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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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建发〔2008〕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山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资质证书内容、增补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省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以及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14个类别,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等4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他10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以下相应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并可开展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
(一)综合资质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提交资料
第八条 新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其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二)已经完成执业人员注册手续,相关执业人员已经取得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五)拟申请事务所资质的,还应在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六)拟申请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七)拟申请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4.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2)所要求人数。
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
(八)拟直接申请甲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只可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九条 申请升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八条第(一)至(四)款条件。
(二)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三)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监理工程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原有资质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均达到标准要求。
(五)拟申请升级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第八条第(七)款条件。
(六)拟申请升级甲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
4.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2)所要求人数。
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
6.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不少于3个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指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竣工的项目)。
(七)拟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不少于5个甲级专业资质。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3.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
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
6.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且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人次。
第十条 已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申请增加乙、丙级专业资质。申请增加专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八条第(一)至(四)款条件。
(二)第九条第(二)至(四)款条件。
(三)拟申请增加级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第八条第(七)款条件;拟申请增加级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第八条第(六)款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单独成册)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4.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6.企业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发票、校验证明等证明材料。
8.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出租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资质的,还需提交工程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11.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还需提交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
1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其成立年限提供;
(4)申报资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三)业绩材料(仅要求申请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的企业提交,需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企业近2年内已完成监理代表工程的证明材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第四章 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延续及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正本和副本,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证书每套包括1本正本、4本副本;专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证书每套包括1本正本、2本副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打印各自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资质证书中注明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改制、分立或合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下情况,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按变更程序办理。
1.企业整体改制后拟承继原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拟承继合并前各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可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资质,需另外提供企业分立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件4);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说明。
(二)附件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企业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任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技术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5.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工商注册地异地变更的,需提交下列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一)原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所列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污损严重的,可申请更换;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可申请增补。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更换或增补资质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更换)审核表》(附件5)。
(二)更换或增补资质证书情况说明。
(三)遗失增补的,还需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四)申请更换的,还应当交回原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单独成册)及相应电子文档;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报告。
(二)附件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至4项、第6至8项所列材料。
3.拟申请延期资质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4.拟申请延期资质所要求的造价师等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注册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每开展一项监理业务前,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进鲁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监理业务并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三)已在监理工程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表》(附件6)。
(二)附件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委托监理合同(依法应招标工程还应同时提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4.监理规划。
5.按照中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命文件及注册执业证书、上岗培训证书。
6.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综合资质的核准、延续,相应资质证书的更换、增补及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的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核准、延续,相应资质证书的更换、增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范围以外的其他变更事项,及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申请事项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三)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四)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扰乱监理市场秩序。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八)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九)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十)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一)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十二)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四)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十五)不按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抄告该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附件2: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附件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附件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更换)审核表 附件6: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表
附件1: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序号
工程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
房屋 建筑 工程
一般公共建筑
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
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
高耸构筑工程
高度120米以上
高度70-120米
高度70米以下
住宅工程
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
