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杭州龙翔服饰城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评析
摘 要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社会对于商标的保护也愈发重视,市场作为商贸集合体,其管理者对市场内发生的商标侵权究竟是否需要负责,如需负责又应当如何负责成为当前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杭州龙翔服饰城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的相关案情,总结归纳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最终得出一般市场管理主体商标间接侵权注意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类型。 关键词 商标侵权 注意义务 责任承担 作者简介:章�P炅,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55-02 一、案情介绍 杭州龙翔服饰城系杭州龙翔服饰城有限公司、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创办(两家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以下统称龙翔服饰城),龙翔服饰城与承租的商户在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如商户从事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或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情况的,杭龙翔服饰城有权收回营业房(摊位)。 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威登)系本案所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委托其代理律师前往龙翔服饰城,在服饰城内通过购买到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的商品,之后路易威登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向龙翔服饰城邮寄了《警告函》,要求龙翔服饰城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内的售假行为。龙翔服饰城收到此警告函后即举行了相关会议,要求商户不能售假并保证不再出现此类情况。 之后,路易威登再次在龙翔服饰城购买到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的产品。路易威登公司认为,其公司两次在龙翔服饰城多个商铺购买到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龙翔服饰城作为涉案市场的创办者和管理者,怠于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和监督责任,主观上有严重过错,为商户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于2012年4月28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龙翔服饰城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路易威登第三次委托律师事务所前往龙翔服饰城,在相关公证人元的监督下依然购买到了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的商品。在三次公正购买的过程中,0027号商铺连续三次都存在售假的情况,而1251号商铺则是在第二次以及第三次公正购买的过程中存在售假。 二、审理过程 (一)一审法院意见、判决 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是:龙翔服饰城是否实施了间接侵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龙翔服饰城不构成侵权。首先,龙翔服饰城尽到了管理义务。前后两次取证售假的商铺均不相同,说明龙翔服饰城的管理工作是有效的。其次,龙翔服饰城不存在故意纵容侵权。龙翔服饰城在收到第一封函件后两天就召开会议,要求售假商铺不再售假,因此龙翔服饰城是以积极的方式去制止侵权的发生,而非以消极的方式去帮助侵权。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路易威登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意见、判决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即龙翔服饰城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龙翔服饰城构成帮助侵权。理由如下: 首先,龙翔服饰城负有制止商标侵权的义务。其义务来源于租赁合同以及杭州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保护路易威登等国际知名品牌的相关通知。 其次,龙翔服饰城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龙翔服饰城作为市场管理者,针对已有公证书等确切证据证实的部分商户侵害路易威登商标专用权的具体侵权行为,龙翔服饰城仅仅采取宣传、告知等一般管理手段并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延续。尤其是在龙翔服饰城收到了第二次以及第三次律师函件后,龙翔服饰城并未进一步采取措施对此类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在三次公正购买的过程中,0027号商铺连续三次都存在售假的情况,而1251号商铺则是在第二次以及第三次公正购买的过程中存在售假。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龙翔服饰城停止侵权,并赔偿路易威登五万元损失。 三、案件评析 路易威登诉龙翔服饰城的案子中,争议焦点在于龙翔服饰城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关键在于龙翔服饰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如果构成间接侵权,那么龙翔公司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笔者将就本案中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展开具体论述。 (一)注意义务 对于注意义务的解释,学界主流观点是这样解释:“是为了避免造成某种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在侵权法中,行为人不会因为疏忽而承担责任,除非这种行为违反了应对被害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主体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自身行为可能对其他行为主体造成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在内的损失,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行为主体负担注意义务。综上,市场管理者对其旗下经营的商户负有注意义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场管理者责任纪要》,将市场管理者注意义务的类型整理、归纳如下: 第一,事前审查义务――市场内经营者进入前的审查义务。市场管理者应适时审查市场内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诚信记录以及违法记录等情况,并合理整理归档。 第二,事中巡查义务――市场管理者需对市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以及不定期的巡查,尽自身最大可能的预防或发现市场内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此基础上采取必要措施适时阻止。 第三,事后审查义务――市场管理者应当在确知市场内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之下,及时阻止侵害行为,并防止损失侵害结果继续扩大。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举证责任在于路易威登方,路易威登没有证据证明龙翔服饰城没有尽到事前审查义务,因此可以认定龙翔服饰城尽到了事前审查义务。