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习笔记(导图版)
宪法--子条款 (权利 义务) 基础 最权威
最高立法--子条款 (权利 义务)
19世纪初 自由竞争厉害 出现工厂法 法律来帮助规范
缩短时间 改善条件 不能乱扣工资(出现最低工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国际劳工组织---工会 (高)
理事会
局 (起草、发行、执行)
劳动法 基本原则---贯彻劳动法始终
最高效力,不得与基本原则相违背(违反的,追究法律责任) 指导立法、约束执法中相对稳定
无相关法律可以以基本原则分析
只要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不变,基本原则不变(子法会根据社会发展改变)
涉外性---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工作需要在国外 完成
产生、变更、消灭劳动关系在国外
劳动关系分类--单位标准: 企业、个体、国家、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涉外、非涉外
:典型、非典型
劳动关系特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双方协商,方式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主体特定
平等、奴隶性
对劳动者保护
16岁享受劳动权利、义务
职业安全----身体及身心健康得到保障、免遭职业危害
失业--摩擦、结构 自愿、非自愿
政府促进就业--健康运行、社会稳定、人口大压力大
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公平禁止歧视、职业教育
就业扶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特困地区
县以上政府--就业专项基金
我国就业的形式--供大于求、就业、失业再就业压力大、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新成长劳动力、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职业培训落后
就业促进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
劳动合同法--2008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终止期限
非全日制--计时算报酬--每天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
劳务派遣--当地工资--2年
试用期--0、20天、1个半月、6个月
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合同规定80%
劳动合同变更--书面--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内容
特殊情况继续履行--法人、投资人变更
合并、分立
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依约定终止
解除--签订后、未履行完前--一定法律事由出现--提前终止
裁减人员--濒临破产、重大困难、转产、革新、调整,其它客观原因
不得预告辞退--从事可能患职业病的--未做健康检查
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
工伤--部分、全部丧失劳动力
非工伤--规定医疗期内
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
连续工作满15年,离退休不满5年
其它法律规定
即时告辞--未按劳动合同--保护、条件
未足额发工资
未缴保险
单位违法--损劳动者权利
违章指挥、冒险操作--危及人身安全
提前30天请辞
经济补偿金--满一年---1个月
--不超12个月
对集团合同不服--15天--法院
集题合同--单位、团体
工会、劳动代表
劳动合同--企业、个体、国家、事业、合伙
劳动者
重点大题
所有劳动者
一般劳动条件
集题合同(1-3年)--单位、团体 ----- --平衡 --书面 --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工会、劳动代表 集体协商程序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
劳动合同--企业、个体、国家、事业、合伙--个人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书面
劳动者 (报酬、保险 (非全日制 时间、休息) 可不书)
集体合同--争议--签订--无法解决--书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
履行--无法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15日内--法院
劳动合同--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法条--
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机关--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单位的全体员工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法要求单位承担责任
集体合同订立原则--守法、平等、诚实--签订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内容--是否合法--15天(无异议,就生效)
程序
主体
行政部门--30天内解决集体合同事宜--主动介入
申报
集体合同终止--一般是1-3年--无明确时间的--1年
终止条件--如:一方违约
国家劳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工会职能--维权职能--全国人民总利益、职工利益--密切联系、关心、帮助群众
参与职能--参与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协调政府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制 组织职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
教育职能--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提供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养
工作时间--不超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 --1919《国际劳动宪章》--每日8小时 履行劳动义务、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 每周48小时
实际劳动时间、有关活动--总和 每周最少一天24小时休息--最好是周日
标准工作时间--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周
不定时工作时间--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工作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
休息--总量大于休假--固定--不带薪
休假--除法定节假日,不固定,享有程度不同--一般带薪--有特点目的、价值
--法定假日共11天
春节 3天
1995《职工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
每周40小时
午休--半小时以上
两个工作日间--不少于16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1天
探亲假--规定探亲假内--发标准工资--探望配偶 --往返路费单位承担
路程假 未婚--探望父母
--已婚探望父母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作30%内本人承担--超的单位承担
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 --每月不超36小时 加点--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 --每日不超3小时
--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
休息日--先补休--不能补休--200%
法定假日--一般不安排补休--300%
不能补休--劳动节
工资--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以法定、约定支付报酬
特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确定--依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法
计时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
月工资
计件工资--完成合格品的数量
津贴--特殊劳动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
生活费额外支出
大题
最低工资--个人、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是法定标准 --机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
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
--适用范围
主体--法条--凡境内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与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
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享受最低工资 下列不适应最低工资
--迟到、早退、旷工
