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我是一建筑公司负责人。2003年5月,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企业将其办公楼工程承包给我公司施工。2004年7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企业使用。由于甲企业拖欠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甲企业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均认可,但却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承担利息。请问:甲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利息?利息应如何计算?
杨律师认为:对于拖欠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以及记付利息的标准和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其次,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刘先生的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虽然双方对付款时间及利息没有约定,甲企业依法亦应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甲企业关于其不应承担利息的理由于法无据,相信人民法院不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