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管理办法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森工集团)招聘
大学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聘分配至各单位的大学毕业生(简称大学生)的管理,营造尊重人才、珍惜人才、爱护人才、善待人才的良好人才环境,改善大学生外流的现状,实施好林区人才战略,根据《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森工集团)招聘大学毕业生实施方案(试行)》(内兴林局字
[2008]168号)的要求,结合林管局(森工集团)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管局(森工集团)人才招聘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实施招聘、由人事处统一分配到各单位的大学生。
第二章 合同签订及解除
第三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科具体负责与大学生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合同续聘、解聘以及到内蒙古大兴安岭
林区人才交流中心(简称交流中心)审查备案等手续。负责依法变更在订立合同时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后的有关合同内容。
第四条 初次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含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在试用期满1个月内及时与大学生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履行聘用手续。
第五条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经交流中心审查批准签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大学生各留存一份,交流中心留存一份备案,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六条 聘用合同作为约束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的法律依据。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仅限办理一次。连续签订二次,且大学生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经林管局(森工集团)批准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七条 为了严格控制大学生外流,减少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学生如需要提前解除聘用合同,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学生到单位任职后未履行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住宿、
伙食、住房等相关补助资助费用应退还给用人单位。合同期满、大学生考上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且有录取单位相关证明资料的可以免除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解聘手续。根据大学生履行合同期限长短和造成的损失不同,各单位应制定相应赔偿标准,但最低不应低于3000.00元。各单位收取大学生的赔偿损失应全部用于改善现有大学生的住宿、生活等条件,不能用于其它与人才建设无关事项。
第八条 如大学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未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解聘等手续擅自离开单位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林管局(森工集团)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培训大学生,把大学生培训工作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作为林区人才储备的重点对象。培训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
第十条 各单位应采取岗位轮换、导师带徒、参加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对他们进行培训,积极推荐优秀大学生到
林管局(森工集团)机关进行调训或挂职锻炼。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每年组织对新招聘大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林区的基本情况、“双新”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等情况,并组织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参观,培训时间10天左右。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同形式对大学生进行经常性培训,全年培训时间累计应不低于120小时。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做好传帮带工作,多教方法,常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急、难、险、重任务,促进大学生在实践中成长成才,并及时将其中积极要求进步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
第十四条 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与大学生“一对一”帮带制度,促其尽快锻炼成长。
第十五条 应注重发现和培养大学生干部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及时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六条 教育引导大学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
守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状况。要求他们每年向主管部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年撰写一篇以上调研文章。
第十七条 林管局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大学生履职及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动态。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招聘大学生管理服务工作主要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林业局级人事部门为大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责任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基层单位(用人科室)责任人为具体责任人。并且每年底人事部门逐级向上级报送大学生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林管局(森工集团)新分配大学生工资标准及本单位的工资情况确定工资标准。研究生每月工资1400元,本科生每月工资1200元,专科生每月工资1000元。今后每年工资按照同职同岗人员进行增长。在林场工作期间,研究生和本科生每月加发300元、
专科生每月加发200元的生活补贴。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林管局(森工集团)人事处将建立大学生人才信息库,对大学生的基本情况、每年考核结果、工作实绩等信息录入数据库,作为今后大学生评选先进、提拔重用、宣传典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大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制度,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确保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应免费为他们提供住宿条件,给予适当伙食补助,有条件的单位可帮助解决结婚住房等问题,让他们生活上开心、工作上安心、事业上顺心。
第二十二条 人事部门应定期听取大学生思想和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帮助大学生办理户籍迁移、人事档案代理、党团关系接转。
第二十三条 人事部门应建立大学生联系沟通制度。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半年至少到大学生任职单位进行一次调研指导。开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四条 林管局(森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对做好大学生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要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年度考核工作由林业局组织人事部门对他们进行考核,并向林管局(森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林管局(森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他们有关情况,对他们进行定向培训和重点培养。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原则。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突出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年度考核或聘用期满考核为优秀的大学生应予以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存入大学生个人档案,作为聘用期满后能否续聘和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条 对大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林管局(森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核查属实,用人
单位应到期后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