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的构成要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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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首次对“一事不再理”规则的判断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因为对一事不再理的三个构成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理解不同经常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分歧。现将以上三个要素略作分析,并对相关法律条款统一整理,供大家参考使用。(后附相关法律条款)
?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并不是指诉讼地位和当事人数量完全相同。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数量不同、诉讼地位不同,均不影响对于前诉与后诉中当事人相同的判断。比如前诉为多人共同诉讼,则只要后诉中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则无论前诉中共同诉讼人是否全部参与,均可构成重复诉讼。
当事人相同也不受当事人在前诉和后诉中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诉、后诉中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相同,此种情形下往往会出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后半句规定的结果,即“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最根本要素,但是,诉讼标的的概念在理论界存在重大分歧(有法律关系说、案件事实说,等等),因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尽管给出了一事不再理的标准,但其实为法律适用的困扰埋下了伏笔。
编者认为,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赖的案件事实更易于使审判人员准确地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律关系说有些抽象和复杂,易生困扰和歧义)。
举例说明:甲到法院起诉乙,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乙抗辩称不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的货款。法院遂要求甲变更诉讼请求,甲执意不变更,法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那么,对此,甲再向法院以买卖合同关系起诉,是否可行?答案是肯定的。这里,实际上前主张是基于民间借贷这一案件事实,法院认为该事实不存在,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但不妨碍原告基于买卖合同事实另案起诉。
以上观点实际上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得到了印证,该条规定如下: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补充说明:关于诉讼标的物,有教材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并不是这么回事,诉讼标的物就是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能会有多个,比如离婚案件中同时会有子女抚养费、财产处分、债务分配等多个待处理对象,但只有当事人诉请的那一部分才是诉讼标的物。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加以保护的主张,这个应该没什么争议,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条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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