建筑面积6万-12万平方米;单项工程14-28层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下
二
冶炼 工程
钢铁冶炼、连铸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上;单座高炉炉容1250立方米以上;单座公称容量转炉100吨以上;电炉50吨以上;连铸年产100万吨以上或板坯连铸单机1450毫米以上
年产100万吨以下;单座高炉炉容1250立方米以下;单座公称容量转炉100吨以下;电炉50吨以下;连铸年产100万吨以下或板坯连铸单机1450毫米以下
轧钢工程
热轧年产100万吨以上,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冷轧带板年产100万吨以上,冷轧线材年产30万吨以上或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
热轧年产100万吨以下,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冷轧带板年产100万吨以下,冷轧线材年产30万吨以下或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
冶炼辅助工程
炼焦工程年产50万吨以上或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单台烧结机100平方米以上;小时制氧300立方米以上
炼焦工程年产50万吨以下或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单台烧结机100平方米以下:小时制氧300立方米以下
有色冶炼工程
有色冶炼年产10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年产5万吨以上;氧化铝工程40万吨以上
有色冶炼年产10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年产5万吨以下;氧化铝工程40万吨以下
建材工程
水泥日产2000吨以上;浮化玻璃日熔量400吨以上;池窑拉丝玻璃纤维、特种纤维;特种陶瓷生产线工程
水泥日产2000吨以下:浮化玻璃日熔量400吨以下;普通玻璃生产线;组合炉拉丝玻璃纤维;非金属材料、玻璃钢、耐火材料、建筑及卫生陶瓷厂工程
三
矿山 工程
煤矿工程
年产120万吨以上的井工矿工程;年产120万吨以上的洗选煤工程;深度800米以上的立井井筒工程;年产4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工程
年产120万吨以下的井工矿工程;年产120万吨以下的洗选煤工程;深度800米以下的立井井筒工程:年产40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工程
冶金矿山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黑色矿山采选工程;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有色砂矿采、选工程;年产60万吨以上的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下的黑色矿山采选工程;年产100万吨以下的有色砂矿采、选工程;年产60万吨以下的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化工矿山工程
年产60万吨以上的磷矿、硫铁矿工程
年产60万吨以下的磷矿、硫铁矿工程
铀矿工程
年产10万吨以上的铀矿;年产200吨以上的铀选冶
年产10万吨以下的铀矿;年产200吨以下的铀选冶
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
年产70万吨以上的石灰石矿;年产30万吨以上的石膏矿、石英砂岩矿
年产70万吨以下的石灰石矿;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石膏矿、石英砂岩矿
四
化工 石油 工程
油田工程
原油处理能力150万吨/年以上、天然气处理能力150万方/天以上、产能50万吨以上及配套设施
原油处理能力150万吨/年以下、天然气处理能力150万方/天以下、产能50万吨以下及配套设施
油气储运工程
压力容器8MPa以上;油气储罐10万立方米/台以上;长输管道120千米以上
压力容器8MPa以下;油气储罐10万立方米/台以下;长输管道120千米以下
炼油化工工程
原油处理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上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原油处理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下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基本原材料工程
年产30万吨以上的乙烯工程;年产4万吨以上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
年产30万吨以下的乙烯工程;年产4万吨以下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
化肥工程
年产20万吨以上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24万吨以上磷氨工程
年产20万吨以下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24万吨以下磷氨工程
酸碱工程
年产硫酸16万吨以上;年产烧碱8万吨以上;年产纯碱40万吨以上
年产硫酸16万吨以下;年产烧碱8万吨以下;年产纯碱40万吨以下
轮胎工程
年产30万套以上
年产30万套以下
核化工及加工工程
年产1000吨以上的铀转换化工工程;年产100吨以上的铀浓缩工程;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乏燃料后处理工程;年产200吨以上的燃料元件加工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年产1000吨以下的铀转换化工工程;年产100吨以下的铀浓缩工程;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乏燃料后处理工程;年产200吨以下的燃料元件加工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医药及其它化工工程
总投资1亿元以上
总投资1亿元以下
五
水利 水电 工程
水库工程
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
总库容1千万-1亿立方米
总库容1千万立方米以下
水力发电站工程
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
总装机容量50MW-300MW
总装机容量50MW以下
其它水利工程
引调水堤防等级1级;灌溉排涝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河道整治面积30万亩以上;城市防洪城市人口50万人以上;围垦面积5万亩以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
引调水堤防等级2、3级;灌溉排涝流量0.5-5立方米/秒;河道整治面积3万-30万亩;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万-50万人;围垦面积0.5万-5万亩;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1000平方公里
引调水堤防等级4、5级;灌溉排涝流量0.5立方米/秒以下;河道整治面积3万亩以下;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万人以下;围垦面积0.5万亩以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
六
电力 工程
火力发电站工程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
输变电工程
330千伏以上
330千伏以下
核电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工程
七
农林 工程
林业局(场)总体工程
面积35万公顷以上
面积35万公顷以下
林产工业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
种植业工程
2万亩以上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2万亩以下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兽医/畜牧工程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渔业工程
渔港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渔港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水产养殖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设施农业工程
设施园艺工程1公顷以上;农产品加工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设施园艺工程1公顷以下;农产品加工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八
铁路 工程
铁路综合工程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上;双线30千米以上及枢纽
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下;双线30千米以下;二级干线及站线;专用线、专用铁路
铁路桥梁工程
桥长500米以上
桥长500米以下
铁路隧道工程
单线3000米以上;双线1500米以上
单线3000米以下;双线1500米以下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
新建、改建铁路(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千米及以上
新建、改建铁路(不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千米及以下
九
公路 工程
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公路桥梁工程
独立大桥工程;特大桥总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跨径150米以上
大桥、中桥桥梁总长30-1000米或单跨跨径20-150米
小桥总长30米以下或单跨跨径20米以下;涵洞工程
公路隧道工程
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隧道长度500-1000米
隧道长度500米以下
其它工程
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十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工程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吨级以上;散货、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吨级以上;10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工程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吨级以下;散货、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吨级以下;1000吨级以下内河港口工程
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
1000吨级以上
1000吨级以下
航道工程
通航30000吨级以上船舶沿海复杂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通航30000吨级以下船舶沿海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下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修造船水工工程
10000吨位以上的船坞工程;船体重量5000吨位以上的船台、滑道工程
10000吨位以下的船坞工程;船体重量5000吨位以下的船台、滑道工程
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最大水深6米以上
最大水深6米以下
其它水运工程项目
建安工程费6000万元以上的沿海水运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4000万元以上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
建安工程费6000万元以下的沿海水运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4000万元以下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
十一
航天航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
飞行区指标为4E及以上及其配套工程
飞行区指标为4D及以下及其配套工程
航空飞行器
航空飞行器(综合)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航空飞行器(单项)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航空飞行器(综合)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航空飞行器(单项)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
航天空间飞行器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跨度18米以上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跨度18米以下
十二
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综合布线
省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省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
省会城市邮政、电信枢纽
地市级城市邮政、电信枢纽
发射台工程
总发射功率500千瓦以上短波或600千瓦以上中波发射台;高度200米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
总发射功率500千瓦以下短波或600千瓦以下中波发射台;高度200米以下广播电视发射塔
十三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城市支路工程、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1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厂;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以上的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以上的雨泵站;直径2.5米以上的给排水管道
2万-10万吨/日的给水厂;1万-5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1-3立方米/秒的给水、污水泵站;5-15 立方米/秒的雨泵站;直径1-2.5米的给水管道;直径1.5-2.5米的排水管道
2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泵站;直径1米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的排水管道
燃气热力工程
