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关于电力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关于电力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化电力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电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特制定电力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电力项目资本金的定义
电力项目资本金,是指在电力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方按协议投资比例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电力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电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及以上,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计算资本金数额的总投资,是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二、国家电力公司用于电力项目的资本金来源
1.公司税后收益;
2.折旧;
3.中央电力建设基金;
4.三峡输变电建设基金;
5.卖用电权资金;
6.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7.银行提供的股本贷款(软贷款);
8.经国家批准发行的长期债券;
9.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项目资本金投向原则
1.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项目必须有市场,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兼顾公司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长期效益与近期效益。
2.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有利于电力结构调整,有利于实现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3.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电源项目的投资,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参与投资的项目一般应做到控股。
4.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投资可以适当用于有良好经济效益、有利于分流企业富余人员、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有利于电力发展的多种经营项目。
四、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项目资本金使用范围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电力项目资本金的投资顺序为:国家电网项目;有利于电网经济稳定运行的调峰、调频骨干电源项目;老电厂技术改造项目;一般电源项目主要是环保、节能效益明显的电源项目。
1.国家电力公司主要投资全国电网联网工程、跨区域送电的大型发电厂及其输变电工程和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2.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投资本区域骨干电网工程、跨省送电的发电工程及其输变电工程和必要的调峰、调频及骨干电厂。
3.省(区、市)电力公司主要投资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电网工程、电源工程及老电厂技术改造。
五、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1.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国家电力公司计划投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电力发展五年计划,提交总经理会议审查通过。
2.国家电力公司的直接投资项目,由计划投资部门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发展五年计划中初选项目,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提出报告并组织评审后提交总经理会议讨论决策。经总经理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在国家电力公司内立项。
3.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投资项目,由该公司计划投资部门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发展五年计划中初选项目,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提出报告并组织评审后提交该公司总经理会议(或其公司决策层会议)讨论决策。经总经理会议(或其公司决策层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在该公司内立项。
4.在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内立项的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新开工报告,须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集团内省(区、市)电力公司投资项目,需先经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