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企利益联结方式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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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企利益联结方式比较及启示
作者:刘承智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3期
摘 要:农户与龙头企业合作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而处理好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关系是农企合作的基础。因此,应加大政府扶持,营造良好环境;加强诚信和中介组织协会建设;加强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尊重和强化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等工作,建立互利共赢的农企利益关系和稳定的合作联结方式。
关键词:农户;龙头企业;利益关系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030-02
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中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而龙头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第一车间”——原料基地的建设。原料基地的建设必须依靠广大农户。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广大农户自由而分散,如何依靠?关键在于处理好农企利益关系(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关系),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本文通过总结和比较农企合作的几种方式,认为建立和完善农户与企业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十分重要。
一、农企合作方式比较
1.完全市场方式。是指农企双方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行情,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农产品,依靠的是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自由收购,双方不签订合同,价格随行就市。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固定的经济联系和价格约束,收购和买卖农产品的经济活动是纯粹的市场行为。农民是完全自由的“经济人”。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农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交易,寻求自己最大的市场利益,利益关系清楚,矛盾纠纷少。缺点是: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户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龙头企业没有稳定的农产品供给;由于信息障碍,农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单纯靠市场信息来促成双方交易,会造成较大的交易成本,农户要独立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在信息不灵或滞后时,往往会给农户造成严重的损失。目前大多数农户和企业是以这种方式来“合作”的。
2.中介合作方式。是指农户与企业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中介进行联合和合作,把自由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经营的方式。农民是受中介组织章程约束的会员、社员。这种方式优点是:理论上组织化程度较高,中介组织作为农户的代言人,在买卖农产品的过程中谈判地位较高;农户通过民主方式参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监督,自己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证;由专业知识丰富、能力强、威信高的人担任董事会成员进行组织的管理,保证了整个组织的生产经营水平,有利于实现农户的利益。缺点是:实际组织化程度不高;与龙头企业之间联系还十分松散,中介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和企业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市场信息障碍、组织内部不协调等,会造成效率低下,交易不顺;对农民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较高素质的人才进行管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