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三、社会保险办理地点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所在地购买。
四、社会保险归口管理部门
1、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全集团社会保险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全集团(集团总部员工社会保险的实际管理)社会保险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确定各类保险个人及单位的交纳办法;负责指导各部分、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帐户的管理。各类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上报各类保险的统计报表;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本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归口部门、各部级综合办公室为本部所辖各分、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归口部门。
2、各分、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各类保险的个人代扣,保险金代扣及社保相关的会计报表。
五、社会保险构成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及缴费基数、比例
1、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费,其中员工缴费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在工资中扣除。
①根据规定,社保费统一由公司先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如:8月的社保费,在8月的工资中扣除)。
②员工因请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该员工不在岗位期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扣代缴(根据员工离岗批准时间及离岗当月的出勤情况分析,若不足抵扣的,应在其离岗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抵扣)。(具体实际不好操作,另应明确产假期间的社保金费用缴纳情况)
2、缴费比例:根据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执行。
3、缴费基数:全员执行最低基数(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由所属地区社保部门的通知为准)。
缴费比例如下:
注:1、以上缴费比例为河南省平顶山地区的缴纳比例,各公司缴纳比例以所属地的要求为准。
2、大病医疗保险一年是70元(所属区域的公司按地区执行标准)。
七、各项保险享受标准及办理程序
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交纳,公司和员工个人分别以交纳基数乘上不同计提比例金额存入员工个人帐户。
2、养老保险累计缴纳15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到河南省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由单位统一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须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3、退休金领取标准: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其中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以社保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核算方法为准。)
4、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
1、医保中心每月根据个人缴费基数,按一定比例存入个人帐户(IC卡)。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3%;45周岁以上3.3%;退休人员为单位平均工资的3.8%。投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医保IC卡由公司发放员工。
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及日常购药,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大病医保
1、员工住院可享受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按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
1、 工伤保险由社保部门根据公司所属行业确定公司缴费比例,公司按规定的费率交纳,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2、 员工发生工伤后,所在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同时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工伤取证等鉴定工作。
3、 发生工伤的员工应在指定医院进行冶疗(紧急情况除外)。
员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程序如下:
1、可凭医疗保险IC卡到医保窗口挂号;
2、到诊室就诊,到医保结算窗口划卡、记帐;
3、取药、检查、化验等。
员工在支付门诊费用时,如果个人医疗帐户里有余额,可以在门诊结算窗口划卡;如果个人医疗帐户无余额,则当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如果发生电脑故障等特殊情况,先由个人现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然后持《医保卡、历》、医保IC卡、处方、收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职工如须住院,可凭《医保卡、历》、医保IC卡及住院通知单、公司证明办理住院手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有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或用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冲抵。
职工医保IC卡遗失,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并协助公司及时向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卡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职工自理。
生育保险
1、 员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本人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公
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材料,公司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其中,员工须在怀孕六个月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结婚证、准生证等),公司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起申请,逾期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2、 女工生育后,持准生证、出院证、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及住院费用结算单到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办理费用报销及领取生育津贴。
3、 女工生育费用报销执行当地《女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4、 若男方参保,女方无工作或无生育保险的,男方亦可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费用报销。(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及男方报销比例以当地社保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5、女工产假为90天,(特殊情况除外),合法产假内由企业代交各项社保费用,其中员工缴费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在产假工资中扣除。产假逾期不上班者,自动转换为事假。各项社保费用全额自理。
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的要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失业保险手续:①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告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会打出一个该员工历年缴费清单,人力资源部将此转给本人,其他由本人去其相关档案机构或是户口所在地办理。
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2张照片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③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八、参保原则
1、入职公司的转正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特殊情况除外)可由本人以《社会保险申请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门推荐为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限集团总部)。
注:各分、子公司按照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的本公司参保条款执行。
九、参保审批流程
1、审批核准员工办理社保的签批流程:由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公司人事部门考核意见集团监事会集团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总经理。
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1、社会保险增员(投保)
①社会保险申请表:员工办理前,必须填写《社会保险申请表》,并要求规范填写。 ②社保转入: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③转正员工自申请审批通过一个月内,(由各分、子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员办理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险。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的,在办理时应将应该享受的月份补缴。(当月需要办理社保的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注:参保员工(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须补齐欠缴保费后方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建议每年分为几次办理,或每个季度的什么时间办理,其他时间可以是递交申请的时间,以规范社保办理的时间。
2、社会保险减员(停保)
①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减员(停保)手续。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20日以前的,离职当月报减少;20日及以后的,次月报减少。如离职人员在预定离职日期前离职或即时离职,须即时(离职形式确定3日内)办理停保手续。
②社保转出:要求转出社保的,由本人在新单位所在地社保局或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先办理社保后,并在当地社保局开具接收证明,将接收证明寄达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如个人缴费,转入社保局必须是户口所在地,需要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如公司缴费需提供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寄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
③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暂停办理社保。部级人事负责人请示集团人力资源部确认应停办社保后,部级人事负责人确认办理减员手续。
④离职人员如未按规定逾期未转出社保手续,公司将予以冻结帐户处理。
⑤若特殊需要,离职人员须暂时将社保关系靠挂在公司的,在《离职申请表》中:特别
事项一栏中应注明应扣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金额及费用的交纳形式。(此种情况应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
3、员工调动
①员工调动当月社保金额由调出公司交纳,次月开始由调入公司交纳。
②员工调入公司暂无社保,由调出公司代交由调入公司支付所发生社保费用。
注:一般情况,员工调动参照调入公司社保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社保经办人
①各分、子公司须指定专人作为社保经办人,社保经办人负责办理社保的日常事务(含员工社保待遇享受)。社保确认人向部级人力负责人提交报表。
②各分、子公司社保经办人员(一般由负责工资核算和办理人事异动手续的人员兼任),并报部级人事负责人备案。部级人事负责人负责下辖各分、子公司的社保事务处理,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报表。
5、 处罚条例
①员工离职,所属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多交社保的,由社保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负责追回为其多缴纳的社保金费用,如若不能追回者,则由社保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多交的社保费。
②员工在预定离职日期前离职,人力资源部又有充分的时间及时办理减员手续,无故未及时办理的。产生多交的社保费,追究社保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③员工请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个人承担社保费应提前代扣代缴,而人力资源部没有提前代扣,导致不能收回的保险费,由社保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不易操作)
④员工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不在岗的,而人力资源部没有作出处理,导致多交或无法扣回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
⑤人力资源部错打报告,导致少交、多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
⑥社保经办人因报告失误,导致少交、多交或漏扣保险费,由社保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社会保险申请表》
《参保人员情况一览表》
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
注:本表仅适用于与集团总部执行同一参保原则的公司,其它公司可参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