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诉讼的主体研究
我国公益诉讼的主体研究
【摘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其中明确起诉主体是最重要的。基于当前各国在确定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时依据的一些理论,我国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体资格,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是最合适的。
【关键词】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检察机关
近年来,我国频发环境污染和食品卫生问题,一些人大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建议将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为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要在我国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其中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讨论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非常笼统模糊,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公益诉讼的主体究竟如何,值得研究。
一、公益诉讼主体的有关理论
一个国家赋予哪些主体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坚持的公益诉讼主体理论,从目前各国的实践看,主要有三种理论依据,即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和监督制约理论。
(一)信托理论
“诉讼信托理论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认为当全体公民交给国家信托管理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保护信托的财产不受损害,因而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诉权托付给国家。” [1]但是,国家不可能亲自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具体的诉讼事务其实是由相关行政机关承担的。然而,行政机关往往受到自身利益或者其他部门的影响,在处理公益诉讼时难以摆正自己的位置,所以公民进行第二次授权,将部分权力交给了社会组织。
(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创造的,该理论认为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提请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通过制定法律授权遭受行政行为侵害或不利影响的人,以私人检察总长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理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公民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请求检察总长批准他使用私人检察总长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主张公共利益。”[2]
(三)监督制约理论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