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647
一、商誉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条规定是我国竞争法上禁止诋毁商誉行为的惟一规定,它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通过捏造或散布或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此种行为也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或损害商誉行为。
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经营者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上刊播广告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比较广告,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抬高自己企业或商品的地位;3、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或消费者编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直接在商品的包装说明或其他说明书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进行贬低。此外,有的经营者还通过其他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三、从事底毁商誉行为的主体须是经营者
四、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认定表现形式及法律责
任
来源:华维网作者:
一、诋毁商誉行为(商业诽谤行为)的含义: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于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贬低其法律上的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
二、该侵权行为的认定:
1、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主体应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的诋毁行为不能构成本法上的商业诽谤行为,而只能构成《民法通则》上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有预谋地诋毁、贬低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三、表现形式
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
2、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
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
4、在公众中散布谣言的商业诽谤
5、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四、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间接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针对自己的商品) 诋毁商誉直接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针对竞争对手商品)
五、和侵犯名誉权的竞合
1、诋毁主体: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对象是同业经营者;
2、诋毁目的: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自己的竞争优势;
3、诋毁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利益,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六、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对此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规定民事责任。《刑法》加以补充。
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 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
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人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 回报他的主人。
法律对通过积极的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严厉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见,诋毁商誉行为应发生在市场竞争中,是经营者之间为争夺市场和顾客,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一种非法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于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