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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贷款行为的责任认定
作者:王冬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3期
本文案例启示:套取贷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为套取贷款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在此基础上,以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参考依据,将套取贷款行为区分为“套贷”和“骗贷”,并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确定行为人应负的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卖方)与被告李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同时,被告李某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40万元。之后,原告陈某一直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并每月存入被告李某还贷账户2400元或2500元不等。期间,被告李某持系争房屋产权证向案外人张某抵押贷款20万元,该抵押现尚未注销。原告称,双方系虚假买卖,目的为套取银行贷款,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恢复原告产权;被告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已成立,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原告迁出系争房屋。
一、从民事角度审视套取银行贷款行为
上述套取银行贷款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有的为了规避限制,有的为了逃避债务,有的为了少付利息,当事人双方大多数有亲戚、朋友等密切关系,可谓是你情我愿、万无一失。但仍会出现反目成仇式的纠纷,作为案外人,我们能做和应该做的是还给当事人一份公平,这份公平应从各种角度评价。首先,在民事领域,应做如下思考:
(一)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认识套取贷款行为
众所周知,对民事行为进行评判的核心依据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旨在达到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决定着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果意思表示不一致或不健全,则构成意思表示瑕疵。在《德国民法典》中,意思表示瑕疵分为“„心理保留‟、„游戏表示‟、„虚假意思表示‟、„表示错误‟、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和重要性质错误七种瑕疵形式。”[2]其中,虚假的意思表示又称为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共同订立法律行为的外观,而不使此法律行为原应产生的法律效果产生,是为虚伪表示。”[3]本文中的套取贷款行为即表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并不是买卖房屋,而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获得银行贷款,即虚伪表示。这意味着为套取贷款而签订的合同并不能认定为有效合同,所以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的效力问题,以正确解决纠纷。
(二)“套贷”与“骗贷”两种情形中的不同合同效力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应认识到为套取贷款而签订的合同并不能认定为有效合同,具体的合同效力问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讨论:“套贷”与“骗贷”。所谓“套贷”是指行为人虽然骗取贷款,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拒不返还的意思,即本文开篇所列举的案例情形;而所谓
“骗贷”是指套取贷款者在套取贷款时有将银行贷款据为己有或无归还意思的情况。在“套贷”情形中,名义出卖人签订合同时并不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此时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骗贷”情形中,合同行为已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民事效力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合同的民事效力因具体情形不同而有差异,如果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会因为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变为自始有效,但这种效力的差异是否会影响刑事责任问题,则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
(一)民法与刑法指导精神的差异
合同的民事效力如何并不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为民法和刑法指导精神存在差异,即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其目的是确认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定纷止争。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十分庞大, 所以其更注重的是以形式要件的规范提高确权的效率, 因而当民事领域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背离时, 民法允许为追求效率而采信形式真实、牺牲客观真实,进而导致民事责任承担与客观真实的背离。民事领域责任承担以财产转移或金钱支付为主,不涉及公民自由或生命的剥夺,即使是为追求效率而有悖于部分实质正义(毕竟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背离的案件不多),也系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明智选择。而刑法的内容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如何量处相应刑罚。刑事责任动辄涉及公民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一旦误判将给公民带来无以恢复的痛苦,因此其价值定位是公正高于效率,更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应该而且只能以客观真实为依据, 在形式真实与客观真实背离时也不例外。
(二)不同的民事效力对刑事责任认定的指导
众所周知,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载体, 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赖利益的需求,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认定合同无效应秉持限制精神。正因为如此,《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等情形,欺诈合同的效力就不是绝对无效而是可撤销的,并且《合同法》将撤销与否的选择权授予了被欺诈方。肯定此合同的效力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避免交易主体时刻提心吊胆,担心自己的利益无缘无故被法律否定。
这种对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效力类型的区分一方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市场流通与秩序,另一方面也从某种角度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思路。以本文的套取贷款行为为例,如果是“套贷”行为,则行为人因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会构成诈骗类罪,而如果是“骗贷”行为,则行为人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会涉及诈骗类犯罪。
三、套取贷款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