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快题常用设计规范
★ 楼梯
一、 楼梯
1. 楼梯:注意宽度,一般快题楼梯设计3m宽就够了 二、 楼梯数量的确定
一般设置两至三部,保证对内一部,对外两部。
1. 公共楼梯和走廊式住宅一般应取二部楼梯,单元式住宅可例外;
3. 九层和九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4. 九层和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三、 楼梯位置的确定
1. 楼梯应放在明显和易于找到的部位;
2. 楼梯不宜放在建筑物的角部和边部,以便于荷载的传递; 3. 楼梯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
4. 五层及以上建筑物的楼梯间,底层应设出入口;在四层及以下的建筑物,楼梯间可以放在距出入口不大于15m处。 四、 楼梯细部尺寸 1. 踏步宽(b)、高(h)应符合以下关系之一: b+h=450mm b+2h=600~620mm 2. 梯井宽度以不小于150mm为宜;
3. 楼梯段最少踏步数为3步,最多为18步;梯段宽度取决于通行人数和消防要求; ⑴每股人流宽度=平均肩宽(550mm)+少许提物尺寸(0~150mm)
⑵消防要求每个楼梯必须保证二人同时上下,梯段最小宽度1100~1400mm; ⑶室外疏散楼梯梯段最小宽度800~900mm。 4. 楼梯栏杆和扶手
。。
⑴人流密集场所梯段高度超过1000mm时,宜设栏杆。扶手表面的高度与楼梯坡度有关(15~30取900, 30。~45。取850, 45。~60。取800。 60。~75。取750);
⑵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护身栏杆超过500mm长时,应不小于1000mm; 室外楼梯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0m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0mm。
⑶梯段净宽在1100~1400mm(两股人流)以下的一侧设扶手;楼梯段的宽度大于1650mm(三股人流)时,应增设靠墙扶手;楼梯段的宽度超过2200mm(四股人流)时,还应增设中间扶手。
⑷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5. 楼梯休息平台梁与下部通道处的净高尺寸不应小于2000mm,楼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梯段的起始,终了踏步的前缘与顶部凸出物内边缘线的水平距应不小于300mm。
各类建筑对楼梯的要求
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楼梯安全性要求: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
(2) 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1m。。 (3)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300。(图1-a)
(4) 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图1-b)。
(5) 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18级,最少不应小于3级。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如住宅: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 (6) 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住宅梯井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2.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2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
六、无障碍设计
为使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
物,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中关于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
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无障碍客房、
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
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的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当坡度小于1/12时。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4.居住建筑走廊 ≥1.20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则1.20m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1.50m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1.80m宽走道则能满足两辆轮椅互通。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
5.对无障碍其他设施的设计,详《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部分的规定。
宿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1.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宿规3.2.5条)
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宿规3.5.3条)
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幼、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
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
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 2.1.1条)
2.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3.1.4条)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7条) 4.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第3.1.8条) 窗地面积比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6.5条)
(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第3.6.6条)
7.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7.2条 一、四)
(1)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一)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四)
8.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第3.7.3条 一)
9.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第3.7.4条) 10.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 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第3.7.5条)
1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 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第4.2.3条)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在总体环境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方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多方面均应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少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遵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要求。 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2.1.1条 三、五)
(1)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就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
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三) (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五)
2.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3.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2)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4.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 四) 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4.2.3条)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6.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第4.2.11条)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5.3.2条 二、五)
(1)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
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
(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五) 8.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
9.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第7.1.1条)
注:1.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级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练功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2.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10.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3.2条) (1) 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2) 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3) 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三)商店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6条 一、二)
(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11条 二、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0条 二、四)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2)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4.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第3.2.12条)
(1) 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2)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3)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
(1)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四)饮食建筑
为保证饮食建筑质量,使之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遵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的规定:
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2条) 2.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2.0.4条)
3.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7条 一、四)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一)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四)
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3.3.3条 一、二、三、四)
(1)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
弃物应妥善处理;
(2) 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出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 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 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二、三) (1) 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二) (2)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情况和更换。(三) 6.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第3.4.1条)
(五)医院建筑《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规定
1.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2条)
2.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2.2.4条)
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小于二台;当病房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第3.1.4条一)
4.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6条) 5.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第3.1.14条三) 6.儿科病房: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第3.4.11条五)
7.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3.5.1条)
8.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第3.5.3条)
(1)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9.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3.7.3条) 10.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京戏符合下列规定:(第3.8.2条) (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 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置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11.核医学科防护、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第3.8.4条 三) 12.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第3.17.4条) 13.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第3.17.4条 14.楼梯(第3.1.5条(二)、(三))
(1) 医院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 于0.16m。(二)
(2)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三)
15.室内设施中,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m(第3.6.5条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