下岗待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支付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患病、非工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80%
疾病救济费
事假
劳动种类--在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
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
扣保险后低于最低工资--开给最低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法--生命权 --最早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期
健康权
--中国第一部--矿山
劳动安全卫生--单位义务--健全卫生制度、设施条件
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未成年、从事可能患职业病--健康检查
参加工商保险
单位权利--要求劳动者遵守
单位内部--监督检查
职业病、卫生法--2002年
劳动安全卫生--单位义务--健全卫生制度、设施条件
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未成年、从事可能患职业病--健康检查
参加工商保险
单位权利--要求劳动者遵守
单位内部--监督检查
造成事故的--纪律处罚
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安全事故--60日--延长最长不过--60日
防暑降温--高于35
低于5
职业病--10大类
115种
生育--产前15天--不少于90天
未成年--16-18
国际劳工最低就业年龄--15岁
安全生产制度内容--人民政府责任
单位责任
负责人责任
安全检查员责任
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技术、使用、附件--安全标准 工矿工作条件--安全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
气瓶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制定、公布--执行时--参照的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生产经营前--主体--能力、资格及安全卫生因素--审查、评价--确认资格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
同时使用
事故报告程序--发生时
--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通知公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紧急时
--直接--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
较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般 --市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职业病--劳动中--粉尘、放射性物质、毒、害物质--引起疾病
未成年劳动保护--16-18(生长发育、接受教育)--工种、劳动时间、强度、保护措施--不能有毒、有害工作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用户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的劳动范围 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
未成年工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体检、登记--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法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社会保险调整原则--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社会财富多--社会保险多 一体化、社会化--自由流动、劳动自愿合理配置
每位劳动者积极参加、投入
最早养老保险--德国
最早失业保险--法国
养老保险--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从国家活动物质补充、帮助
医疗保险--医疗方面获得--服务
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职业伤害--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医疗救治
职业病 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
工伤--执行职务受到伤害
养老保险特点--强制性--国家强制--单位、个人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领养老保险 补偿性--先缴费--退休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广泛性--所有退休、退职
社会性--影响大--专门机构--规划、管理
人多
时间长
支出大
现行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政策--强制执行
企业补充--自身实力--辅助性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我国养老保险--50年代
工伤保险--2004年
退休--男--60
女--55
疾病保险
--补充性--整个社会公民
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年平均工资10% --单位交--职工工资6%
补充医疗保险4%内--职工福利中出 --个人交--本人工资2%
国有下岗--医疗--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上年度平均工资60%
工伤保险--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赔偿性--伤残等级不同有所差别
责任无论单位、职工、第三人--单位都承担责任
个人不交保费--全由单位交
工伤保险费率--统一费率--预测开支与工资总额比较--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均按这个
差别费率--各企业--一定时期--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工伤费用预测 浮动费率--各企业--费用支出分析--主管部门决定--上浮、下浮
未发生工伤、职业病--返回5%-20%
完全不能自理--月工资--50%
因公死亡--丧葬费--6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年度20倍
领事业保险--最长--24个月
生育津贴--不少于90天
失业保险--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法定期限--国家--活动物质帮助
社会
生育保险--怀孕--暂时中断劳动--获得生活、物质保障
分娩
产假--女职工生育过程中--休息
社会保险--通过立法实施--对年老 --物质补偿和帮助
疾病
生育
工伤
职业病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单位、劳动者--遵守劳动法检查--违法--处罚 保护劳动者权益、公开、公平、 高效、便民
监督、宣传、教育
劳动监察员--3年
违法劳动保障法--60天--复杂30天
劳动法律责任--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
主体--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职业中介、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主体违反劳动法
形式--综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
单位
中介
违法女职工--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的
经期--高处、低温、冷水 国家第三级劳动
怀孕--第三级、孕期禁忌
7个月以上--夜班、延长工作时间
产假少于90天
哺乳、未满1周岁--夜班、延长、三级、哺乳期禁忌
违法未成年工--矿山井下,有毒、害,国家四级
未对未成年定期健康检查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不办社会保险--单位--1-3倍罚款
负责人--500-3000
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保险费征收机构--催--欠缴之日,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仍不缴--行政部门--1-3倍罚款
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损害--赔偿 骗保--2-5倍罚款
未解除劳动合同建立双重劳动合同--向原单位赔偿--
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损失
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赔偿
劳动争议--劳动者、单位
单位、单位团体与工会
工资起诉--普通民事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合法原则--依法处理--劳动法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内部规定
--公正原则--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及时处理--尽快--维护合法权益
--调解--互让、互谅
--三方原则--雇主 --三方处理劳动争议
职工
政府部门
仲裁委员会--10日内--答辩书
仲裁期间--劳动争议发生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