进
行转移;本人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按新就业单位进行企业年金管理。 d) 其他情况另行处理。 4.4.6 归属办法
a) 员工调出系统外的处理。员工调出系统外,如新就业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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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转移,转移办法为: 1) 员工个人缴费的储存额全部转移;
2) 员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划入额,根据其本人在本系统工作年限,按下列比例归属个人,
未归属部分划回企业公共账户。具体办法如下:
工作年限 2年(不含)以内 2年(含)至 3年 3 年(含)至 4年 4年(含)至 5年 5 年(含)至 6 年 6 年(含)以上
归属比例 0 % 20 % 40 % 60 % 80 % 80 %
b) 员工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不再受雇本单位的,公司员工的个人
账户企业缴费及其收益收回企业公共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可保留在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并从个人账户扣缴账户管理费。重新就业且新单位建立年金方案的,员工可办理转移手续,其员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随同转移。
c) 员工升学、参军、失业、自动离职等情形或员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
已完全归属个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并从个人账户扣缴账户管理费。同时,停止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
4.5 企业年金支付
4.5.1 企业年金的计发、支付条件与支付方式
a)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的;采取一次性
领取或分期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后身故的,其年金个人账户中尚未领取的余额,由该员工的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未指定受益人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b) 出境定居的,其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c) 员工在退休前去世,其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d) 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个人账户予以注销; e) 其他情况另行处理。 4.6 中止、终止缴费条件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中止缴费:
a) 省公司整体发生经营性亏损;
b) 企业因经营性亏损被兼并、解散、破产等;
c) 本企业有过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d) 其他情况。
4.6.2 参加本实施细则员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中止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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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五个工作日以上的;
b) 离开工作岗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的;(不包含企业内退人员、病退人员) c) 因违规、违纪且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并在处分期间的; d) 其他情况。
4.6.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单位和个人终止缴费:
a)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b) 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的; c) 员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d) 其他情况。
4.7 企业年金组织、管理、实施
4.7.1 本实施细则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从2009年1月1日实施。
4.7.2 复烤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年金办公室,同时处理复烤公司的相关年金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代拟复烤公司方案实施细则,并可适时提出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建议;提出对单位供款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审议年度单位供款及分配方案;检查和评估上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议奖励缴费的分配。
4.7.3 企业年金分配方案的修改、有关分配系数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8 附 则
4.8.1 本实施细则在履行和实施中与员工发生争议时,由企业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8.2 本实施细则有半数以上员工提议修改或省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关键条款进行了修改,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改本实施细则意见,并提交单位员工(代表)大会审议。 4.8.3 省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时,本实施细则自然终止实施。 4.8.4 本实施细则由本企业年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4.8.5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4.8.6 本制度经公司审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