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松原市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
09生科1班
赵春苗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事业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但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应当改进提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将法律援助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新时期我们应当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现状
松原市幅员面积2.2万平方公里,下辖13个街道,78个乡镇,96个社区,1140个行政村,总人口280万。全市有城镇低保人口5.9万人,农村贫困人口10.7万人,残疾人20.3万人,未成年人70万人,老年人27.5万人,农民工62.7万人,妇女140万人。这些人口构成了弱势群体,也是潜在的受援对象,与我市法律援助资源的比例极不协调。
(一)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力资源情况
1、专门机构和人员。全市自1998年至2000年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6家。市法律援助中心1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5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101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6家法律援助机构中,全部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援助中心1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23人,实有34人,其中具有律师资格13人,占总人数的38.2%,承担了全地区64%的法律援助案件。法援人员中,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21人,其
他学历11人,其中法律专业学历28人,占总人数的82.4%。
专门机构总体设置合理,就承担法援案件比例看,人员偏少,尤其是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比例偏低,限制了对刑事案件和一些特殊案件的援助力度,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2、协助机构和人员
⑴律师事务所。全市现有律师事务所17家,具有律师资格93人(不含公职律师),承担了全地区2.4%的法律援助案件。
⑵法律服务所。全市现有法律服务所41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129人,承担了全地区27.2%的法律援助案件。
⑶社会援助。全市现有社会援助工作站101家,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94家,依托妇联设立2家,依托老龄委设立2家,依托残联设立3家,未设立专门工作人员,亦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⑷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全市现有志愿者67人,承担了全地区6.4%的法律援助案件。 协助机构总体呈现出机构设置不均衡,人员分配不均衡和办理案件不均衡的特点,比如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具有律师资格人数的85%,却只承担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社会援助工作站虽已经设立,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今尚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近两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2008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1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27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3件,非诉事项1件;受援人员397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2460件,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87次,接受宣传群众约15.1万人。
2009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15件,与上年相比增长1.6倍,已经超过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值,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06件,同比下降52个百分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56件,同比增长4.2倍;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件、非诉事项1件,与去年基本持平;受援人员961
人次,同比增长1.4倍;受理法律援助咨询2139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25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10万人次。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正逐步开展起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形式上都有了新突破。
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申请,占案件总数的68.6%,指定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较为理想,胜诉率为90.4%,挽回经济损失和取得利益114.2万元。受援对象集中在农民、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上,农民受援比例占援助对象的一半以上。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36.4%;民事案件类型依次占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比例为48.1%;行政案件比例极小;执行案件尚未进入我市法律援助范畴。
(三)经费保障情况
从我市法律援助经费收入看,经费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业务经费占总收入的25.7%,主要来自于中央、省级转移支付。2009年,我市各级财政开始拨付部分业务经费,占业务经费收入的22.2%,可见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始逐渐重视起来。从支出情况看,业务经费利用率为90.4%,没有将经费完全利用起来。其中办案补贴占业务经费支出的52.1%,刑事和民事案件补贴分别占48.7%和50.6%,在其他类型案件上几乎没有开展援助工作,年人均办案补贴为3160元;用于宣传和培训的费用占业务经费支出的25.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效果的标准是“社会认知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城市为35%左右,而农村仅为10%左右。弱势群体和社会层面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较低,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困难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干什么的,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也是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去哪里请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
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认可程度也不高,甚至个别人认为“不花钱的律师不办事”。宣传力度较弱,对社会宣传的定位、平台、载体、内容、频率、强度、形式、新颖性研究不够。还有只对群众、基层和社会宣传,忽略了对领导和政府机关的宣传,领导层面的重视、支持不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力量不足。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仅有13人,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律师的85%,却只承担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承办了33.6%的案件,但由于其不具备律师资格,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援助工作站没有专业人员,工作迟迟没有开展起来。全市法律援助人员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的比例为1:1434,供需矛盾突出,不能做到应援尽援。还有,现有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调查中有反映个别律师承办的刑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特别是由公诉人出庭,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个别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草草阅卷,准备不充分,辩护质量不高。还有个别律师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愿承担法律援助案件。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较窄。一是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因此,民事案件中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行政案件中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很难获得有效地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由于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尚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的“夹心阶层”拒之门外。还有松原市现有民营企业4260户,个体工商户8.2万户,在经济形势风起云涌的今天,同样需要法律的援助和支持,在可能情况下,我们应将这部分群体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四)法律援助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只是律师的义务,与己无关。同时由于信息沟通机制的欠缺,使很多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群失去了机会。因此,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我市获得法律援助经费渠道相对单一。援助经费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市同级财政预算,上级拨款。而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我市至今尚没有法律援助基金会。目前,公职律师办理一起法援案件的补贴为100元,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300元,与有偿收费案件相比相差悬殊。援助经费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的积极性。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城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一项惠民便民的制度。
(二)整合和发掘法律援助资源,缓解需求矛盾。一是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设立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使其成为专职机构的重要补充。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编制,或者理顺现有编制,通过内部调剂,选调优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三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保证每名律师都能完成规定的年度法律援助任
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注册的必要条件。可以尝试在律师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律师业务专长和主要执业区域,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四是大力发展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教育科研工作者、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法律专业学生成为法律援助志愿人员,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五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三)畅通法律援助工作渠道,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公、检、法、司、仲裁、劳动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畅通工作渠道,使各个机关形成合力。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将法律援助触角延伸到基层,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在协调机制的建立上,市法院已经先行一步,与市司法局共同在全市两级法院建立了司法援助工作室,把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延伸至法院,由法院提供办公场所,司法局选派律师实行值班制,法援工作室日常工作由立案庭协调,从法院受案的环节开始,当事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能在最快的时间和最方便的条件下及时提供,以期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同时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法律援助工作,司法援助工作室兼调解工作室,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成本,同时又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援助范围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们应当以落实中政委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能动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拓展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民事、行政案件的援助力度,尝试在执行案件中引进援助制度。同时围绕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对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要积极介入,主动服务,依法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积极开拓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为法律援助提供保障。实践中,不少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还在为政府依法行政、招商引资、综合治理、普法宣传等工作付出着,因此,无论从法律援助工作本身需要考虑,还是从地方工作大局出发,地方财政都有必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同时更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捐献机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行会及个人捐赠和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