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听证会制度
09-22
城市规划听证会制度
为有效处理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引起的群众集体上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保障规划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听证会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二)建设单位尚未开工建设或已按规划要求施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周围居民对已审批工程的合法性有可能产生异议引起集体上访或已经引起集体上访的。
二、确定听证会的程序
(一)对已批准建设尚未开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由业务科室提出召开听证会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落实有关事宜。
(二)来访接待部门对已有群众来访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认真核实后,填写集体上访问题处理意见单(或领导包案问题通知单),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
(三)将填好的处理单呈报主管领导批示,由办公室转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业务科室落实。
(四)业务科室具体经办人与建设单位联系并落实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宜。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范围
(一)与该工程相关建筑居住的居民群众或群众代表;
(二)业务科室工程项目审批经办人、城建监察支队、委信访接待室。
四、听证会的召开
(一)按事先定好的时间,召集并组织参加听证会人员准时到会;
(二)听证会由信访接待室与工程负责人主持;
(三)业务科室就工程审批的依据和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报告和解答。
五、听证会后的延伸工作责任
(一)听证会后信访接待室负责向上访群众出具正式书面处理意见书;
(二)负责整理听证会议召开情况,通报市区相关部门;
(三)负责整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