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学论文
[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专业:[法学双学位]
学生姓名:学生学号: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4年3月27日
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完整实用;
引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一直以来,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每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都具有各自的局限。原因与结果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从中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因果关系即为其中之一。
一、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述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与内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普遍因果关系的一部分,是普遍因果关系在刑法领域的内容。普遍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是适用的。在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先分析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危害行为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危害结果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结果。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有通说地位的观点是高铭暄教授所主张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一是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
1系进行判断。无论人们对于作为原因的行为是否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都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承认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具有两个实际意义:①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某一危害结果的原因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换言之,行为人是否预想到自己的行为能够导致该种危害结果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发生任何影响。例如,甲与乙发生争吵,甲推了乙一把,乙倒地头撞在石头上死亡,此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们主观想法的影响。②行为人的行为与某一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有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最终让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存在因果关系外,还必须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是主观上有罪过(故意或过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主观方面的条件。例如,在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的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二是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行为中寻找原因。但是因果关系并非只是上述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认定因果关系还需要考察其他特征。
1 引自《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何全民,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三是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
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无数的因果链条。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四是内容的特定性。 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发展过程。但在不少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由于这种学说导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过窄,后来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近年来,又出现了国外审判实践中长期采用的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总的来看,必然因果关系说已经丧失其通说地位,但偶然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究竟是什么关系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从偶然因果关系说的论点来看,该说与条件说似乎没有实质性区别。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人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三、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但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
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
其次,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
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是什么性质,在刑法上属于何种类型,这不是因果关系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行为与结果的性质。
另一方面,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何全民《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2】 曲新久《刑法学(第四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页
【3】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4】 朱红艳 李彬 《浅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几个问题》[J]武汉大学法学院。
【5】 高铭暄 《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