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炒股仍应禁止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炒股仍应禁止
《证券法》时隔10年再次“大修”,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修订草案对原版《证券法》作出了幅度较大的的修订,除了早已为市场熟知的股票发行的审核制改为注册制以外,草案还对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从原来的禁止改为允许,只是需要向其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证券从业人员参与炒股,在我国原版《证券法》中被列为禁止性内容。但事实上,这一规定从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伊始,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就是一种几乎公开的事实,证券公司高管持有股票也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从来没有看见监管机构有过说法。一些证券从业人员因为从事股票交易而染上了官司,有的被关进大狱,但他们的罪名并不是因为买卖了股票,而是在买卖股票的过程中出现了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行为,才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原版《证券法》之所以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其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证券从业人员身处证券机构,买卖股票似乎有职务上的便利。但是,所谓的职务便利,只有在买卖标的是一种紧俏品的时候才能显示出效果,而在我国目前的A 股市场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证券从业人员相比普通投资者并无任何职务上的优势,而一级市场上通过IPO 发行的新股虽然仍是紧俏品,但证券从业人员的中签几率与普通投资者是一样的。因此,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既成事实的一种承认,避免了法律的悬空,更重要的是,它尊重了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这一不应该剥夺的权利。
当然,证券经营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有多种岗位,有部分人员直接参与甚至策划机构的股票自营,如果缺乏严格的规约,很容易产生“老鼠仓”之类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修订稿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必须将自己及配偶的买卖情况向工作单位报备,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但是,这种报备制度是否有效,却很可怀疑,事实上在基金公司内部早已实行这一制度,但基金正是“老鼠仓”的重灾区。显然,对于这些涉及公司自营核心机密的人员参与股票买卖如何
监管,还需要制订更严格和更有操作性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法》修订版对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买卖股票也打开了大门。但是,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经营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是国家权力机构,后者是商业经营机构,这就决定了这两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不同的立场。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旦参与发球自己监管范围的谋利活动,就会降低监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曾记得2010年时,证监会内部一位叫李莉的工作人员被举报持有三一重工股票,并有内幕交易之嫌。证监会经过调查以后,认为李莉购股不涉及内幕交易,而对其购买股票这种本身明显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则未予置评。但是,即使李莉炒股确实未涉及内幕交易,此事对证监会这样一个执法机构形象的损害却已经构成。如果说证券经营机构的报备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老鼠仓”的发生,但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本身不是经营机构,不从事股票自营,因此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向单位报备了炒股情况,单位也是不太可能从中发现“老鼠仓”等内幕交易的线索的。
证券监管机构作为一个国家机构,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清高的形象,允许他们炒股,实际上就是在放纵他们的谋利活动,这与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不符合的。《证券法》修订版将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营机构员工混为一谈,这未免失之粗疏。建议《证券法》对证券监管机构人员的行为准则与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分立约束条款,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仍应严格禁止。假如这部分人员认为这种约束太过苛刻,剥夺了发财的权利,那完全可以离开证监会,而不能在得到了权力的“鱼”之后,还要得到市场的“熊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