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是否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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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中是否包括了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基础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所以,管理,销售,财务费用是不包括在开发成本的。在计算可以扣除项目的时候,这三项费用是按照比例计算扣除(开发成本的百分之十,或者有明确利息费用的,按照开发成本的百分之五加上利息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