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帮团]无劳动合同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合同是保障我们自身权益的重要保证,但是没有签,受了伤,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呢,这不,朱某就遇到了这么一回事。
法律案件:
朱某在县内某家具厂门口看到招工公告,招收锯木工,每月工资3000元,便进厂找到老板应聘了。很快,双方达成一致,老板叫朱某第二天到厂里上班,当时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简单交代朱某具体做什么活,跟着哪个师傅锯木板。然而第二天,朱某刚干了半天的活就不小心被电锯伤到右手的大拇指。
发生伤害后老板将朱某送到当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在朱某治疗终结要求老板赔偿时,老板否认其与朱某存在劳动关系,不愿赔偿,那么朱某能否得到赔偿呢?
【律师名片】
律师姓名:刘国祥
工作单位: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该案例中的关键就是朱某与该家具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构成工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从该条可以知道,劳动关系建立标准就是“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即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处开始干活。所以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不是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赔偿。
案例中朱某虽然只是在家具厂干活半天,但事实上与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其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家具厂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拒绝申请,朱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朱某应搜集其是在家具厂干活受伤的证据材料,还可以按照雇佣关系要求家具厂赔偿,因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主应对雇员所受到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稿件来源:安吉县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