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思考
摘要:我国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是关系西部贫困农民的最基本生存问题,制定和完善我国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快建立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发展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最低保障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大多数都是集中在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救助保障方面,对于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尤其是西部农村相关问题还存在很多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城乡差距越来越严重。传统的农村保障制度受到严重的挑战,农民要求改善现有的保障制度的呼声愈演愈烈,部分地区也因此造成了不必要的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加快完善现有的保障制度,无疑可以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我国西部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西部地区处于社会和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十几年来,既带来了机遇,也使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农村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生产关系以及一些利益关系的变革,给西部农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由于引起多方面矛盾纠葛和利益分配相关问题,加上我国西部农村资源不均、本身贫富差距过大,造成近些年来农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 首先,保障资金来源有限,渠道太过单一,所以后续的资金难以保证。很多西部地区的资金来源都是基层政府,由省级以下的部门来承担此项重任。由于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不够充裕,经济还不发达,财政能力有限,国家在很多情况下都只是政策上的“精神”支持,直接拨款有限。所以对于比较发达的地方来说尚可承担,而对于比较贫困的西部地区来说就难以承受了。通常情况下,越是贫困地区,需要保障的人口基数相对就越大,所以造成的雪球效应让地方政府难以承受。 其次,就是受保对象难以划分,补助的标准界定比较困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原则上是以全体最低贫困线的居民为对象,只要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都应该得到一定的保障。 再者,就是各地标准不一。由于相关政策的影响,我国各地方发展极其不平衡,所以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的制定也存在着很多差异。富裕地区政府财力就雄厚,保障水平相对来说较高,而贫困地区,受各方面限制,低保标准相对来说就比较低,甚至在一些地区由于资金严重欠缺,农村生活最低保障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总体来说,我国西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偏低。 最后,就是法律法规制度上的不健全,缺乏组织的保证。目前我国还没有社会保障法,在农村施行的不过是各地方法规制度和部门规章,功能比较单一,也缺乏力度,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地试点工作虽然已经开展多年,虽然许多地方按照要求推广多年,但是始终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支持,目前唯一依据也就是比较规范性的政策也只有民政部在1996年下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2007年国务院又下发了相关通知)。这个意见权威性不够,指导性也不够强,无法适应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求,所以至今我国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至今仍然还是空白。 二、要尽快制定和完善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的界定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个范围应该是农村所有的农民,而享受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者长期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如农村孤寡老人没有依靠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由于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失去生存能力的农村居民;由于市场竞争而生活陷入窘境的农村居民;有一些收入来源但是依然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居民。低保对象一旦确定,就要去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就我国来言,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基本生活,又要防止制定保障标准被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趋势。所以,在制定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我们需借鉴城市低保的经验。而城市低保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第一,维持居民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第二,生活必需品所需要费用。第三,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第四,居民的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第五,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第六,其他社会保障标准。 制定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应该包括:第一,能够满足受保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各地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该认真研究当地居民最低物质生活消费水平,在此基础上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二,要根据当地的人均生产总值。第三,要考虑到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财政承受能力。第四,物价上涨指数。其次,就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筹集资金的渠道问题,筹集资金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顺利开展的核心问题。关于筹集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应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能力,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应该扩大中央财政支出比例。随着时代的变迁,国家在关心公务员保障和城市居民保障的同时,应该多用心在农村基层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地方政府也应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国家应该扩大福利彩票的发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后,就是要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法来杜绝农村低保资金的流失,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长远看来单独依靠财政补贴,国家拨款的方式是不能完全解决当前资金筹集难的问题。而依靠社会福利彩票和社会捐助的形式也无法持久的提供资金。所以在成立专项社会救济基金,选择一些专业性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这些公司的操作,可以实现保值增值,亦可以成为长期依赖的经济手段。 三、结论 国务院2007年下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党的好政策,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但是很多情况下他们并没有带动更多人富起来,这样就造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也会产生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建立健全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贫困居民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这就能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保障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的最后一张“安全网”,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诤:《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中的政府角色定位》,《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赵慧珠:《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七大难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 [3]李敬渡:《转型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的构建》,《管理现代化》2009年第4期。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立项资助的《西部农村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研究》课题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FZFK11-01。 作者简介: 张阿润,男,1988年12月生,安徽霍邱人,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赵诤,男,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