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力工程
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
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热力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
1200吨/日以上的垃圾焚烧和填埋工程。
500-1200吨/日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500吨/日以下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地铁轻轨工程
各类地铁轻轨工程。
风景园林工程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
十四
机电安装工程
机械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以下
电子工程
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有净化级别6级以上的工程
总投资1亿元以下;含有净化级别6级以下的工程
轻纺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兵器工程
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以上的坦克装甲车辆、炸药、弹箭工程;建安工程费2000万元以上的枪炮、光电工程;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的防化民爆工程
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以下的坦克装甲车辆、炸药、弹箭工程;建安工程费2000万元以下的枪炮、光电工程;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下的防化民爆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制造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船舶科研、机械、修理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船舶制造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船舶科研、机械、修理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其它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说明: 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专业工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类别中划分等级。 3、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附件2: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附件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申 报 企 业_____________(公章) 填 报 日 期_____________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和资质延续时使用。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不得涂改。
三、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写有关内容,各页纸张如不够,可增加附页。
四、企业在填写此表时,只填写与监理有关的情况。
五、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报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企业名称
此次申请内容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新设立□ 专业资质升级□
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
资质延续□ 其他□
指标 类别
序号
考核指标
标准值
实际值
达标情况
综合 指标
1
注册资本
2
机构章程
3
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4
资质证书
5
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6
其他(重组合并、分立证明)
人员 指标
7
法定代表人
8
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
9
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人数
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
人
注册人员合计
人次
人次
业绩 指标
10
工程业绩(近两年)
诚信 记录
1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2
转让业务、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 否□ 核验人签字: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单位的印章应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本表综合指标和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建设部,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人员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审查; 3、有关专业部门自接到建设部资质材料至初审完毕并送达建设部时间为20日,逾期建设部将视为同意。
申 请 情 况
现
有
资
质
专
业
类
别
及
等
级
申
请
内
容
新设立□ 专业资质升级□ 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 资质延续□ 其他□
资质序列:□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 □事务所资质
专业资质类别及等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邮 政 编 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金(大写)
资质证书编号
企业违法违规情况
□有 □无
企业质量事故及
安全事故情况
□有 □无
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
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人(次)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人(次)
法 定 代 表 人 情 况
姓 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一寸免冠照 片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
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号
职称及证号
工 作 简 历
自 至
自 至
技 术 负 责 人 情 况
姓 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一寸免冠照 片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
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号
职称及证号
工 作 简 历
自 至
自 至
企 业 负 责 人 情 况
姓 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一寸免冠照 片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从事工程建
设工作年限
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号
职称及证号
工 作 简 历
自 至
自 至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学历
所学专业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
注册编号
注册执业证书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2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一 览 表
序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主要性能
参数
台 数
备注
企 业 业 绩
序号
工程项目
名称
专业工程
类别
工程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
总投资额
开工
时间
竣工
时间
质量评定结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封面填写要求
1、“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资质的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2、“填报日期”是指表格上交受理部门的日期。
二、“申请情况”填写要求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栏填写申请企业现有的全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三、“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企业名称”须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该名称与首页“申报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一致,如名称不一致时,以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准。如企业申报材料同时发生名称变化,按新名称申报材料时,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有关工商预核准材料、验资报告等材料,“企业名称”一栏可填写工商预核准企业名称。
2、“详细地址”须填写申请企业的通讯地址。
3、“成立时间”、“企业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和“注册资本金”应按照工商注册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相关内容填写。
4、“资质证书编号”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填写。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5、“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和“企业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情况”应根据近一年内申请企业的市场行为如实填写。
6、申请综合资质的企业须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7、申请专业甲级资质和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须填写“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填写要求
企业具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应填写“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中相应信息,并按上述顺序排列。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应在“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栏中逐一列出。
五、“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填写要求
填写企业自有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及相关信息。
六、“企业业绩”填写要求
1、企业应如实填写近2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与申报专业工程类别相关的二级工程项目信息。
2、“专业工程类别”应按照所申请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确定并填写。
3、“工程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应按照资质标准“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注明的规模计量单位要求,如实填写企业独立完成的、符合规模计量单位要求的工程项目规模指标。
附件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变更内容
变 更 前
变 更 后
市 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审 核 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省 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审 核 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附件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更换)审核表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数量
原证书编号
正本
副本
市 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审 核 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省 级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审 核 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附件6: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联系人
电 话
单位地址
邮 编
工程名称
是否
经过招标
是□ 否□
工程规模
建设地点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及注册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及注册号
其他监理人员
及从业资格证号
合同监理范围
合同额
市 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审 核 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省 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审 核 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