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
1、安全生产委员会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
会,人员组成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分管安
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企业主管安全生产、技术、财务、施工、物资、劳务、人事、消防保卫、行政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
期规划,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
部门,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项目安全人员配备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