但对于事中巡查义务,笔者认为龙翔服饰城内的经营者侵犯路易威登商标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销售价格远远低于正品路易威登商品的价格,并且不止一家经营者销售侵权产品,如果龙翔服饰城尽到了事中巡查义务,应当能够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但龙翔服饰城并未出示关于其定期以及不定期巡查并制止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因此笔者认为,龙翔服饰城并未尽到事中巡查义务。关于事后审查义务,路易威登先后三次独立取证并发送律师函至龙翔服饰城,龙翔服饰城虽然开展了一个整改会议,但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整改措施,经营者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三次公正购买的过程中,0027号商铺连续三次都存在售假的情况,而1251号商铺则是在第二次以及第三次公正购买的过程中存在售假。龙翔公司根据其与经营者的合同以及其市场管理权力,本可更进一步履行其事后审查义务,但显然龙翔服饰城并未尽到事后审查义务。 综上,在本案中,龙翔服饰城作为市场管理者并未尽到注意义务,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责任承担 1.侵权责任承担形态的类型。目前学界对于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观点有三种,即连带责任、独立责任、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即“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加害主体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整体侵害行为直接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各加害主体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首先,市场管理者为经营者提供场地,放任其在场地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除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之外的其他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实质上是帮助具体经营者侵犯商标权,符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帮助者”概念。其次,市场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连带利益,商标权人遭遇的损失应当由市场管理者与具体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市场管理者明知或应知经营者存在侵权行为,而为其提供场地上的便利,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责任是指直接或间接侵权主体应当独立承担侵权损害责任。有学者认为,市场管理者承担独立责任的依据是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律。合同内容赋予市场管理者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市场管理者有权利和义务对市场进行监管,使整个市场在合法范畴内有秩序的运行。如市场管理者没有尽到自身管理义务,则市场管理者应当独立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责任。 补充责任内涵是数个行为主体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同一债务,补充责任人只在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财产不足给付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民事责任。 有学者认为市场管理者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即直接销售商品,侵权的主要责任应当由销售假冒商品的商户承担,市场管理者因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场地便利以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在市场管理者确实承担并履行补充责任后,可以就已经承担或履行的侵权责任向具体侵权经营者追偿,从而体现责任与过错对等原则。 笔者认为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不能简单、机械的从这三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直接选择,而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情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2.本案侵权责任承担。在本案中,笔者较为倾向龙翔服饰城承担独立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主观意识上各行为主体均存在过错,通常认为行为主体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关系,客观实际上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存在关联,从而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而本案中虽然法院认定龙翔服饰城与侵权经营者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但路易威登并未起诉侵权经营者或将侵权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并未依职权追加侵权经营者为共同被告,从而导致无法适用连带责任。 其次,市场管理者实际需承担补充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要求商标权利人先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直接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损害赔偿数额的情况之下,方能起诉间接侵权人。而本案中,路易威登直接起诉了龙翔服饰城,并未起诉侵权经营者或将侵权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并未依职权追加侵权经营者为共同被告。显然不符合补充责任所要求诉讼程序,无法适用补充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将商标间接侵权纳入商标侵权行为是依据民法“公平正义”法律原则,在科学合理的背景之下适当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能够对促进知识产权合理健康发展。在本案中,路易威登公司先后三次独立调查取证并在其间对龙翔服饰城发送过律师函。而龙翔服饰城虽已进行一定程度的整改,但仍有经营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其中一位经营者从调查之始到调查之中一直持续实施侵权行为,龙翔服饰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管理义务,理应独立承担其间接侵权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龙翔服饰城赔偿路易威登公司5万元人民币的判决,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王迁.论场所提供者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则――兼评朝外门购物商场案和秀水街案.电子知识产权.2006(12). [2]袁秀挺、荣学磊.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尽管理义务构成侵权.人民司法.2010(14). [3]阳春雅.关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思考――以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为范例.商业时代.2011(35). [4]怀蕾.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 [5]徐伟.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之质疑.法学.201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