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证券承销制度
浅析中国证券承销制度
班级:农林经济管理 姓名: 熊柳莹 学号:201104033
摘要: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中国的证券市场仍然
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证券承销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从证券承销的管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完善我国的证券承销法律制度。
关键词:证券承销,管理结构,信息披露
一.证券承销法律制度概述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又称间接发行,此时,证公司称为承销人,证券发行人称为被承销人,承销人向被承销人收取费用,证券承销协议则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律规定,与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订立的,由证券公司代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书面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的法律特征主要有:第一,协议的性质是多种的,比如有的具有买卖性,有些具有委托代理的性质。第二,协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协议的一方为经过核准或审批的股票,债券的发行公司或其他合法主体,另一方为依法设立,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承销商。第三,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承销制度,就是用于规范证券承销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机构,证券投资者之间和证券承销,销售机构内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契约的总称。其中,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机构之间的关系式证券承销制度所规范的核心,他们之间的证券承销协议也就成为证券承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长期处于过度的行政干预之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无论是政府监管机构,证券发行人还是中介机构自身对其职能的认识还需要转变,中介机构的自身制度与规范建设离发挥这样的作用还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建立一个良好的证券承销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的证券承销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 证券承销的管理结构
但是,首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本意是为了增强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但实际上监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权限常常受到高一级的行政上的干预,监管行为带有明显的应急性,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的监管行为也就根本无法体现监管的“三公”原则。特别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着很深的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更大。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组织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承担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早在 1991 年 8 月就已成立,但其作为全国证券业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开展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证券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等方面显得比较滞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各交易市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竞争激烈,监管规则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达到统一、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功能的弱化,使得市场违法违规事件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等到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事态可能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再次,从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来看,证券法的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些问题的界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
较差,而且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定位或者尚无条件开办的领域以及现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界定问题等,现有法规更是未能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 信息披露制度
无论在什么样的国家,信息披露制度都是证券管理制度的基石。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对于证券发行市场的信息披露在整个信息披露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一,信息披露是防止证券欺诈的重要手段。证券欺诈是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的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在实践中,证券欺诈常常伴随着公司信息的隐匿和虚假陈述而存在和发展。所以,信息公布于众,公司的透明度得到提高,公司发起人、内部关系人等的行为很难逃避公众的监督。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在防止证券欺诈方面有着其他法律制度难以替代的功能。第二,信息公开是进行证券监管的重要手段。发行公司一旦如实的公开自己的真实情况,就得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同时,证券主管机关也可通过对发行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以实现对发行公司的监管。第三,信息公开是投资决策科学的前提条件。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证券是为了取得预期的投资收益。投资者除了考虑证券供求关系,宏观政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外,主要是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如果只是少数人知道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他们就会预先利用预先知道的信息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而使一般的投资者无法做出理性的价格判断和投资行为,致使其利益受损。因此,排除一切引起股价剧烈波动的操作行为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消除证券市场的信息垄断、封锁,使投资者能够公平、合理地获取公司的信息。第四,信息公开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信息的公开可以使发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而尽职尽责。
(三)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一般包括四种方式:证券代销、助销、包销和承销团承销。目前,中国证监会推行的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是国际经验和国际规则本土 化的一个典范。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时,将发行股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对具有一定资格的法人投资者发行,另一部分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股票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在吸取了网上发行高效性特点的同时,又注重促进发行方式的市场化。推出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主要基于以下目的:改善投资者结构,培育机构投资者;增强承销商和发行体的风险意识,提高承销商的业务能力;让投资者参加定价,进一步促进发行价格的合理化;使发行方式市场化,逐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在已经有 30 家左右的新股使用有关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但由于我国的一, 二级市场差价太大,公众对承销商分配新股的公正性反映很大,这种方式已经被责令停止使用。可能有待市场价格关系更加规范后继续推行。
三、证券承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监管结构上,第一,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交易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注册和监管程序;第二,交易所要能真正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和合法利益。第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以有效地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平等交易的机会;第四,建立多层次,功能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功能完备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综合性的证券法是基础,是第一个层次。第二
个层次的法律应该包括公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投资人保护法。第三个层次是自律机构指定的规则。如证券交易所章程,证券商协会管理办法等。 目前,第一个层次的法律已经颁布,但仍有立法空白和不具操作性。这既有制定该法时主要强调规避经济和金融危机这一倾向性的原因,也有制定者缺乏相关的从业经验致使该法缺乏全面性、前瞻性、操作性和兼容性等方面的原因。在与世贸组织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上,完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的相关条文,加强与刑法、民法的衔接与协调,以有效打击证券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二个层次的法律是我国证券立法的薄弱环节,应加快这层次立法的步伐。
其次,对于信息披露,增加对于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相关利益的披露,使披露事项体现时代特征。在信息披露中,强调形式审查,将判断这些信息的权力交给市场。要尤其加强对改制企业信息的披露,不仅包括历史信息,还要包括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明确证券市场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但还存在一些漏洞。在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中,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 辅之以刑事责任, 较少涉及民事责任, 故未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负责条件和责任适用等基本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体的责任体系显然难以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因此, 应完善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刑事责任, 尤其是民事责任规定, 加大对有关主体的处罚力度, 以遏制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披露虚假信息的动机。同样,现行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中介机构也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过,对中介机构的行政罚款和刑事处罚要比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处罚严重,这种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但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有关部门对一些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执法追究力度, 以督促其提高监督质量。
最后,在承销作业的方式上,更多发挥承销商的创造作用,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强制推行。当然,这就涉及转变监管思路和方式的问题。
当然,任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制度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内化过程才可能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制度创新需要相关的观念指导,更需要大批的有着国际化、现代化、市场化思维的人才来执行制度。证券承销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希望本文能够促进我国证券承销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曹风岐.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2] 郭峰. 证券法律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3] 邢天才. 中外资本市场比较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 王超.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立法再造[J].经济经纬,2006
[5] 吴志攀, 白建军. 证券市场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 崔明霞. 证券发行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0
[7] 洪伟力. 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8] 王占军,王莉.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研究[J].对外经贸,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