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法分论作业(必做)
《民法分论》作业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何在?
一、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
二、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三、物权是优先权,而债权是平等性的效力。
四、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五、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合同债权的设立采取合同自由原则。
六、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2.试述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以登记、交付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有何区别?
一、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必须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
二、权利的享有不同。按份共有人依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进行使用、收益。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故原则上应经得共有人气全体的同意后,才可以对共有物进行使用、收益。
三、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人只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而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四、分割和重大修缮不同。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
五、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关系因共同共有共同目的,故存续期间通常较长;按份共有关系则往往是暂时的。
4.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要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他人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一、让与人须为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人。
二、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三、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所有权。
四、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六、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5.地役权与不动产相邻权有何区别?
一、是否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而不动产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相邻权并非一项独立的物权,它只是不动产相邻各方不动产权利的延伸或所受到的限制。
二、产生原因不同。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而产生的,不动产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不是根据不动产相邻各方的法律行为产生的。
三、是否登记不同。地役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登记公示后可以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动产相邻权无须登记即可依法存在。
四、是否有偿取得不同。地役权既可有偿取得,也可无偿取得,而不动产相邻权的享有是无偿的。
五、内容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是与不动产相邻权法定内容相同的一项或几项内容,也可以是不动产相邻权法定内容以外的内容。
6.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或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试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 试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只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区别?
一、产生责任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非有效合
同;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二、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法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且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未加以限制;违约责任违法的是合同义务,而且法律对其范围作了限制。
三、强制性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的范围、免责条件及免责事由。
四、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只适用赔偿损失方式;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多种。
10.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一个首要的构成要件。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权利主体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即法律所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正常状态遭到破坏或受到不利益(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之债的前提和依据。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符合了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要件,行文人才承担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它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应受非难性和不可宽恕性,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还是与特殊侵权行为区别的重要标志。